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國家能源局就第三方投資園區屋頂光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事宜做出答復,詳情如下:
問題:
當前全國各地正在積極推進整縣光伏開發,項目主要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我公司作為發電企業,與園區內屋頂業主已簽訂屋頂租用協議、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并取得項目備案證,我公司作為第三投資企業擬投資建設該屋頂光伏。當前項目接入無法落實,當地電網要求“整村開發以及第三方開發的工業園區項目須接入公共電網”,即光伏發電不能直接向屋頂業主供電,無法實現“自發自用”。電網要求必須是屋頂業主自己投資建設的屋頂光伏,才能“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當前,園區各生產制造企業擁有大面積屋頂資源,但自行投資“電力”項目,一是不專業,二是無現金流,各企業更愿意與第三方發電企業合作,以降電價作為合作方案。請問:電網要求“第三方投資項目須接入公共電網”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違背整縣推進政策。是否違背分布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政策。
答復:
《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第三節第(一)條“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部分提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第七節第(一)條“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部分提出“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3〕274號)第一節第(四)條提出“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力用戶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一章第三條提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此外,《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第二節也提出“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的相關模式”。
問題:
當前全國各地正在積極推進整縣光伏開發,項目主要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我公司作為發電企業,與園區內屋頂業主已簽訂屋頂租用協議、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并取得項目備案證,我公司作為第三投資企業擬投資建設該屋頂光伏。當前項目接入無法落實,當地電網要求“整村開發以及第三方開發的工業園區項目須接入公共電網”,即光伏發電不能直接向屋頂業主供電,無法實現“自發自用”。電網要求必須是屋頂業主自己投資建設的屋頂光伏,才能“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當前,園區各生產制造企業擁有大面積屋頂資源,但自行投資“電力”項目,一是不專業,二是無現金流,各企業更愿意與第三方發電企業合作,以降電價作為合作方案。請問:電網要求“第三方投資項目須接入公共電網”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違背整縣推進政策。是否違背分布式“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政策。
答復:
《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第三節第(一)條“大力開拓分布式光伏發電市場”部分提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第七節第(一)條“大力支持用戶側光伏應用”部分提出“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3〕274號)第一節第(四)條提出“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力用戶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一章第三條提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此外,《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901號)第二節也提出“分布式發電項目單位與配電網內就近電力用戶進行電力交易的相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