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江西撫州市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造成資源閑置等問題,各地不得與企業簽訂具有圈占資源、排他性質的合作協議。項目納入省級建設方案后,才能與企業簽訂具體項目投資協議。同時,為防止“一哄而上、無序發展”,未納入市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范圍。
同時指出:建立完善市級項目規劃庫。按照“穩定預期、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建立完善市級庫,實行分類分級規劃管理,原則上每季度滾動調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戶用項目除外)、風力發電項目必須全部納入市級庫管理,已納入省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級庫”)的項目暫全部納入市級庫,除戶用項目外,未納入市級庫項目,各地不得開發建設,電網企業不得辦理接入批復。其中:光伏發電裝機規模1兆瓦(含)以下項目納入市級庫后,各地可予以備案;裝機規模1兆瓦以上項目在納入市級庫的基礎上,還需按省有關政策納入省級庫,只有納入市級庫和省級近期庫后,各地才能予以備案。風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方案后方可核準實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2030年碳達峰、2060碳中和”工作目標,進一步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市和國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建設,統籌優化我市光伏、風力發電項目規劃布局,引導市場規范競爭,為我市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充足的清潔能源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協調有序發展
(一)規劃引領統籌發展。按照“政府統籌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原則,由市級層面統籌全市光伏、風力發電建設場址資源(包括土地、屋頂等)、電網接入和消納等公共資源,以實現資源效益最大化為導向,建立科學配置機制,促進市場有序公平競爭,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造成資源閑置等問題,各地不得與企業簽訂具有圈占資源、排他性質的合作協議。項目納入省級建設方案后,才能與企業簽訂具體項目投資協議。同時,為防止“一哄而上、無序發展”,未納入市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市級庫”)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范圍。
(二)規模合理科學發展。按照“發展規模與資源配套相結合”的原則,各縣(區)結合轄區內光照資源、風能資源、土地資源等基礎條件,綜合考慮電網接入消納和送出等,提出“十四五”光伏、風力發電發展總體目標和年度建設目標。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地規劃目標,結合要素保障和電網消納能力,合理確定全市總體規模和年度規模。
(三)生態融合綠色發展。按照“項目開發與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各地在保護生態的前提下,鼓勵投資主體結合鄉村振興、特色小鎮、生態旅游、生態農業、林下經濟、綜合能源開發等進行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綜合開發,改善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和群眾生活,嚴厲打擊違規用地、破壞生態、囤積和倒賣資源等違規行為。
二、強化項目開發管理
(四)建立完善市級項目規劃庫。按照“穩定預期、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建立完善市級庫,實行分類分級規劃管理,原則上每季度滾動調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戶用項目除外)、風力發電項目必須全部納入市級庫管理,已納入省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級庫”)的項目暫全部納入市級庫,除戶用項目外,未納入市級庫項目,各地不得開發建設,電網企業不得辦理接入批復。其中:光伏發電裝機規模1兆瓦(含)以下項目納入市級庫后,各地可予以備案;裝機規模1兆瓦以上項目在納入市級庫的基礎上,還需按省有關政策納入省級庫,只有納入市級庫和省級近期庫后,各地才能予以備案。風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方案后方可核準實施。
(五)強化規劃有效銜接。嚴格落實“先規劃、后建設”的要求,堅持以完成保障性及市場規劃為導向,各地在新增申報納入市級庫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必須與電網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及永久基本農田成果、生態保護紅線成果、森林資源現狀加強銜接,并取得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生態環境、文廣新旅等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及土地租賃協議(含權屬證明文件)。
(六)加快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配合做好已納規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規劃建設,合理安排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進度,開辟光伏、風力發電項目配套電網“綠色通道”,力爭接網工程與項目本體同步建成投產,鼓勵新能源企業采取多種模式共建大匯集站,提升電網消納能力,減少公共電網資源浪費,從源頭上強化源網協調發展。
三、構建公平規范開發秩序
(七)建立項目會商會審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及開發主體申報資格進行初步核實,統一征求林業、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城管、供電、商務等有關單位意見,確認項目實施條件后予以納規。
(八)建立項目退出機制。對已納入省級或市級庫且明確了開發主體的項目,在規劃項目有效期內,支持相關開發主體推進項目開發。在建項目并網后應及時納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數據平臺,并自動移出規劃項目庫;對納入規劃近期項目庫2年以上、納入論證項目庫3年以上而未報實際前期工作進展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或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調整建議,在項目庫滾動調整時及時清退,騰出規劃容量。
