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內蒙古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實施意見》,文件明確總體目標:到2025年,實現新型儲能從商業化初期向規模化發展轉變。在源、網、荷側應用場景建設一批多元化新型儲能項目,規模布局與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相適應。全面提升技術創新能力與應用水平,建立健全標準體系與管理機制,培育完善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建成并網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到500萬千瓦以上。
新建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新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支持鼓勵已并網的新能源項目配套建設新型儲能。
通過“風光火儲一體化”多能互補模式,支撐大規模新能源電源接入,提升通道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鼓勵公用、自備燃煤電廠結合火電靈活性改造,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設施,增加煤電機組深度調峰和電力系統調頻能力,促進燃煤電廠按照多能互補模式與新能源電源耦合式發展。
有序發展大電網儲能;因地制宜發展末端電網儲能;推動建設重要負荷用戶儲能。鼓勵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戶側領域;探索新型儲能聚合應用場景;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探索推廣獨立共享儲能模式。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21〕8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新型儲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發展新型儲能對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現代能源體系、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規〔2021〕47號)等規定要求,加快推動自治區新型儲能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圍繞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建設,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著力推動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與技術創新,建立健全配套體制機制,加快推動自治區新型儲能產業規模化高質量發展,為提升電力系統安全保障能力、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國家現代能源經濟示范區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有序推進。以滿足高比例大規模新能源發展、提升電力安全保障水平、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為導向,加強統籌規劃,合理確定發展目標,穩妥有序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高質量發展。
市場主導、多元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體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儲能投資建設。結合源、網、荷不同需求,探索新型儲能多元化發展模式。
創新引領、規模帶動。推動低成本、大容量、高可靠性的新型儲能技術創新示范。加快新型儲能技術成果轉化,提升新型儲能在電力系統各環節的數字化、智能化應用水平,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發展。
規范管理、安全可靠。完善優化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機制,提升行業建設運行管理水平。強化安全管理,推動建立嚴格的安全技術標準及管理體系,嚴守安全底線。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實現新型儲能從商業化初期向規模化發展轉變。在源、網、荷側應用場景建設一批多元化新型儲能項目,規模布局與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相適應。全面提升技術創新能力與應用水平,建立健全標準體系與管理機制,培育完善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建成并網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到500萬千瓦以上。
二、大力發展電源側新型儲能
(四)全面推動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建設。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求,結合新能源資源開發,全面推進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發展模式,實現儲能與新能源電源的深度融合。新建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新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支持鼓勵已并網的新能源項目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發展多能互補式電站建設。依托現有和“十四五”規劃建設的電力外送通道,結合通道送電能力和受端地區調峰空間,通過“風光火儲一體化”多能互補模式,支撐大規模新能源電源接入,提升通道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鼓勵公用、自備燃煤電廠結合火電靈活性改造,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設施,增加煤電機組深度調峰和電力系統調頻能力,促進燃煤電廠按照多能互補模式與新能源電源耦合式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有序發展電網側新型儲能
(六)有序發展大電網儲能。在調峰調頻困難或電壓支撐能力不足的關鍵電網節點合理布局新型儲能,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在用電負荷增速較快、輸電走廊或變電站站址資源緊張地區,合理布局新型儲能,減緩輸變電工程投資。鼓勵結合老舊、退役變電站建設新型儲能試點,發揮存量輸變電設施價值。(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自治區能源局)
(七)因地制宜發展末端電網儲能。在供電能力不足的電網末端和偏遠地區,合理布局建設新型儲能,支撐分布式新能源開發利用,共同保障末端電網和偏遠地區用電需求,解決輸電阻塞、長距離輸變電工程供電不經濟等問題,提升電網供電能力,提高供電可靠性。(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鼓勵發展用戶側新型儲能
(八)推動建設重要負荷用戶儲能。鼓勵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戶側領域,率先通過分布式能源配置新型儲能,提升用戶電力自平衡能力,提高對大電網的穩定性支撐。支持重要負荷用戶根據用電需求自行建設一批移動式或固定式新型儲能,提升應急供電保障能力。(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單位)
(九)探索新型儲能聚合應用場景。依托智能充電基礎設施,探索開展有序充電、調峰調頻等電動汽車與電網互動新技術(V2G)應用,試點示范“風光儲充”應用項目。聚合利用不間斷電源、電動汽車、用戶側儲能等分散式儲能設施,圍繞微電網、大數據中心、5G基站等新型終端用戶,探索智慧能源、虛擬電廠等多種新型儲能應用場景與商業模式。(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
