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發生的日本核泄漏危機已經引起全球的震驚和關注,更值得我們國人對核安全進行深刻反思,敲響了高度重視核安全的警鐘。
3月15日報道,我國在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核能領域基本法原子能法立法一拖再拖,27年依然沒有出臺,中國核安全法律缺位問題突出。另據《法制日報》3月16日報道,環境保護部即日發布的《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要求我國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在選址時,必須綜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的地質、地震等廠址周圍的環境特征,必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內可能發生的自然或人為的外部事件對核動力廠安全的影響。同時要求,核動力廠應盡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對較低、離大城市相對較遠的地點。
筆者認為,在核安全形勢嚴峻的背景下,我國必須高度重視和積極推進核安全立法。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的《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屬于政府部門規章范疇,只是設計核電廠的選址和環境標準問題,法律層級和效力都明顯偏低。在原子能法的立法進展緩慢的現實情況下,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出臺核安全法,對核能安全監督、核能監管主體及責任、核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全面規范。
近年來,我國核電發展已經駛入快車道,在建核電站多達21個。迫于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壓力,國家正在研究是否需要修訂原定核電運行裝機容量2020年達到4000萬千瓦的目標。有專家透露,2020年,我國核電裝機容量有望突破7000萬千瓦,幾乎翻了一倍。目前,在歐美核電開發陷于停滯的同時,亞洲卻掀起了核電站的建設熱潮。援引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最新統計,目前,全球在建的核電站一共有56個,其中亞洲國家在建的有37個,而中國就占了21個。中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已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但政府在監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卻長期缺位。國際上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類似于核安全法的法律。然而,我國在1984年開始起草的原子能法,至今處于難產的尷尬境地,這或許會引起國際社會對中國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管理能力的質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國際形象。
據報道,在1984年國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國家就開始啟動我國原子能法的編制工作,具體由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原核工業部、衛生部等政府部門起草。但由于原子能法牽涉部門較多,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協調難度大,難以形成共識,立法陷入停滯。最近幾年,盡管原子能法的立法民間呼聲再次高漲,但至今并無太大實質性進展。
核安全涉及到鈾礦資源的勘探和開采、整個核燃料循環、放射性廢物處置、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市場準入、事故應急、核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多方面,目前有關核安全的法規規章無法涵蓋上述方面且層級偏低,亟待制定一部專門的核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核安全監管的主體、程序及責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開等等,將核安全納入法治的軌道。
建議在核安全立法中,參照國際通行法則,明確一個利益相對超脫、地位相對獨立的權威機構(如國家核安全局)專門進行核安全監管,徹底解決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的老問題。就核安全監管現狀而言,和食品安全監管一樣存在多頭管理的扯皮問題。僅以有關放射性的許可登記舉例,目前對核設施安全的許可由隸屬于環保部的國家核安全局審管,對放射工作的許可則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規定由衛生、公安部門審管,對貯存、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許可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管。一旦發生核污染事件,這種多頭管理的體制就容易出現相互推諉難以問責的情況。
建議在核安全立法中,重點落實核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解決核安全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空白問題。核安全立法既要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更要落實核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只有依法明確核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才有可能將核安全監管的責任落到實處,真正體現“責任重于泰山”的法律分量。
建議在核安全立法中,明確要求核安全事件事故不論大小一律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公眾公布,充分滿足公眾對核安全的知情權,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總之,盡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完善現行法律體系依然任重道遠,核安全法、原子能法就是亟待制定的重要法律。
其實,核泄漏危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危機缺乏反思。但愿鄰國的核泄漏危機能夠敲響我國核安全的警鐘,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電建設一樣進入快車道。
3月15日報道,我國在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核能領域基本法原子能法立法一拖再拖,27年依然沒有出臺,中國核安全法律缺位問題突出。另據《法制日報》3月16日報道,環境保護部即日發布的《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要求我國核動力廠包括核電廠在選址時,必須綜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的地質、地震等廠址周圍的環境特征,必須考慮廠址所在區域內可能發生的自然或人為的外部事件對核動力廠安全的影響。同時要求,核動力廠應盡量建在人口密度相對較低、離大城市相對較遠的地點。
筆者認為,在核安全形勢嚴峻的背景下,我國必須高度重視和積極推進核安全立法。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布的《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屬于政府部門規章范疇,只是設計核電廠的選址和環境標準問題,法律層級和效力都明顯偏低。在原子能法的立法進展緩慢的現實情況下,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出臺核安全法,對核能安全監督、核能監管主體及責任、核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相關法律責任進行全面規范。
近年來,我國核電發展已經駛入快車道,在建核電站多達21個。迫于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壓力,國家正在研究是否需要修訂原定核電運行裝機容量2020年達到4000萬千瓦的目標。有專家透露,2020年,我國核電裝機容量有望突破7000萬千瓦,幾乎翻了一倍。目前,在歐美核電開發陷于停滯的同時,亞洲卻掀起了核電站的建設熱潮。援引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最新統計,目前,全球在建的核電站一共有56個,其中亞洲國家在建的有37個,而中國就占了21個。中國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已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但政府在監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卻長期缺位。國際上幾乎所有發達國家、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類似于核安全法的法律。然而,我國在1984年開始起草的原子能法,至今處于難產的尷尬境地,這或許會引起國際社會對中國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管理能力的質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我國的國際地位和國際形象。
據報道,在1984年國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國家就開始啟動我國原子能法的編制工作,具體由國家核安全局會同原核工業部、衛生部等政府部門起草。但由于原子能法牽涉部門較多,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協調難度大,難以形成共識,立法陷入停滯。最近幾年,盡管原子能法的立法民間呼聲再次高漲,但至今并無太大實質性進展。
核安全涉及到鈾礦資源的勘探和開采、整個核燃料循環、放射性廢物處置、放射性物質運輸、核技術應用、市場準入、事故應急、核損害賠償、法律責任等多方面,目前有關核安全的法規規章無法涵蓋上述方面且層級偏低,亟待制定一部專門的核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核安全監管的主體、程序及責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開等等,將核安全納入法治的軌道。
建議在核安全立法中,參照國際通行法則,明確一個利益相對超脫、地位相對獨立的權威機構(如國家核安全局)專門進行核安全監管,徹底解決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的老問題。就核安全監管現狀而言,和食品安全監管一樣存在多頭管理的扯皮問題。僅以有關放射性的許可登記舉例,目前對核設施安全的許可由隸屬于環保部的國家核安全局審管,對放射工作的許可則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的規定由衛生、公安部門審管,對貯存、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許可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管。一旦發生核污染事件,這種多頭管理的體制就容易出現相互推諉難以問責的情況。
建議在核安全立法中,重點落實核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解決核安全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空白問題。核安全立法既要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更要落實核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只有依法明確核安全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才有可能將核安全監管的責任落到實處,真正體現“責任重于泰山”的法律分量。
建議在核安全立法中,明確要求核安全事件事故不論大小一律第一時間通過媒體向公眾公布,充分滿足公眾對核安全的知情權,如有隱瞞將依法追究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總之,盡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完善現行法律體系依然任重道遠,核安全法、原子能法就是亟待制定的重要法律。
其實,核泄漏危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危機缺乏反思。但愿鄰國的核泄漏危機能夠敲響我國核安全的警鐘,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電建設一樣進入快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