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發布關于《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文件指出,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其他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等,承擔與其年供(售、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該類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合并統計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消納責任權重履行方式是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政策原文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2021〕496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投集團,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企業,相關市場主體: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動四川發揮全國優質清潔能源基地和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四川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二、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在四川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本省內國家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簡稱“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省能源局授權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授權,負責對四川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據國家下達本省當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明確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本省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四川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2.其他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等,承擔與其年供(售、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該類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合并統計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3.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四、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年正式開始前,在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每年2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報送本年度四川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省能源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和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并報送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各市場主體消納計劃。
(三)消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五、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省內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根據交易結算電量確定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或經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或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
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按照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六、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擔本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督促各主體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督促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時到四川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各地市能源(電力)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督促轄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要求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
(三)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組織各自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省能源局同意后實施。
(四)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五)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省能源局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六)四川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七)四川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本省區域內的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
(八)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按季度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權重完成情況。
(九)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十)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負責對本省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七、保障措施
(一)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研究制定懲戒措施。
(三)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依法依規責成其承擔法律責任。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能源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五)實施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文件指出,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其他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等,承擔與其年供(售、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該類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合并統計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消納責任權重履行方式是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政策原文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川發改能源〔2021〕496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辦),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投集團,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關電力企業,相關市場主體: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日
附件
四川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現結合實際,制定本消納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動四川發揮全國優質清潔能源基地和國家清潔能源示范省作用,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確保完成國家下達四川省的年度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二、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國家明確的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各市場主體,明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按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在四川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積極主動完成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市場主體自愿完成高于規定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超額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能耗考核。
(三)本省內國家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簡稱“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編制電網企業“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所屬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
(四)省能源局授權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對省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信息管理。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根據授權,負責對四川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賬戶注銷管理、消納量核算及轉讓,并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三、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據國家下達本省當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明確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本省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共同承擔四川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
(三)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方案如下:
1.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2.其他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等,承擔與其年供(售、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該類主體承擔的消納責任權重合并統計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3.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74%,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為6%。
四、市場主體管理機制
(一)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均應在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年正式開始前,在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每年2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報送本年度四川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省能源局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和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企業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并報送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各市場主體消納計劃。
(三)消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按季度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報送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及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
五、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
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二)補充履行方式
1.購買其他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交易或轉讓價格。
2.購買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三)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對經營區內各承擔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進行分配,按分配電量計入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省內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根據交易結算電量確定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2.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電網企業計量的自發自用電量或經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或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從其他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購買的消納量或購買綠證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或已轉讓的消納量,以及出售綠證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市場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或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四)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對應消納量的分配
首先用于完成經營區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按照經營區域內各市場主體(不含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和獨立經營電網企業)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六、任務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擔本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督促各主體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并進行考核。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督促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時到四川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賬戶注冊,并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
(二)各地市能源(電力)主管部門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督促轄區內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按要求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指標。
(三)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依據本消納實施方案,組織各自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組織細則”,報省能源局同意后實施。
(四)省級電網企業和省屬(內)地方電網企業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報送上一年度本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五)對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情況,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省能源局根據國家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六)四川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開展省內可再生能源電力相關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市場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并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給予提醒。
(七)四川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組織本省區域內的消納量的交易或轉讓,并制定交易或轉讓細則。
(八)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向省能源局、經濟和信息化廳和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按季度報送各消納責任權重市場主體完成消納責任權重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權重完成情況。
(九)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負責完成省能源局分配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并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的承諾。地方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四川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十)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負責對本省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七、保障措施
(一)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負責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限期整改,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研究制定懲戒措施。
(三)電網企業、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對本單位向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假,一經查實,由省能源局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依法依規責成其承擔法律責任。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能源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
(五)實施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新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