五、積極發展多元化新型儲能
(十)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加快推進烏蘭察布“源網荷儲一體化”、通遼“風光火儲制研一體化”項目建設,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完善新型儲能設計、建設、驗收、檢測、運行、維護等相關標準。在用電負荷集中、新能源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依托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發展和商業化應用。結合負荷靈活調節能力,合理優化新型儲能建設規模。(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
(十一)探索推廣獨立共享儲能模式。在新能源資源較豐富、系統消納能力較差或電網調峰需求較為集中的地區,因地制宜布局建設獨立共享式新型儲能電站。鼓勵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租賃、購買儲能電站服務,發揮儲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積極支持各類主體開展獨立共享儲能應用示范。獨立共享式新型儲能電站應集中建設,電站功率原則上不低于5萬千瓦,時長不低于4小時。(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單位)
六、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配套政策機制
(十二)明確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支持新型儲能進入并允許同時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加快制定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準入條件、交易機制和技術標準,建立完善“按效果付費”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電源側儲能與電源作為一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網側儲能、負荷側儲能、獨立共享儲能作為單一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十三)建立健全價格機制。新型儲能執行峰谷、尖峰等分時電價政策,支持新型儲能市場主體通過峰谷價差獲取合理收益。研究制定電網側新型儲能電站容量電價機制,研究探索將電網替代性儲能設施成本收益納入輸配電價回收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十四)建立激勵機制。完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在電力系統有調峰需求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調度使用新型儲能。對于建設大規模、高比例、高參數的新型儲能項目和示范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的新型儲能項目,在項目備案、并網時序、系統調度運行安排、電力輔助服務補償等方面優先考慮。(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十五)提升創新能力。加大新型儲能產業技術研發,依托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突破,圍繞不同應用場景開展新型儲能集成技術創新應用,試點示范新型儲能相關科技計劃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十六)增強產業競爭力。通過重大項目建設引導,提升新型儲能核心技術裝備自主可控水平,重視上下游協同,依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骨干企業,積極推動從生產、建設、運營到回收的全產業鏈發展。結合資源稟賦、技術優勢、產業基礎、人力資源等條件,積極爭取建設一批國家新型儲能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責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規范新型儲能行業管理體系
(十七)規范審批流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有關規定,新型儲能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由項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自治區能源局。項目備案內容、項目變更、建設要求等按國能發科規〔2021〕47號文件執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
(十八)加強并網管理。電網企業應制定新型儲能項目并網接入細則,明確并網接入、調試驗收流程,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應統籌開展新型儲能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工程應與新型儲能項目建設協調進行。(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十九)健全調度運行機制。新型儲能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按程序向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電網企業應制定新型儲能電站調度運行管理規定,明確相關規程規范;優化調度運行機制,科學優先調用,充分發揮儲能電站調峰、調頻、備用等方面的作用。(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十)嚴格產品應用標準。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要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建立在線監控平臺,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做好應急方案。(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規范退出管理。新型儲能項目業主應做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業主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并及時報告原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工作。自治區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新型儲能發展政策,加強頂層設計、做好統籌指導,推進自治區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新型儲能發展主體責任,按年度編制新型儲能發展計劃,科學有序推進各項任務。電網企業要統籌規劃電網側儲能,在電網規劃中明確發展規模和建設布局。(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二十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落實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及國家相關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政策,涉及土地、林草、能評、環評等前期手續辦理,要優化辦理流程,提供便利服務,積極推動新型儲能項目落地。(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
