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8月19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明確京津冀、上海、廣東3大城市群進入首批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后,時隔2個月后,上海市率先發布落地方案——《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預計不久還將發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以下是方案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10月25日
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為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核心技術加快突破,鼓勵規模化示范應用,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財政部、工業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和《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精神,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資金統籌支持力度
統籌中央和市級財政資金,2025年底前,市級財政按照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統籌安排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簡稱“統籌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重點支持車輛示范應用、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人才引進及團隊建設等。燃料電池汽車重點發展地區加大區級資金支持力度,各區(含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下同)投入總規模與市級財政出資規模相當,重點支持本地區核心零部件企業發展、加氫站建設及運營、車輛運營等。
按照“總量控制”原則,除公交領域外,相關領域市級補貼(獎勵)資金全部在統籌資金確定的規模中安排。本市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的比例安排市級財政資金,若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調整,本市同等調整市級財政投入規模。(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二、支持整車產品示范應用
2025年底前,對納入國家相關獎勵目錄的燃料電池汽車在本市開展示范應用,且車輛配套使用的燃料電池系統、電堆、膜電極、雙極板等核心部件,符合本市綜合評價指標要求,本市給予相關車輛生產廠商資金獎勵。其中,相關車輛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本市按照每1積分20萬元給予獎勵,由統籌資金安排15萬元,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安排5萬元。國家獎勵資金退出后,統籌資金可以按照原有標準繼續對符合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在本市示范應用給予獎勵,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按照原有比例給予配套獎勵。(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三、推動關鍵核心零部件產業化
在本市研發生產的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儲氫瓶閥等關鍵零部件,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由相關區參考積分值給予企業獎勵資金,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3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本市將根據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總體部署,適時優化和增加關鍵核心零部件支持領域范圍。(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四、鼓勵重點領域模式創新
2025年底前,對每個考核年度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的燃料電池貨車、商業通勤客車給予營運獎勵,每輛車自取得營運額度起累計最多獎勵3個年度。其中,設計總質量12—31噸(含)的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不超過0.5萬元,設計總質量超過31噸的重型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不超過2萬元,通勤客車每輛車每年獎勵不超過1萬元。獎勵資金由統籌資金和車輛營運企業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五、推動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
比照同類型柴油車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運營企業負擔原則,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區域開展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示范總量不少于50輛。具體補貼按照《關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滬交財〔2021〕712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交通委、市財政局、相關區政府)
六、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
2025年底前,車用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在本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加氫站,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車用氫氣)的,本市按照不超過核定的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30%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向具備70MPa加注能力的加氫站適當傾斜。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每座加氫站補助資金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相關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統一受理,資金由統籌資金中市級財政出資部分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七、引導降低加氫成本
2025年底前,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車用氫氣)的加氫站,氫氣零售價格不超過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氫氣實際銷售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助。其中,2021年度補助標準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補助標準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補助標準為10元/公斤。相關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統一受理,資金由統籌資金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八、完善全產業鏈政策扶持體系
除已明確用途外,統籌資金還可以用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核心技術攻關、優秀團隊引進、以及國家獎勵資金退出后本市延續支持車輛示范運行。用足用好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科技創新計劃等現有專項資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動燃料電池整車、關鍵零部件、基礎材料及車用氫氣制、儲、運、加注全產業鏈創新突破。(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
