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山東省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山東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haohanqing@cnea.gov.cn。
2.將意見傳真至:0531-6780075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3日。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有關光伏企業,分布式光伏運營商(業主):
推動分布式光伏持續健康發展,是貫徹黨中央“雙碳”重大戰略、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重大決策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大意義。山東省分布式光伏迅猛發展,在促進能源結構向多元化、清潔化、低碳化發展的同時,暴露出諸多并網運行隱患。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統籌發展和安全工作部署,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和清潔能源消納,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可靠供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就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接入能力評估,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
電網企業要按年度開展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工作,主動公開區域、變電站光伏和臺區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每季度予以滾動更新,并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電網企業要依據承載能力,統籌、有序開展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要加快電網設備改造力度,定期更新項目儲備,及時滿足分布式光伏接入要求。
二、強化安全運行條件,實現分布式光伏精準監控調度
完善分布式光伏功率采集、遠程控制技術措施,電網負備用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調峰時,保證分布式光伏按照電力調度機構指令有序上網消納。
(一)全面實現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監測調控
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項目,要按照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對集中式光伏場站的數據接入質量要求,將運行信息直接實時上傳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滿足采集、監視、控制要求,具備并實現接收、執行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
(二)精準采集380/220伏分布式光伏運行信息
接入山東電網的380/220伏工商業、戶用分布式光伏場站,其運行信息應依托運營商或設備廠商自有監控平臺直接實時轉發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或通過將運行信息在臺區側利用電網企業采集終端匯集方式實時上傳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滿足數據采集、監測需求,具備并實現接收、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
(三)優化分布式光伏消納措施
在保證電網安全約束或民生供熱條件下,常規調整手段無法滿足新能源消納或電網調節需求時,電力調度機構要優化分布式光伏消納調峰措施(扶貧光伏除外)。在安排不具備調度端遠程功率控制功能部署的場站整站(戶)停運的基礎上,安排具備調度端功率控制功能的分布式光伏場站,自動接收并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指令曲線。
三、規范涉網技術參數,保證分布式光伏并網性能
落實分布式光伏場站涉網頻率、電壓、功率因數等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防止電網故障、異常情況下光伏無序脫網,減少配網電壓異常,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一)涉網頻率技術要求
1.分布式光伏并網點頻率在48.5Hz-50.5Hz范圍之內時,應能正常運行。
2.分布式光伏逆變器應具備一定的耐受系統頻率異常能力,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
(二)并網電壓技術要求
1.10千伏及以上接入公網分布式光伏,應具備高、低電壓穿越能力,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3。
2.380/220伏以及通過10千伏接入用戶側分布式光伏,應具備耐受系統異常電壓能力,具體要求詳見附件4。三相系統任一相電壓發生異常時,也按此方式運行。
(三)功率因數技術要求
1.10千伏及以上并網分布式光伏,應具備保證并網點功率因數在0.9(超前)-0.9(滯后)范圍內連續可調的能力。
2.380/220伏并網分布式光伏,應具備保證并網點功率因數在0.95(超前)-0.95(滯后)范圍內可調節的能力。
3.并網分布式光伏,在其無功輸出范圍內,具備根據并網點電壓水平調節無功輸出,參與電網電壓調節的能力,其調節方式和參考電壓、電壓調差率等參數可由電力調度機構設定。
(四)諧波、負序電流及防孤島保護技術要求
分布式光伏逆變器正常運行時,注入電網的電流諧波總畸變率限值為5%,負序三相電流不平衡度不應超2%,短時不應超4%。分布式光伏逆變器防孤島保護不得退出運行,動作時間不大于2秒,且與電網側線路保護相配合。
四、加強協同聯動,強化監督考核
建立政府引導、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光伏運營商(業主)參與的協同機制,及時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疑難問題,確保工作成效。在分布式光伏消納困難的地區,按照企業自愿的原則,分布式光伏運營商(業主)要適時完成存量項目實時數據采集、功率控制及技術參數整改工作;增量項目滿足要求后并網運行。
電網企業要簡化接網業務環節,優化流程、縮短時間,推廣全流程線上辦理平臺應用;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相關主體宣傳、告知、溝通、解釋工作;要指導分布式光伏場站運營商(業主)做好并網運行管理工作,整改安全隱患。對于未能完成改造的單位,在電網消納新能源困難的時段,由電網企業本著最大程度消納的原則,調整其消納優先級。
電網企業每半年度向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報送區域內運營商名單摸排情況、工作落實情況,首次摸排工作應于12月30日前完成。整縣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項目并網運行工作要求參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自(3個月緩沖期)日起執行。
附件:1.分布式光伏頻率響應時間要求
2.分布式光伏低電壓穿越要求
3.10千伏及以上接入公網分布式光伏電壓響應時間要求
4.380/220伏分布式光伏電壓響應時間要求
5.相關參考文件
1.GB38755-2019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2.GB/T 12325-2008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偏差
3.GB/T 15945-2008電能質量電力系統頻率允許偏差
4.GB/T 19939-2005 光伏系統并網技術要求
5.GB∕T 37408-2019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
6.GB/T 19964-2012 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
7.GB/T 29319-2012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
