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關于印發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推動形成積極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社會氛圍,確保完成國家對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要求,不斷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
第一類,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
第二類,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各類市場主體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照不低于國家給本市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進行分配,必要時,可根據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要進行適度上浮。
消納責任履行方式如下:
1.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
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筑屋頂等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通過自發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計量,并全額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2.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
通過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可再生能源電力可通過市場化交易實現,也可暫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購方式予以實現。
3.購買超額消納量。
各類市場主體可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消納憑證交易系統上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以下簡稱“超額消納量”),通過購買超額消納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已轉讓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自身的消納量。
4.購買綠色電力證書。
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通過綠證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具體參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詳情如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落實中央財經委第九次會議精神,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動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做好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落實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10月27日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
為認真落實中央財經委第九次會議精神,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動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做好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落實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要求,高標準兌現2022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可持續性承諾,實現“十四五”時期全市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4%的目標。堅持穩妥有序的工作原則,在保障首都供電穩定與電力安全的基礎上,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組織落實,建立政府、企業、社會主體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推動形成積極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社會氛圍,確保完成國家對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要求,不斷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為綠色北京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二、消納責任權重分配與落實
本市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國家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為準,激勵性消納權重指標作為參考性指標積極推動落實。
(一)市場責任主體
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
第一類,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
第二類,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二)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各類市場主體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照不低于國家給本市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進行分配,必要時,可根據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要進行適度上浮。
(三)消納責任履行方式
1.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
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筑屋頂等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通過自發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計量,并全額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2.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
通過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可再生能源電力可通過市場化交易實現,也可暫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購方式予以實現。
3.購買超額消納量。
各類市場主體可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消納憑證交易系統上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以下簡稱“超額消納量”),通過購買超額消納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已轉讓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自身的消納量。
4.購買綠色電力證書。
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通過綠證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具體參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三、重點任務安排
(一)統籌部署與綜合協調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和任務。建立日常工作推進及定期調度機制,組織召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推進實施工作例會。負責牽頭組織調度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工作推進。加強與國家能源局、華北能源監管局、河北省發展改革委、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對接。
(二)實施組織與資源保障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發布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落實消納責任履行方式,組織開展市場主體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預測統計。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組織開展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市城市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加強與上游可再生能源豐富地區、發電企業間的對接,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供給保障,協調各市場主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認購。優先保障本市市場化交易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并結合“十四五”期間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要求,在年度電力市場化交易計劃中,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量要求。
(三)統計核算及信息反饋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按職責分工組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開展賬戶注冊、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超額消納量交易等工作,定期發布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結果,按月完成消納量監測、統計及核算。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按月匯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情況,及時提出應急預警及措施建議,形成月度統計分析,按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統計局和華北能源監管局。
(四)結果考核與監督管理
1.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上年度消納量核算,列出未完成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名單,并組織市場主體通過“超額消納量交易”“綠證交易”等方式完成消納責任。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華北分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等有關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和華北能源監管局報送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統計分析報告。
每年2月底前,市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情況考核,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公布考核結果,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上年度本市消納及考核情況報告,并抄送華北能源監管局。對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2.免于考核事項。
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免于考核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分別從市場主體售電量(用電量)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中核減。其中,免于考核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免于考核電量乘以區域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不可抗力造成的消納在考核時相應核減。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資源極端異常)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考核時進行相應核減。
(五)政策聯動與機制協同
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政策機制研究,探索超額消納量不計入能耗總量考核的實施路徑,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與節能降耗、減排降碳等相關考核體系的融合,持續完善超額消納權重指標交易配套機制,進一步豐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路徑。
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