(九)建立資源配置引導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項目和尚未申報的項目資源(包括已被回收資源的項目),由市級層面按照統一引導的原則進行配置,鼓勵在我市投資建設重大能源項目、重要基礎設施、能源相關配套產業的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主要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撫州經濟社會發展、能源保障和鄉村振興發展有積極貢獻的企業;優先支持在我市投資建設光伏、風力發電等能源相關配套制造產業并達到一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效益的企業;優先支持按國家、省規定建設風光儲一體化項目、大基地項目、抽水蓄能項目、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項目的企業;優先支持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
四、加強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監管
(十)加強建設過程監管??h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光伏、風電項目監管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光、風能利用開發健康、規范、有序。相關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要求,依法依規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監管。發改、林業、生態環境、水利(水保)、自然資源、供電等部門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實現信息共享,開組聯合督查,形成工作合力。林業部門應加強對項目使用林地情況的監督檢查,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生態環保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水保部門應加強水保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涉及水利工程的根據需要編制好防洪影響評價報告,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項目用地審查以及用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建立項目實施評估機制。市、縣(區)兩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已獲得建設資格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信息調度和管理,建設單位必須每月向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投資數據,能源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和評估項目實施進展和效益,評估結果作為參與資源配置或項目清退的重要依據。
(十二)加大執法懲處力度。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由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并列入限制開發名單,限制其在我市開發新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
1.企業未落實項目用地盲目與有關縣級政府簽訂協議、無視電網接入條件盲目申報項目或占用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大量囤積和閑置公共資源,擾亂光伏、風力發電開發市場秩序的;
2.企業未按照“規劃先行”要求,未獲得項目建設資格即開工建設的;
3.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照用地審批范圍實施建設,占用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瀕危物種棲息地、生態公益林、天保林、有林地、灌木林地(覆蓋度50%以上)等禁止或限制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的;
4.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嚴格遵守環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實相關保護措施,造成嚴重破壞環境的;
5.企業為搶占光伏、風力項目用地(地面、水面、屋頂)資源,未結合地方實際土地價格水平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的;
6.企業對光伏、風能資源圈而不建,倒賣、轉讓光伏資源擾亂市場的;
7.企業在項目取得建設資格后未按時建成并網的;
8.企業在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中出現重大安全、質量、違約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9.企業有其他違反國家、省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
同時指出:建立完善市級項目規劃庫。按照“穩定預期、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建立完善市級庫,實行分類分級規劃管理,原則上每季度滾動調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戶用項目除外)、風力發電項目必須全部納入市級庫管理,已納入省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級庫”)的項目暫全部納入市級庫,除戶用項目外,未納入市級庫項目,各地不得開發建設,電網企業不得辦理接入批復。其中:光伏發電裝機規模1兆瓦(含)以下項目納入市級庫后,各地可予以備案;裝機規模1兆瓦以上項目在納入市級庫的基礎上,還需按省有關政策納入省級庫,只有納入市級庫和省級近期庫后,各地才能予以備案。風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方案后方可核準實施。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2030年碳達峰、2060碳中和”工作目標,進一步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市和國家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試點建設,統籌優化我市光伏、風力發電項目規劃布局,引導市場規范競爭,為我市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提供充足的清潔能源保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協調有序發展
(一)規劃引領統籌發展。按照“政府統籌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原則,由市級層面統籌全市光伏、風力發電建設場址資源(包括土地、屋頂等)、電網接入和消納等公共資源,以實現資源效益最大化為導向,建立科學配置機制,促進市場有序公平競爭,為避免資源過度集中,造成資源閑置等問題,各地不得與企業簽訂具有圈占資源、排他性質的合作協議。項目納入省級建設方案后,才能與企業簽訂具體項目投資協議。同時,為防止“一哄而上、無序發展”,未納入市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市級庫”)的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不納入招商引資考核范圍。
(二)規模合理科學發展。按照“發展規模與資源配套相結合”的原則,各縣(區)結合轄區內光照資源、風能資源、土地資源等基礎條件,綜合考慮電網接入消納和送出等,提出“十四五”光伏、風力發電發展總體目標和年度建設目標。市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各地規劃目標,結合要素保障和電網消納能力,合理確定全市總體規模和年度規模。
