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貫徹落實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據我區豐枯季節性特性,結合2022年全年發用兩側電量平衡、優先發電電量及電網代理購電規模預測情況,對全年代理購電電量進行平滑處理,年度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等電量由未進入市場的年度優先發電電量先予平衡,平衡后仍需向市場采購的全年代理購電量原則上平均分攤至各月,各月中優先發電電量及分攤的市場采購電量超出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電量以外的電量,將生物質發電、光伏、風電、相關水電等電量用于平滑處理優先發電電量不足月份缺口。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按照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件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辦理。
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桂發改價格〔2021〕1239號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局),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新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增量配電網企業、用電戶和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政策規定,確保我區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平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預測用電規模、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
(一)各電網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按月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和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下同)、農業用戶用電量,定期分析負荷曲線變化情況,合理確定年度、月度市場化采購電量規模,并通過參加年度、月度市場化交易采購。根據我區豐枯季節性特性,結合2022年全年發用兩側電量平衡、優先發電電量及電網代理購電規模預測情況,對全年代理購電電量進行平滑處理,年度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等電量由未進入市場的年度優先發電電量先予平衡,平衡后仍需向市場采購的全年代理購電量原則上平均分攤至各月,各月中優先發電電量及分攤的市場采購電量超出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電量以外的電量,將生物質發電、光伏、風電、相關水電等電量用于平滑處理優先發電電量不足月份缺口。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按照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件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辦理。
(二)電網實際線損電量由居民、農業以及代理工商業購電電量按比例分攤,并由電網企業按居民、農業以及代理工商業購電加權平均綜合購電價格采購。
二、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
(一)優化調整輸配電價結構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在原目錄銷售電價的基礎上采取代理購電價差傳導模式,代理購電用電價格=原目錄銷售電價+(測算工商業代理購電價格-未代理購電時居民和農業以及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電量對應的平均購電價);測算工商業代理購電價格=平均上網電價(含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月度新增損益折合度電水平、代理購電預測月度偏差折合度電水平、平滑處理度電價格等)+輔助服務費用折合度電水平;未代理購電時居民和農業以及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電量對應的平均購電價核算為0.3309元/千瓦時。2022年1月至3月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漲幅與不滿1千伏單一制工商業原目錄銷售電價對比超過8%的部分,從4月起逐月進行平滑處理,由代理購電用戶平均分攤,原則上在6月底前平滑處理完畢。
(二)優化調整輸配電價結構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代理購電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偏差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等,根據代理購電費、代理購電量、保量保價機組剩余電量購電費等確定。代理購電產生的偏差電量按相關規定結算。
(三)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高耗能用戶,用電價格按照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代理上述用戶購電形成的增收收入,要單獨計列,統籌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后,剩余部分由供(配)電區域內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
(四)代理購電用戶的基本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和峰谷分時電價按現行政策執行,其中代理購電用戶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為峰谷分時電價的平段價格。
(五)增量配電網企業代理其供電范圍內用戶購電的,代理購電價格原則上全部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可選擇通過省級電網統一代理。增量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原則上不得高于省級電網公布的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增量配電網企業與上一級電網代理購電電量上網電費暫按2021年全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統一出清加權平均價格預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六)省級電網躉售地方電網的電量按照公平分攤原則同步傳導代理購電價差。
三、規范代理購電行為
(一)自治區和各地相關部門要積極會同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強化代理購電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電費結算不及時,以及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代理購電相關工作,加強代理購電相關信息公開,通過營業場所、手機APP 、供電服務熱線、入戶服務等多種渠道,與用戶做好宣傳和溝通,切實提高代理購電服務質量,并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告上季度政策執行、代理購電及變化、電費結算等情況。電力交易中心要確保獨立規范運行,不得參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及時將集中競價等涉及代理購電的市場交易價格情況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 31日,我委將根據國家政策調整情況進行相應完善。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根據我區豐枯季節性特性,結合2022年全年發用兩側電量平衡、優先發電電量及電網代理購電規模預測情況,對全年代理購電電量進行平滑處理,年度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等電量由未進入市場的年度優先發電電量先予平衡,平衡后仍需向市場采購的全年代理購電量原則上平均分攤至各月,各月中優先發電電量及分攤的市場采購電量超出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電量以外的電量,將生物質發電、光伏、風電、相關水電等電量用于平滑處理優先發電電量不足月份缺口。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按照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件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辦理。