第一類,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
第二類,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各類市場主體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照不低于國家給本市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進行分配,必要時,可根據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要進行適度上浮。
消納責任履行方式如下:
1.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
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筑屋頂等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通過自發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計量,并全額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2.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
通過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可再生能源電力可通過市場化交易實現,也可暫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購方式予以實現。
3.購買超額消納量。
各類市場主體可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消納憑證交易系統上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以下簡稱“超額消納量”),通過購買超額消納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已轉讓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自身的消納量。
4.購買綠色電力證書。
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通過綠證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具體參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詳情如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落實中央財經委第九次會議精神,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動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做好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落實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1年10月27日
北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方案(試行)
為認真落實中央財經委第九次會議精神,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推動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做好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落實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決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要求,高標準兌現2022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可持續性承諾,實現“十四五”時期全市可再生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4%的目標。堅持穩妥有序的工作原則,在保障首都供電穩定與電力安全的基礎上,明確主體責任,強化組織落實,建立政府、企業、社會主體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推動形成積極消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社會氛圍,確保完成國家對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指標要求,不斷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為綠色北京建設提供重要支撐。
二、消納責任權重分配與落實
本市各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國家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為準,激勵性消納權重指標作為參考性指標積極推動落實。
(一)市場責任主體
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包括:
第一類,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
第二類,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二)消納責任權重分配
各類市場主體年度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按照不低于國家給本市下達的年度消納責任權重指標進行分配,必要時,可根據本市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要進行適度上浮。
(三)消納責任履行方式
1.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
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建筑屋頂等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通過自發自用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市場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計量,并全額計入自發自用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2.購買可再生能源電量。
通過電力市場進行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交易結算電量計入購電市場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可再生能源電力可通過市場化交易實現,也可暫由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代購方式予以實現。
3.購買超額消納量。
各類市場主體可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再生能源消納憑證交易系統上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以下簡稱“超額消納量”),通過購買超額消納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出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和已轉讓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自身的消納量。
4.購買綠色電力證書。
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通過綠證交易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具體參照國家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三、重點任務安排
(一)統籌部署與綜合協調
市發展改革委統籌本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工作,明確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和任務。建立日常工作推進及定期調度機制,組織召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推進實施工作例會。負責牽頭組織調度工作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工作推進。加強與國家能源局、華北能源監管局、河北省發展改革委、天津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對接。
(二)實施組織與資源保障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發布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清單,落實消納責任履行方式,組織開展市場主體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預測統計。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組織開展經營區內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市城市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加強與上游可再生能源豐富地區、發電企業間的對接,共同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供給保障,協調各市場主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認購。優先保障本市市場化交易電量中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并結合“十四五”期間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要求,在年度電力市場化交易計劃中,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量要求。
(三)統計核算及信息反饋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按職責分工組織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開展賬戶注冊、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超額消納量交易等工作,定期發布交易信息,公示交易結果,按月完成消納量監測、統計及核算。
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按月匯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情況,及時提出應急預警及措施建議,形成月度統計分析,按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統計局和華北能源監管局。
(四)結果考核與監督管理
1.考核程序。
每年1月底前,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首都電力交易中心完成上年度消納量核算,列出未完成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名單,并組織市場主體通過“超額消納量交易”“綠證交易”等方式完成消納責任。國網北京市電力公司會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國網華北分部、首都電力交易中心等有關單位向市發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和華北能源監管局報送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統計分析報告。
每年2月底前,市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上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完成情況考核,會同市城市管理委公布考核結果,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上年度本市消納及考核情況報告,并抄送華北能源監管局。對未履行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市場主體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予以聯合懲戒。
2.免于考核事項。
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考核。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免于考核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分別從市場主體售電量(用電量)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中核減。其中,免于考核電量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免于考核電量乘以區域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不可抗力造成的消納在考核時相應核減。由于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資源極端異常)或重大事故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考核時進行相應核減。
(五)政策聯動與機制協同
積極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政策機制研究,探索超額消納量不計入能耗總量考核的實施路徑,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與節能降耗、減排降碳等相關考核體系的融合,持續完善超額消納權重指標交易配套機制,進一步豐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現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