(三)生態融合綠色發展。按照“項目開發與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各地在保護生態的前提下,鼓勵投資主體結合鄉村振興、特色小鎮、生態旅游、生態農業、林下經濟、綜合能源開發等進行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綜合開發,改善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和群眾生活,嚴厲打擊違規用地、破壞生態、囤積和倒賣資源等違規行為。
二、強化項目開發管理
(四)建立完善市級項目規劃庫。按照“穩定預期、動態管理、提高質量”的總體要求,建立完善市級庫,實行分類分級規劃管理,原則上每季度滾動調整一次。全市新建光伏(戶用項目除外)、風力發電項目必須全部納入市級庫管理,已納入省級光伏、風力發電規劃項目庫(以下簡稱“省級庫”)的項目暫全部納入市級庫,除戶用項目外,未納入市級庫項目,各地不得開發建設,電網企業不得辦理接入批復。其中:光伏發電裝機規模1兆瓦(含)以下項目納入市級庫后,各地可予以備案;裝機規模1兆瓦以上項目在納入市級庫的基礎上,還需按省有關政策納入省級庫,只有納入市級庫和省級近期庫后,各地才能予以備案。風電項目需納入省級年度建設方案后方可核準實施。
(五)強化規劃有效銜接。嚴格落實“先規劃、后建設”的要求,堅持以完成保障性及市場規劃為導向,各地在新增申報納入市級庫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必須與電網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等相關規劃及永久基本農田成果、生態保護紅線成果、森林資源現狀加強銜接,并取得自然資源、林業、水利、生態環境、文廣新旅等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意見及土地租賃協議(含權屬證明文件)。
(六)加快配套電網建設。電網企業要配合做好已納規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配套電網規劃建設,合理安排配套電網項目的建設進度,開辟光伏、風力發電項目配套電網“綠色通道”,力爭接網工程與項目本體同步建成投產,鼓勵新能源企業采取多種模式共建大匯集站,提升電網消納能力,減少公共電網資源浪費,從源頭上強化源網協調發展。
三、構建公平規范開發秩序
(七)建立項目會商會審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由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及開發主體申報資格進行初步核實,統一征求林業、自然資源、水利、生態環境、城管、供電、商務等有關單位意見,確認項目實施條件后予以納規。
(八)建立項目退出機制。對已納入省級或市級庫且明確了開發主體的項目,在規劃項目有效期內,支持相關開發主體推進項目開發。在建項目并網后應及時納入江西省可再生能源數據平臺,并自動移出規劃項目庫;對納入規劃近期項目庫2年以上、納入論證項目庫3年以上而未報實際前期工作進展的項目,由市發改委或江西省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提出調整建議,在項目庫滾動調整時及時清退,騰出規劃容量。
(九)建立資源配置引導機制。對擬申報市級庫的項目和尚未申報的項目資源(包括已被回收資源的項目),由市級層面按照統一引導的原則進行配置,鼓勵在我市投資建設重大能源項目、重要基礎設施、能源相關配套產業的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主要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對撫州經濟社會發展、能源保障和鄉村振興發展有積極貢獻的企業;優先支持在我市投資建設光伏、風力發電等能源相關配套制造產業并達到一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效益的企業;優先支持按國家、省規定建設風光儲一體化項目、大基地項目、抽水蓄能項目、整縣屋頂分布式光伏開發試點項目的企業;優先支持有實力和良好新能源開發業績的企業。
四、加強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監管
(十)加強建設過程監管??h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光伏、風電項目監管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光、風能利用開發健康、規范、有序。相關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要求,依法依規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監管。發改、林業、生態環境、水利(水保)、自然資源、供電等部門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實現信息共享,開組聯合督查,形成工作合力。林業部門應加強對項目使用林地情況的監督檢查,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生態環保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水保部門應加強水保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涉及水利工程的根據需要編制好防洪影響評價報告,自然資源部門應加強項目用地審查以及用地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建立項目實施評估機制。市、縣(區)兩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已獲得建設資格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信息調度和管理,建設單位必須每月向市、縣(區)能源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投資數據,能源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和評估項目實施進展和效益,評估結果作為參與資源配置或項目清退的重要依據。
(十二)加大執法懲處力度。對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應由有關部門立案查處,并列入限制開發名單,限制其在我市開發新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
1.企業未落實項目用地盲目與有關縣級政府簽訂協議、無視電網接入條件盲目申報項目或占用電網接入消納條件,大量囤積和閑置公共資源,擾亂光伏、風力發電開發市場秩序的;
2.企業未按照“規劃先行”要求,未獲得項目建設資格即開工建設的;
3.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照用地審批范圍實施建設,占用生態紅線、永久基本農田、自然保護地、瀕危物種棲息地、生態公益林、天保林、有林地、灌木林地(覆蓋度50%以上)等禁止或限制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的;
4.企業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嚴格遵守環保、水保等政策要求落實相關保護措施,造成嚴重破壞環境的;
5.企業為搶占光伏、風力項目用地(地面、水面、屋頂)資源,未結合地方實際土地價格水平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的;
6.企業對光伏、風能資源圈而不建,倒賣、轉讓光伏資源擾亂市場的;
7.企業在項目取得建設資格后未按時建成并網的;
8.企業在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中出現重大安全、質量、違約問題,造成嚴重后果的;
9.企業有其他違反國家、省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