原文如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桂發改價格〔2021〕1239號
各市、縣發展改革委(局),廣西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新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桂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廣西百色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增量配電網企業、用電戶和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好《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等政策規定,確保我區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作平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合理預測用電規模、確定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規模
(一)各電網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按月預測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用電量和居民(含執行居民電價的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等公益性事業用戶,下同)、農業用戶用電量,定期分析負荷曲線變化情況,合理確定年度、月度市場化采購電量規模,并通過參加年度、月度市場化交易采購。根據我區豐枯季節性特性,結合2022年全年發用兩側電量平衡、優先發電電量及電網代理購電規模預測情況,對全年代理購電電量進行平滑處理,年度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等電量由未進入市場的年度優先發電電量先予平衡,平衡后仍需向市場采購的全年代理購電量原則上平均分攤至各月,各月中優先發電電量及分攤的市場采購電量超出居民、農業以及代理購電電量以外的電量,將生物質發電、光伏、風電、相關水電等電量用于平滑處理優先發電電量不足月份缺口。電網企業市場化購電按照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件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規定辦理。
(二)電網實際線損電量由居民、農業以及代理工商業購電電量按比例分攤,并由電網企業按居民、農業以及代理工商業購電加權平均綜合購電價格采購。
二、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形成方式
(一)優化調整輸配電價結構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在原目錄銷售電價的基礎上采取代理購電價差傳導模式,代理購電用電價格=原目錄銷售電價+(測算工商業代理購電價格-未代理購電時居民和農業以及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電量對應的平均購電價);測算工商業代理購電價格=平均上網電價(含保障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穩定月度新增損益折合度電水平、代理購電預測月度偏差折合度電水平、平滑處理度電價格等)+輔助服務費用折合度電水平;未代理購電時居民和農業以及未進入市場的工商業電量對應的平均購電價核算為0.3309元/千瓦時。2022年1月至3月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漲幅與不滿1千伏單一制工商業原目錄銷售電價對比超過8%的部分,從4月起逐月進行平滑處理,由代理購電用戶平均分攤,原則上在6月底前平滑處理完畢。
(二)優化調整輸配電價結構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由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及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代理購電價格含平均上網電價、偏差電費、輔助服務費用等,根據代理購電費、代理購電量、保量保價機組剩余電量購電費等確定。代理購電產生的偏差電量按相關規定結算。
(三)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高耗能用戶不得退出市場交易。已直接參與市場交易在無正當理由情況下改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擁有燃煤發電自備電廠、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暫不能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高耗能用戶,用電價格按照發改辦價格〔2021〕80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電網企業代理上述用戶購電形成的增收收入,要單獨計列,統籌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后,剩余部分由供(配)電區域內全體工商業用戶分享。
(四)代理購電用戶的基本電費、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和峰谷分時電價按現行政策執行,其中代理購電用戶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為峰谷分時電價的平段價格。
(五)增量配電網企業代理其供電范圍內用戶購電的,代理購電價格原則上全部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可選擇通過省級電網統一代理。增量配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原則上不得高于省級電網公布的代理購電用戶電價。增量配電網企業與上一級電網代理購電電量上網電費暫按2021年全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統一出清加權平均價格預結算,具體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六)省級電網躉售地方電網的電量按照公平分攤原則同步傳導代理購電價差。
三、規范代理購電行為
(一)自治區和各地相關部門要積極會同配合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強化代理購電監管,及時查處信息公開不規范、電費結算不及時,以及運用壟斷地位影響市場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電網企業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代理購電相關工作,加強代理購電相關信息公開,通過營業場所、手機APP 、供電服務熱線、入戶服務等多種渠道,與用戶做好宣傳和溝通,切實提高代理購電服務質量,并于每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告上季度政策執行、代理購電及變化、電費結算等情況。電力交易中心要確保獨立規范運行,不得參與電網企業代理購電業務,及時將集中競價等涉及代理購電的市場交易價格情況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本通知有效期至 2022年12月 31日,我委將根據國家政策調整情況進行相應完善。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