(二十四)加強安全風險管理。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審批、安全、消防、環保、工程質量監督等管理程序。新型儲能項目產權(運營)單位要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新型儲能設施電氣、消防等方面的日常檢查與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新型儲能設施安全可靠運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新建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新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支持鼓勵已并網的新能源項目配套建設新型儲能。
通過“風光火儲一體化”多能互補模式,支撐大規模新能源電源接入,提升通道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鼓勵公用、自備燃煤電廠結合火電靈活性改造,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設施,增加煤電機組深度調峰和電力系統調頻能力,促進燃煤電廠按照多能互補模式與新能源電源耦合式發展。
有序發展大電網儲能;因地制宜發展末端電網儲能;推動建設重要負荷用戶儲能。鼓勵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戶側領域;探索新型儲能聚合應用場景;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探索推廣獨立共享儲能模式。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21〕8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新型儲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發展新型儲能對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現代能源體系、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國家發改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規〔2021〕1051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國能發科規〔2021〕47號)等規定要求,加快推動自治區新型儲能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圍繞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建設,以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為目標,著力推動新型儲能示范應用與技術創新,建立健全配套體制機制,加快推動自治區新型儲能產業規模化高質量發展,為提升電力系統安全保障能力、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國家現代能源經濟示范區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有序推進。以滿足高比例大規模新能源發展、提升電力安全保障水平、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為導向,加強統籌規劃,合理確定發展目標,穩妥有序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高質量發展。
市場主導、多元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體系,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儲能投資建設。結合源、網、荷不同需求,探索新型儲能多元化發展模式。
創新引領、規模帶動。推動低成本、大容量、高可靠性的新型儲能技術創新示范。加快新型儲能技術成果轉化,提升新型儲能在電力系統各環節的數字化、智能化應用水平,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發展。
規范管理、安全可靠。完善優化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機制,提升行業建設運行管理水平。強化安全管理,推動建立嚴格的安全技術標準及管理體系,嚴守安全底線。
(三)總體目標。到2025年,實現新型儲能從商業化初期向規模化發展轉變。在源、網、荷側應用場景建設一批多元化新型儲能項目,規模布局與新型電力系統發展相適應。全面提升技術創新能力與應用水平,建立健全標準體系與管理機制,培育完善市場環境和商業模式。建成并網新型儲能裝機規模達到500萬千瓦以上。
二、大力發展電源側新型儲能
(四)全面推動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建設。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求,結合新能源資源開發,全面推進系統友好型新能源電站發展模式,實現儲能與新能源電源的深度融合。新建保障性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2小時以上;新建市場化并網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規模原則上不低于新能源項目裝機容量的15%,儲能時長4小時以上;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支持鼓勵已并網的新能源項目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發展多能互補式電站建設。依托現有和“十四五”規劃建設的電力外送通道,結合通道送電能力和受端地區調峰空間,通過“風光火儲一體化”多能互補模式,支撐大規模新能源電源接入,提升通道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電量占比。鼓勵公用、自備燃煤電廠結合火電靈活性改造,配套建設新型儲能設施,增加煤電機組深度調峰和電力系統調頻能力,促進燃煤電廠按照多能互補模式與新能源電源耦合式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有序發展電網側新型儲能
(六)有序發展大電網儲能。在調峰調頻困難或電壓支撐能力不足的關鍵電網節點合理布局新型儲能,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在用電負荷增速較快、輸電走廊或變電站站址資源緊張地區,合理布局新型儲能,減緩輸變電工程投資。鼓勵結合老舊、退役變電站建設新型儲能試點,發揮存量輸變電設施價值。(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自治區能源局)
(七)因地制宜發展末端電網儲能。在供電能力不足的電網末端和偏遠地區,合理布局建設新型儲能,支撐分布式新能源開發利用,共同保障末端電網和偏遠地區用電需求,解決輸電阻塞、長距離輸變電工程供電不經濟等問題,提升電網供電能力,提高供電可靠性。(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鼓勵發展用戶側新型儲能
(八)推動建設重要負荷用戶儲能。鼓勵工業、通信、金融、互聯網等供電可靠性要求高的用戶側領域,率先通過分布式能源配置新型儲能,提升用戶電力自平衡能力,提高對大電網的穩定性支撐。支持重要負荷用戶根據用電需求自行建設一批移動式或固定式新型儲能,提升應急供電保障能力。(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單位)
(九)探索新型儲能聚合應用場景。依托智能充電基礎設施,探索開展有序充電、調峰調頻等電動汽車與電網互動新技術(V2G)應用,試點示范“風光儲充”應用項目。聚合利用不間斷電源、電動汽車、用戶側儲能等分散式儲能設施,圍繞微電網、大數據中心、5G基站等新型終端用戶,探索智慧能源、虛擬電廠等多種新型儲能應用場景與商業模式。(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
五、積極發展多元化新型儲能
