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獨山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根據平湖市創建省低碳試點縣建設方案,為整市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結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和《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平政辦發〔2014〕72號),結合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新一輪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目標
大力拓展工商業光伏應用,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煤以上的新上項目和國資為主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均需100%安裝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公共建筑屋頂、公建設施上空等安裝光伏,繼續大力推進居民戶用光伏發展。鼓勵光伏建筑一體化,積極開發光電建筑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二、建設任務
根據嘉興市整縣(市、區)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要求,到“十四五”末,我市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600兆瓦以上,實際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裝機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體安裝比例要求如下:
(一)現有建筑物(構筑物):車站、學校、醫院、黨政機關和村社區辦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頂安裝比例達到50%以上;商業建筑屋頂安裝比例達到40%以上;特色小鎮、開發區(園區)的建筑屋頂安裝比例達到60%以上;居民戶用屋頂安裝比例達到30%以上;有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大型建筑物(構筑物)上空安裝比例達到90%以上。
(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新建工業廠房安裝比例達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廣建筑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安裝比例達到60%以上,其中未來社區安裝比例達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戶用屋頂安裝比例達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車場等公共基礎設施安裝比例達到100%。
(三)鼓勵有條件的設施農業結合農牧業生產安裝分布式光伏。
三、扶持政策
(一)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下同)并網的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三年發電量補助,每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電價補助。
(二)對學校、醫院、黨政機關和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三年發電量補助,每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電價補助。
(三)對“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三年發電量補助,每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電價補助。
(四)對居民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行裝機補助,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千瓦的一次性補助。
四、有關要求
(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主體必須在我市(不含嘉興港區)投資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在我市成立運維平臺或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平臺負責運維。
(二)所有用于安裝光伏發電項目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并達到安全要求。農村戶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安裝光伏必須經村委會審核,并經鎮街道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市發改局備案。
(三)嚴格把控光伏項目建設的質量要求和運行效率,安裝的光伏組件轉換率多晶硅須達到17%以上,單晶硅須達到20%以上。
(四)統籌差別化電價、用能權交易、上級補助等資金,用于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發展項目補助,缺口部分由市財政貼補。
(五)光伏發電補助項目需經投資單位申報、市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見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根據平湖市創建省低碳試點縣建設方案,為整市推進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結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和《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平政辦發〔2014〕72號),結合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新一輪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目標
大力拓展工商業光伏應用,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綜合能耗1000噸標煤以上的新上項目和國資為主投資建設的標準廠房均需100%安裝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公共建筑屋頂、公建設施上空等安裝光伏,繼續大力推進居民戶用光伏發展。鼓勵光伏建筑一體化,積極開發光電建筑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符合光伏發電要求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要按照光伏建筑一體化的要求進行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
二、建設任務
根據嘉興市整縣(市、區)推進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要求,到“十四五”末,我市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600兆瓦以上,實際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裝機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體安裝比例要求如下:
(一)現有建筑物(構筑物):車站、學校、醫院、黨政機關和村社區辦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頂安裝比例達到50%以上;商業建筑屋頂安裝比例達到40%以上;特色小鎮、開發區(園區)的建筑屋頂安裝比例達到60%以上;居民戶用屋頂安裝比例達到30%以上;有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大型建筑物(構筑物)上空安裝比例達到90%以上。
(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新建工業廠房安裝比例達到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廣建筑一體化光伏發電系統,安裝比例達到60%以上,其中未來社區安裝比例達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戶用屋頂安裝比例達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車場等公共基礎設施安裝比例達到100%。
(三)鼓勵有條件的設施農業結合農牧業生產安裝分布式光伏。
三、扶持政策
(一)對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下同)并網的工商業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三年發電量補助,每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元/千瓦時電價補助。
(二)對學校、醫院、黨政機關和村社區等公共建筑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三年發電量補助,每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15元/千瓦時電價補助。
(三)對“農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實行三年發電量補助,每年按實際發電量給予0.2元/千瓦時電價補助。
(四)對居民戶用屋頂光伏發電項目實行裝機補助,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千瓦的一次性補助。
四、有關要求
(一)光伏發電項目建設主體必須在我市(不含嘉興港區)投資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必須在我市成立運維平臺或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第三方平臺負責運維。
(二)所有用于安裝光伏發電項目的建筑物(構筑物)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并達到安全要求。農村戶必須符合村莊規劃,安裝光伏必須經村委會審核,并經鎮街道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市發改局備案。
(三)嚴格把控光伏項目建設的質量要求和運行效率,安裝的光伏組件轉換率多晶硅須達到17%以上,單晶硅須達到20%以上。
(四)統籌差別化電價、用能權交易、上級補助等資金,用于光伏發電等新能源發展項目補助,缺口部分由市財政貼補。
(五)光伏發電補助項目需經投資單位申報、市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通過,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六)本意見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