在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框架下,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制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含運營)獎勵實施細則,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牽頭制訂加氫站建設及運營專項補助細則。依據本市新能源公交汽車管理運營要求,市交通委制訂燃料電池公交車運營補貼細則。本市重點發展地區結合本政策有關要求,細化本地區支持舉措,制訂相關管理細則,落實配套資金,助力本地區燃料電池汽車加快發展。(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間,若國家對燃料電池汽車示范運行相關政策、標準和要求作出調整的,本辦法從其規定。
以下是方案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1年10月25日
關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政策
為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核心技術加快突破,鼓勵規模化示范應用,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國辦發〔2020〕39號),財政部、工業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的通知》(財建〔2020〕394號)和《關于啟動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21〕266號)精神,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財政資金統籌支持力度
統籌中央和市級財政資金,2025年底前,市級財政按照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統籌安排本市燃料電池汽車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簡稱“統籌資金”),在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重點支持車輛示范應用、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人才引進及團隊建設等。燃料電池汽車重點發展地區加大區級資金支持力度,各區(含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下同)投入總規模與市級財政出資規模相當,重點支持本地區核心零部件企業發展、加氫站建設及運營、車輛運營等。
按照“總量控制”原則,除公交領域外,相關領域市級補貼(獎勵)資金全部在統籌資金確定的規模中安排。本市原則上按照中央財政獎勵資金1:1的比例安排市級財政資金,若中央財政獎勵資金調整,本市同等調整市級財政投入規模。(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二、支持整車產品示范應用
2025年底前,對納入國家相關獎勵目錄的燃料電池汽車在本市開展示范應用,且車輛配套使用的燃料電池系統、電堆、膜電極、雙極板等核心部件,符合本市綜合評價指標要求,本市給予相關車輛生產廠商資金獎勵。其中,相關車輛取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本市按照每1積分20萬元給予獎勵,由統籌資金安排15萬元,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安排5萬元。國家獎勵資金退出后,統籌資金可以按照原有標準繼續對符合條件的燃料電池汽車在本市示范應用給予獎勵,燃料電池系統生產企業所在區按照原有比例給予配套獎勵。(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三、推動關鍵核心零部件產業化
在本市研發生產的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儲氫瓶閥等關鍵零部件,用于國內示范城市群車輛應用,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由相關區參考積分值給予企業獎勵資金,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3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本市將根據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總體部署,適時優化和增加關鍵核心零部件支持領域范圍。(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四、鼓勵重點領域模式創新
2025年底前,對每個考核年度內行駛里程超過2萬公里的燃料電池貨車、商業通勤客車給予營運獎勵,每輛車自取得營運額度起累計最多獎勵3個年度。其中,設計總質量12—31噸(含)的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不超過0.5萬元,設計總質量超過31噸的重型貨車每輛車每年獎勵不超過2萬元,通勤客車每輛車每年獎勵不超過1萬元。獎勵資金由統籌資金和車輛營運企業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五、推動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
比照同類型柴油車成本,按照不增加公交運營企業負擔原則,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區域開展燃料電池公交車示范應用,示范總量不少于50輛。具體補貼按照《關于2021-2023年本市新能源公交車發展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滬交財〔2021〕712號)執行。(責任單位:市交通委、市財政局、相關區政府)
六、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
2025年底前,車用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在本市區域內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加氫站,完成竣工驗收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車用氫氣)的,本市按照不超過核定的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30%給予補助,補助標準向具備70MPa加注能力的加氫站適當傾斜。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底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每座加氫站補助資金最高分別不超過500萬元、400萬元、300萬元。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相關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統一受理,資金由統籌資金中市級財政出資部分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七、引導降低加氫成本
2025年底前,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車用氫氣)的加氫站,氫氣零售價格不超過35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氫氣實際銷售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助。其中,2021年度補助標準為20元/公斤;2022—2023年度補助標準為15元/公斤;2024—2025年度補助標準為10元/公斤。相關申請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統一受理,資金由統籌資金和加氫站所在區按照1:1比例安排。(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八、完善全產業鏈政策扶持體系
除已明確用途外,統籌資金還可以用于支持本市燃料電池汽車核心技術攻關、優秀團隊引進、以及國家獎勵資金退出后本市延續支持車輛示范運行。用足用好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高質量發展、科技創新計劃等現有專項資金,加大支持力度,推動燃料電池整車、關鍵零部件、基礎材料及車用氫氣制、儲、運、加注全產業鏈創新突破。(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財政局)
在本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框架下,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制訂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含運營)獎勵實施細則,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牽頭制訂加氫站建設及運營專項補助細則。依據本市新能源公交汽車管理運營要求,市交通委制訂燃料電池公交車運營補貼細則。本市重點發展地區結合本政策有關要求,細化本地區支持舉措,制訂相關管理細則,落實配套資金,助力本地區燃料電池汽車加快發展。(責任單位: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科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相關區政府、臨港新片區管委會)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間,若國家對燃料電池汽車示范運行相關政策、標準和要求作出調整的,本辦法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