(十)推進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加快推進烏蘭察布“源網荷儲一體化”、通遼“風光火儲制研一體化”項目建設,總結推廣成功經驗,完善新型儲能設計、建設、驗收、檢測、運行、維護等相關標準。在用電負荷集中、新能源資源條件較好的地區,依托電力“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發展和商業化應用。結合負荷靈活調節能力,合理優化新型儲能建設規模。(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
(十一)探索推廣獨立共享儲能模式。在新能源資源較豐富、系統消納能力較差或電網調峰需求較為集中的地區,因地制宜布局建設獨立共享式新型儲能電站。鼓勵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租賃、購買儲能電站服務,發揮儲能“一站多用”的共享作用。積極支持各類主體開展獨立共享儲能應用示范。獨立共享式新型儲能電站應集中建設,電站功率原則上不低于5萬千瓦,時長不低于4小時。(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單位)
六、建立健全新型儲能配套政策機制
(十二)明確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支持新型儲能進入并允許同時參與各類電力市場交易,加快制定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的準入條件、交易機制和技術標準,建立完善“按效果付費”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機制。電源側儲能與電源作為一個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網側儲能、負荷側儲能、獨立共享儲能作為單一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十三)建立健全價格機制。新型儲能執行峰谷、尖峰等分時電價政策,支持新型儲能市場主體通過峰谷價差獲取合理收益。研究制定電網側新型儲能電站容量電價機制,研究探索將電網替代性儲能設施成本收益納入輸配電價回收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十四)建立激勵機制。完善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機制,在電力系統有調峰需求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調度使用新型儲能。對于建設大規模、高比例、高參數的新型儲能項目和示范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的新型儲能項目,在項目備案、并網時序、系統調度運行安排、電力輔助服務補償等方面優先考慮。(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十五)提升創新能力。加大新型儲能產業技術研發,依托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快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突破,圍繞不同應用場景開展新型儲能集成技術創新應用,試點示范新型儲能相關科技計劃項目。(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
(十六)增強產業競爭力。通過重大項目建設引導,提升新型儲能核心技術裝備自主可控水平,重視上下游協同,依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骨干企業,積極推動從生產、建設、運營到回收的全產業鏈發展。結合資源稟賦、技術優勢、產業基礎、人力資源等條件,積極爭取建設一批國家新型儲能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責任單位: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科技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規范新型儲能行業管理體系
(十七)規范審批流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有關規定,新型儲能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由項目所在地盟市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自治區能源局。項目備案內容、項目變更、建設要求等按國能發科規〔2021〕47號文件執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能源局)
(十八)加強并網管理。電網企業應制定新型儲能項目并網接入細則,明確并網接入、調試驗收流程,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應統籌開展新型儲能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工程應與新型儲能項目建設協調進行。(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十九)健全調度運行機制。新型儲能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按程序向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電網企業應制定新型儲能電站調度運行管理規定,明確相關規程規范;優化調度運行機制,科學優先調用,充分發揮儲能電站調峰、調頻、備用等方面的作用。(責任單位: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自治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十)嚴格產品應用標準。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要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建立在線監控平臺,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做好應急方案。(責任單位: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規范退出管理。新型儲能項目業主應做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業主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并及時報告原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八、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工作。自治區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國家新型儲能發展政策,加強頂層設計、做好統籌指導,推進自治區新型儲能高質量發展。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要切實承擔新型儲能發展主體責任,按年度編制新型儲能發展計劃,科學有序推進各項任務。電網企業要統籌規劃電網側儲能,在電網規劃中明確發展規模和建設布局。(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二十三)加大要素保障力度。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落實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及國家相關支持新型儲能發展的政策,涉及土地、林草、能評、環評等前期手續辦理,要優化辦理流程,提供便利服務,積極推動新型儲能項目落地。(責任單位:各有關單位)
(二十四)加強安全風險管理。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審批、安全、消防、環保、工程質量監督等管理程序。新型儲能項目產權(運營)單位要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新型儲能設施電氣、消防等方面的日常檢查與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新型儲能設施安全可靠運行。(責任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