8.GB/T31464-2015電網運行準則
9.GB/T33342-2016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接口技術規范
10.GB/T33592-2017分布式電源并網運行控制規范
11.GB/T33593-2017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
12.DL/T1883-2018配電網運行控制技術導則
13.NB/T 32004-2018光伏并網逆變器技術規范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haohanqing@cnea.gov.cn。
2.將意見傳真至:0531-67800756。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3日。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的通知(公開征求意見稿)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有關光伏企業,分布式光伏運營商(業主):
推動分布式光伏持續健康發展,是貫徹黨中央“雙碳”重大戰略、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重大決策的重要舉措,對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大意義。山東省分布式光伏迅猛發展,在促進能源結構向多元化、清潔化、低碳化發展的同時,暴露出諸多并網運行隱患。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統籌發展和安全工作部署,推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和清潔能源消納,切實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可靠供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現就做好分布式光伏并網運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接入能力評估,做好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
電網企業要按年度開展光伏接入電網承載力評估工作,主動公開區域、變電站光伏和臺區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每季度予以滾動更新,并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電網企業要依據承載能力,統籌、有序開展分布式光伏接網工作;要加快電網設備改造力度,定期更新項目儲備,及時滿足分布式光伏接入要求。
二、強化安全運行條件,實現分布式光伏精準監控調度
完善分布式光伏功率采集、遠程控制技術措施,電網負備用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調峰時,保證分布式光伏按照電力調度機構指令有序上網消納。
(一)全面實現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監測調控
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項目,要按照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對集中式光伏場站的數據接入質量要求,將運行信息直接實時上傳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滿足采集、監視、控制要求,具備并實現接收、執行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
(二)精準采集380/220伏分布式光伏運行信息
接入山東電網的380/220伏工商業、戶用分布式光伏場站,其運行信息應依托運營商或設備廠商自有監控平臺直接實時轉發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或通過將運行信息在臺區側利用電網企業采集終端匯集方式實時上傳至地區電力調度機構,滿足數據采集、監測需求,具備并實現接收、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指令進行功率控制功能部署。
(三)優化分布式光伏消納措施
在保證電網安全約束或民生供熱條件下,常規調整手段無法滿足新能源消納或電網調節需求時,電力調度機構要優化分布式光伏消納調峰措施(扶貧光伏除外)。在安排不具備調度端遠程功率控制功能部署的場站整站(戶)停運的基礎上,安排具備調度端功率控制功能的分布式光伏場站,自動接收并執行電力調度機構指令曲線。
三、規范涉網技術參數,保證分布式光伏并網性能
落實分布式光伏場站涉網頻率、電壓、功率因數等國家、行業標準要求,防止電網故障、異常情況下光伏無序脫網,減少配網電壓異常,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一)涉網頻率技術要求
1.分布式光伏并網點頻率在48.5Hz-50.5Hz范圍之內時,應能正常運行。
2.分布式光伏逆變器應具備一定的耐受系統頻率異常能力,具體要求詳見附件1。
(二)并網電壓技術要求
1.10千伏及以上接入公網分布式光伏,應具備高、低電壓穿越能力,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3。
2.380/220伏以及通過10千伏接入用戶側分布式光伏,應具備耐受系統異常電壓能力,具體要求詳見附件4。三相系統任一相電壓發生異常時,也按此方式運行。
(三)功率因數技術要求
1.10千伏及以上并網分布式光伏,應具備保證并網點功率因數在0.9(超前)-0.9(滯后)范圍內連續可調的能力。
2.380/220伏并網分布式光伏,應具備保證并網點功率因數在0.95(超前)-0.95(滯后)范圍內可調節的能力。
3.并網分布式光伏,在其無功輸出范圍內,具備根據并網點電壓水平調節無功輸出,參與電網電壓調節的能力,其調節方式和參考電壓、電壓調差率等參數可由電力調度機構設定。
(四)諧波、負序電流及防孤島保護技術要求
分布式光伏逆變器正常運行時,注入電網的電流諧波總畸變率限值為5%,負序三相電流不平衡度不應超2%,短時不應超4%。分布式光伏逆變器防孤島保護不得退出運行,動作時間不大于2秒,且與電網側線路保護相配合。
四、加強協同聯動,強化監督考核
建立政府引導、電網企業負責、分布式光伏運營商(業主)參與的協同機制,及時解決工作推進過程中的疑難問題,確保工作成效。在分布式光伏消納困難的地區,按照企業自愿的原則,分布式光伏運營商(業主)要適時完成存量項目實時數據采集、功率控制及技術參數整改工作;增量項目滿足要求后并網運行。
電網企業要簡化接網業務環節,優化流程、縮短時間,推廣全流程線上辦理平臺應用;要做好分布式光伏建設、運營相關主體宣傳、告知、溝通、解釋工作;要指導分布式光伏場站運營商(業主)做好并網運行管理工作,整改安全隱患。對于未能完成改造的單位,在電網消納新能源困難的時段,由電網企業本著最大程度消納的原則,調整其消納優先級。
電網企業每半年度向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報送區域內運營商名單摸排情況、工作落實情況,首次摸排工作應于12月30日前完成。整縣分布式光伏規模化開發試點項目并網運行工作要求參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自(3個月緩沖期)日起執行。
附件:1.分布式光伏頻率響應時間要求
2.分布式光伏低電壓穿越要求
3.10千伏及以上接入公網分布式光伏電壓響應時間要求
4.380/220伏分布式光伏電壓響應時間要求
5.相關參考文件
1.GB38755-2019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2.GB/T 12325-2008電能質量供電電壓偏差
3.GB/T 15945-2008電能質量電力系統頻率允許偏差
4.GB/T 19939-2005 光伏系統并網技術要求
5.GB∕T 37408-2019光伏發電并網逆變器技術要求
6.GB/T 19964-2012 光伏發電站接入電力系統技術規定
7.GB/T 29319-2012光伏發電系統接入配電網技術規定
8.GB/T31464-2015電網運行準則
9.GB/T33342-2016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并網接口技術規范
10.GB/T33592-2017分布式電源并網運行控制規范
11.GB/T33593-2017分布式電源并網技術要求
12.DL/T1883-2018配電網運行控制技術導則
13.NB/T 32004-2018光伏并網逆變器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