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北京市燃料電池用氫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制備端、儲運端和加注端的燃料電池用氫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產品包括:燃料電池用氫氣。
原文如下: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制備端、儲運端和加注端的燃料電池用氫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產品包括:燃料電池用氫氣。
2、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2.1檢驗方法
GB/T 5832.2-2016《氣體分析微量水分的測定第2部分:露點法》
GB/T 6285-2016《氣體中微量氧的測定電化學法》
GB/T 37244-2018《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附錄A
GB/T 3634.1-2006《氫氣第1部分:工業氫》
GB/T 3634.2-2011《氫氣第2部分: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
GB/T 8984-2008 《氣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ASTM D7652 《氣相色譜硫化學發光檢測器測定氫氣中痕量的硫化氫、羰基硫、甲硫醇、二硫化碳及總硫的方法》
ASTM D7892 《氣相色譜/質譜法測定氫燃料中總有機鹵化物、總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和甲醛的標準試驗方法》
ASTM D7653 《傅里葉紅外光譜法(FTIR)測定氫燃料中痕量氣態污染物的方法》
2.2判定依據
GB/T 37244-2018《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經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檢驗項目
4、抽樣
4.1一般情況下,每個經營主體每類產品抽取1-2種。
4.2樣品應由抽樣人員從被抽樣經營主體加氫站、管輸車或氫氣制備端或產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
4.3采樣
4.3.1 氫氣樣品采樣口壓力<4mpa將采樣器與采樣口進行緊固連接,使用樣品充分吹掃后在保持氣流狀態下與采樣瓶連接,連接完成后進行驗漏。驗漏完成后,使用樣品氣置換鋼瓶內氣體不少于15次,置換完成后將樣品氣充入采樣瓶至壓力穩定,即完成采樣。
4.3.2>4Mpa將采樣器放置在采樣口附近,首先連接安全接地線與放空管線,完成后將采樣瓶與采樣器進行連接。確認采樣器所有閥門處于關閉狀態后將加氫噴嘴與采樣器連接。使用氫氣檢漏儀進行泄漏測試,依次檢查從加氫噴嘴、主閥門、調壓器、進口閥、出口閥及連接管線。驗漏完成后,啟動加氫程序,調節氫氣壓力至6.9 MPa。依次打開進口閥與出口閥使用1kg氫氣對采樣瓶進行吹掃及采樣,完成后關閉采樣瓶出口閥與入口閥完成采樣。
4.4被抽樣經營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監督抽查產品信息確認單》,對抽查樣品需要事先說明或檢驗需要的信息予以確認。
4.5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由被抽樣經營主體經手人確認無誤后,在抽樣單上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公章。
4.6當場封存樣品,加貼封樣單,封樣單上應有被抽樣經營主體經手人簽名、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公章、抽樣日期及抽樣單編號。
4.7抽樣人員負責將全數樣品攜帶到指定的檢驗機構。
5、判定原則
所檢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法律法規對判定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異議處理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異議處理申請,闡明理由并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異議處理申請材料同時抄送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的部門)。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論。
異議受理部門應依法處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出的異議,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異議處理決定。
本細則適用于在制備端、儲運端和加注端的燃料電池用氫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產品包括:燃料電池用氫氣。
原文如下: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在制備端、儲運端和加注端的燃料電池用氫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查產品包括:燃料電池用氫氣。
2、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2.1檢驗方法
GB/T 5832.2-2016《氣體分析微量水分的測定第2部分:露點法》
GB/T 6285-2016《氣體中微量氧的測定電化學法》
GB/T 37244-2018《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附錄A
GB/T 3634.1-2006《氫氣第1部分:工業氫》
GB/T 3634.2-2011《氫氣第2部分:純氫、高純氫和超純氫》
GB/T 8984-2008 《氣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氫化合物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ASTM D7652 《氣相色譜硫化學發光檢測器測定氫氣中痕量的硫化氫、羰基硫、甲硫醇、二硫化碳及總硫的方法》
ASTM D7892 《氣相色譜/質譜法測定氫燃料中總有機鹵化物、總非甲烷碳氫化合物和甲醛的標準試驗方法》
ASTM D7653 《傅里葉紅外光譜法(FTIR)測定氫燃料中痕量氣態污染物的方法》
2.2判定依據
GB/T 37244-2018《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汽車用燃料氫氣》經企業自我聲明公開執行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檢驗項目
4、抽樣
4.1一般情況下,每個經營主體每類產品抽取1-2種。
4.2樣品應由抽樣人員從被抽樣經營主體加氫站、管輸車或氫氣制備端或產品集中存放地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
4.3采樣
4.3.1 氫氣樣品采樣口壓力<4mpa將采樣器與采樣口進行緊固連接,使用樣品充分吹掃后在保持氣流狀態下與采樣瓶連接,連接完成后進行驗漏。驗漏完成后,使用樣品氣置換鋼瓶內氣體不少于15次,置換完成后將樣品氣充入采樣瓶至壓力穩定,即完成采樣。
4.3.2>4Mpa將采樣器放置在采樣口附近,首先連接安全接地線與放空管線,完成后將采樣瓶與采樣器進行連接。確認采樣器所有閥門處于關閉狀態后將加氫噴嘴與采樣器連接。使用氫氣檢漏儀進行泄漏測試,依次檢查從加氫噴嘴、主閥門、調壓器、進口閥、出口閥及連接管線。驗漏完成后,啟動加氫程序,調節氫氣壓力至6.9 MPa。依次打開進口閥與出口閥使用1kg氫氣對采樣瓶進行吹掃及采樣,完成后關閉采樣瓶出口閥與入口閥完成采樣。
4.4被抽樣經營主體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監督抽查產品信息確認單》,對抽查樣品需要事先說明或檢驗需要的信息予以確認。
4.5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由被抽樣經營主體經手人確認無誤后,在抽樣單上簽署意見并簽字、加蓋公章。
4.6當場封存樣品,加貼封樣單,封樣單上應有被抽樣經營主體經手人簽名、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公章、抽樣日期及抽樣單編號。
4.7抽樣人員負責將全數樣品攜帶到指定的檢驗機構。
5、判定原則
所檢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法律法規對判定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異議處理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異議處理申請,闡明理由并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異議處理申請材料同時抄送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的部門)。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論。
異議受理部門應依法處理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提出的異議,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異議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