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下發《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對工業園區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管理辦法進行梳理。
根據《辦法》定義,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是基于園區用能水平和負荷特性配置一定規模的新能源項目,以改變傳統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勵園區自備電廠參與調峰,在不占用公共電網的消納空間且保證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新能源全額自發自用。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屬于市場化并網類項目。
具體實施內容方面,包括工業園區可再生替代項目和零碳工業園區示范項目。
前者指具有燃煤自備電廠的園區,充分挖掘園區自備電廠靈活性調節能力和負荷側響應能力,因地制宜推動風電、光伏項目建設,鼓勵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逐步實現園區用能清潔化;
后者指鼓勵具備新增負荷的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示范項目,以零碳用能為發展目標,率先開展全清潔能源供電,提升園區整體能效。園區新增負荷供電 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所購買電量需為可再生能源綠電,園區應通過配置儲能等措施,保證與園區負荷的匹配響應和高比 例自平衡。
《方案》明確,申報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的項目要求配套新能源裝機規模不高于園區內自備電廠調峰電量折算出的新能源裝機(自備電廠近3年平均利用小時數×調峰容量÷新能源平均發電小時數(按照自治區東部、西部地區上一年的風電、光伏發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分別計算);要求直接接入園區變電站,新能源所發電量全部在園區內自發自用,不得向公共電網送電,不占用電網消納空間。
《方案》鼓勵,具備新增負荷的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示范項目,園區新增負荷供 電應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所購買電量需為可再生能源綠電。
政策原文如下:
根據《辦法》定義,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是基于園區用能水平和負荷特性配置一定規模的新能源項目,以改變傳統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勵園區自備電廠參與調峰,在不占用公共電網的消納空間且保證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新能源全額自發自用。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屬于市場化并網類項目。
具體實施內容方面,包括工業園區可再生替代項目和零碳工業園區示范項目。
前者指具有燃煤自備電廠的園區,充分挖掘園區自備電廠靈活性調節能力和負荷側響應能力,因地制宜推動風電、光伏項目建設,鼓勵集中式與分布式并舉,逐步實現園區用能清潔化;
后者指鼓勵具備新增負荷的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示范項目,以零碳用能為發展目標,率先開展全清潔能源供電,提升園區整體能效。園區新增負荷供電 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所購買電量需為可再生能源綠電,園區應通過配置儲能等措施,保證與園區負荷的匹配響應和高比 例自平衡。
《方案》明確,申報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示范工程的項目要求配套新能源裝機規模不高于園區內自備電廠調峰電量折算出的新能源裝機(自備電廠近3年平均利用小時數×調峰容量÷新能源平均發電小時數(按照自治區東部、西部地區上一年的風電、光伏發電平均利用小時數分別計算);要求直接接入園區變電站,新能源所發電量全部在園區內自發自用,不得向公共電網送電,不占用電網消納空間。
《方案》鼓勵,具備新增負荷的園區開展零碳工業園示范項目,園區新增負荷供 電應100%由新能源電量構成,對于配套新能源所發電量不能滿足園區供電時,所購買電量需為可再生能源綠電。
政策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