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開關于開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通知,根據《海南省“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就2022年度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安排。
全文如下:
瓊發改能源〔2022〕1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總體要求,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有關工作部署,推動全省光伏發電建設,根據《海南省“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現就2022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實施范圍
(一)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應采取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模式進行建設。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
田、嚴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生態保護紅線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庫、海面及海灘、河面及河灘開發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二、申報要件
(一)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有關手續(租賃協議等合規合法手續)。
(二)項目已取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同意項目在該地塊建設的明確意見。各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項目建設意見時,應明確兩個相關要素。一是明確項目建設所在的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以及用地規模、土地性質、地理坐標等;二是區分光伏蔬菜大棚項目和其他農光、漁光互補項目,如項目屬于光伏蔬菜大棚項目,應在出具意見時予以明確。
(三)項目已取得海南電網公司同意項目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海南電網公司應在項目取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設意見后,出具是否同意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
三、申報流程
(一)已取得第二款全部“申報要件”的企業,直接到省發展改革委書面申報項目建設規模。
(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取得項目建設規模指標后,項目業主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簽訂購售電合同,登陸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項目信息等。
四、相關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實施總規模控制,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22年度及“十四五”期間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單個申報項目規模不得超過10萬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設不低于10%的儲能裝置。
(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嚴格貫徹國家能源局“國能發新能〔2021〕25號”文精神,積極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各市縣政府要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減輕新能源開發建設不合理負擔,調動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積極性。要加大與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調,為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三)光伏蔬菜大棚項目僅是我省發展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模式之一,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條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項目外,其他農光、漁光互補項目,不得設置其他額外條件。
(四)項目備案后,項目公司名稱、項目法人、項目主控股方、項目建設地點在項目取得發電業務許可前未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實際建設規模不得超過核定備案規模,建設規模低于實際核定備案規模30%的需重新備案。
(五)發電企業對取得建設規模并辦理備案證明的項目,要及時組織開展項目建設。要加強工程質量管控,確保建設安全和生產安全。項目備案后1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未按照申報模式建設的,將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到要求的,將停止并網發電資格,并向“信用中國(海南)”推送該失信行為。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5日
全文如下:
瓊發改能源〔2022〕1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總體要求,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有關工作部署,推動全省光伏發電建設,根據《海南省“十四五”能源發展規劃》,現就2022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實施范圍
(一)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應采取農光互補、漁光互補等模式進行建設。
(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
田、嚴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生態保護紅線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三)不支持利用水庫、海面及海灘、河面及河灘開發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二、申報要件
(一)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有關手續(租賃協議等合規合法手續)。
(二)項目已取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同意項目在該地塊建設的明確意見。各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同意項目建設意見時,應明確兩個相關要素。一是明確項目建設所在的鎮、村委會、村民小組,以及用地規模、土地性質、地理坐標等;二是區分光伏蔬菜大棚項目和其他農光、漁光互補項目,如項目屬于光伏蔬菜大棚項目,應在出具意見時予以明確。
(三)項目已取得海南電網公司同意項目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海南電網公司應在項目取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建設意見后,出具是否同意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
三、申報流程
(一)已取得第二款全部“申報要件”的企業,直接到省發展改革委書面申報項目建設規模。
(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取得項目建設規模指標后,項目業主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簽訂購售電合同,登陸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項目信息等。
四、相關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實施總規模控制,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22年度及“十四五”期間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單個申報項目規模不得超過10萬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設不低于10%的儲能裝置。
(二)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嚴格貫徹國家能源局“國能發新能〔2021〕25號”文精神,積極優化營商環境,規范開發建設秩序,不得將配套產業作為項目開發建設的門檻。各市縣政府要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減輕新能源開發建設不合理負擔,調動各類市場主體投資積極性。要加大與自然資源、林業、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調,為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三)光伏蔬菜大棚項目僅是我省發展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模式之一,根據國家能源局關于“能并盡并”“不得附加額外條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項目外,其他農光、漁光互補項目,不得設置其他額外條件。
(四)項目備案后,項目公司名稱、項目法人、項目主控股方、項目建設地點在項目取得發電業務許可前未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實際建設規模不得超過核定備案規模,建設規模低于實際核定備案規模30%的需重新備案。
(五)發電企業對取得建設規模并辦理備案證明的項目,要及時組織開展項目建設。要加強工程質量管控,確保建設安全和生產安全。項目備案后1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未按照申報模式建設的,將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到要求的,將停止并網發電資格,并向“信用中國(海南)”推送該失信行為。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