1月25日,江西省撫州市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撫州市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公示。
文件指出,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造成資源閑置等問題,各地不得與企業簽訂具有圈占資源、排他性質的合作協議。項目納入省級建設方案后,才能與企業簽訂具體項目投資協議。同時,為防止“一哄而上、無序發展”,未納入市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市級庫”)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范圍。
文件指出,建立完善市級項目規劃庫。按照“穩定預期、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建立完善市級庫,實行分類分級規劃管理,原則上每季度滾動調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戶用項目除外)、風力發電項目必須全部納入市級庫管理,已納入省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級庫”)的項目暫全部納入市級庫,除戶用項目外,未納入市級庫項目,各地不得開發建設,電網企業不得辦理接入批復。其中:光伏發電裝機規模1兆瓦(含)以下項目納入市級庫后,各地可予以備案;裝機規模1兆瓦以上項目在納入市級庫的基礎上,還需按省有關政策納入省級庫,只有納入市級庫和省級近期庫后,各地才能予以備案。風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方案后方可核準實施。
建立項目會商會審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及開發主體申報資格進行初步核實,統一征求林業、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城管、供電、商務等有關單位意見,確認項目實施條件后予以納規。
建立項目退出機制。對已納入省級或市級庫且明確了開發主體的項目,在規劃項目有效期內,支持相關開發主體推進項目開發。在建項目并網后應及時納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數據平臺,并自動移出規劃項目庫;對納入規劃近期項目庫2年以上、納入論證項目庫3年以上而未報實際前期工作進展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或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調整建議,在項目庫滾動調整時及時清退,騰出規劃容量。
建立資源配置引導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項目和尚未申報的項目資源(包括已被回收資源的項目),由市級層面按照統一引導的原則進行配置,鼓勵在撫州市投資建設重大能源項目、重要基礎設施、能源相關配套產業的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主要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撫州經濟社會發展、能源保障和鄉村振興發展有積極貢獻的企業;優先支持在撫州市投資建設光伏、風力發電等能源相關配套制造產業并達到一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效益的企業;優先支持按國家、省規定建設風光儲一體化項目、大基地項目、抽水蓄能項目、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項目的企業;優先支持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確,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由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并列入限制開發名單,限制其在撫州市開發新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
1.企業未落實項目用地盲目與有關縣級政府簽訂協議、無視電網接入條件盲目申報項目或占用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大量囤積和閑置公共資源,擾亂光伏、風力發電開發市場秩序的;
2.企業未按照“規劃先行”要求,未獲得項目建設資格即開工建設的;
3.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照用地審批范圍實施建設,占用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瀕危物種棲息地、生態公益林、天保林、有林地、灌木林地(覆蓋度50%以上)等禁止或限制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的;
4.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嚴格遵守環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實相關保護措施,造成嚴重破壞環境的;
5.企業為搶占光伏、風力項目用地(地面、水面、屋頂)資源,未結合地方實際土地價格水平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的;
6.企業對光伏、風能資源圈而不建,倒賣、轉讓光伏資源擾亂市場的;
7.企業在項目取得建設資格后未按時建成并網的;
8.企業在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中出現重大安全、質量、違約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9.企業有其他違反國家、省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
文件指出,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造成資源閑置等問題,各地不得與企業簽訂具有圈占資源、排他性質的合作協議。項目納入省級建設方案后,才能與企業簽訂具體項目投資協議。同時,為防止“一哄而上、無序發展”,未納入市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市級庫”)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范圍。
文件指出,建立完善市級項目規劃庫。按照“穩定預期、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建立完善市級庫,實行分類分級規劃管理,原則上每季度滾動調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戶用項目除外)、風力發電項目必須全部納入市級庫管理,已納入省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級庫”)的項目暫全部納入市級庫,除戶用項目外,未納入市級庫項目,各地不得開發建設,電網企業不得辦理接入批復。其中:光伏發電裝機規模1兆瓦(含)以下項目納入市級庫后,各地可予以備案;裝機規模1兆瓦以上項目在納入市級庫的基礎上,還需按省有關政策納入省級庫,只有納入市級庫和省級近期庫后,各地才能予以備案。風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方案后方可核準實施。
建立項目會商會審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及開發主體申報資格進行初步核實,統一征求林業、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城管、供電、商務等有關單位意見,確認項目實施條件后予以納規。
建立項目退出機制。對已納入省級或市級庫且明確了開發主體的項目,在規劃項目有效期內,支持相關開發主體推進項目開發。在建項目并網后應及時納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數據平臺,并自動移出規劃項目庫;對納入規劃近期項目庫2年以上、納入論證項目庫3年以上而未報實際前期工作進展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或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調整建議,在項目庫滾動調整時及時清退,騰出規劃容量。
建立資源配置引導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項目和尚未申報的項目資源(包括已被回收資源的項目),由市級層面按照統一引導的原則進行配置,鼓勵在撫州市投資建設重大能源項目、重要基礎設施、能源相關配套產業的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主要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撫州經濟社會發展、能源保障和鄉村振興發展有積極貢獻的企業;優先支持在撫州市投資建設光伏、風力發電等能源相關配套制造產業并達到一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效益的企業;優先支持按國家、省規定建設風光儲一體化項目、大基地項目、抽水蓄能項目、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項目的企業;優先支持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確,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由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并列入限制開發名單,限制其在撫州市開發新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
1.企業未落實項目用地盲目與有關縣級政府簽訂協議、無視電網接入條件盲目申報項目或占用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大量囤積和閑置公共資源,擾亂光伏、風力發電開發市場秩序的;
2.企業未按照“規劃先行”要求,未獲得項目建設資格即開工建設的;
3.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照用地審批范圍實施建設,占用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瀕危物種棲息地、生態公益林、天保林、有林地、灌木林地(覆蓋度50%以上)等禁止或限制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的;
4.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嚴格遵守環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實相關保護措施,造成嚴重破壞環境的;
5.企業為搶占光伏、風力項目用地(地面、水面、屋頂)資源,未結合地方實際土地價格水平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的;
6.企業對光伏、風能資源圈而不建,倒賣、轉讓光伏資源擾亂市場的;
7.企業在項目取得建設資格后未按時建成并網的;
8.企業在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中出現重大安全、質量、違約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9.企業有其他違反國家、省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