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浙江省發改委就《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到: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18.5%,激勵值為20.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8.5%,激勵值為9.4%。
全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各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為做好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浙江實際,我們組織起草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以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反饋至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聯系人:付韜,聯系電話:0571-87051759;傳真:0571-87050372;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07。電子郵箱:futao.fgw@zj.gov.cn。
附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704號)等文件要求,為落實“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目標,推進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以及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簡稱“責任主體”)共有三類。第一類責任主體為售電企業,包括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簡稱“省電力公司”)、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省電力公司承擔除第三類責任主體外的其余非市場化用戶考核責任,包括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戶以及其他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第二類責任主體為電力用戶,包括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第三類責任主體為自愿性主體,除第二類責任主體外,自愿承擔消納責任且原則上為年用能不低于5000噸標煤的工商企業。
(二)消納責任權重的考核。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國家下達給我省的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責任主體設定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對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責任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采取相應措施。
(三)消納責任權重的統計監管平臺。省能源局將建立浙江省綠色電力積分(簡稱“綠電積分”)管理平臺,依托平臺完成我省責任主體信息化管理、消納責任權重統計以及監測考核。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簡稱“浙江分中心”)負責日常運營管理。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梳理省內責任主體名冊及進退出管理。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底前做好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四)消納責任權重的組織實施。省電力公司及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承擔各自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負責組織經營區內責任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省內各責任主體依據本實施方案在浙江省綠電積分管理平臺完成消納責任權重賬戶注冊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責任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下達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消納責任權重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公布各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18.5%,激勵值為20.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8.5%,激勵值為9.4%。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解下達各設區市非水電裝機年度目標。
(一)各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各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具體如下:
1.第一類責任主體
(1)省電力公司。承擔其除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之外的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等。根據目前我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第二類責任主體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根據浙江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綜合考慮目前自備電廠實際消納新能源電量情況及企業發展實際,按照逐年提高的原則,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3.第三類責任主體
(5)不屬于省內第一類、第二類責任主體的,年用能5000噸標煤及以上的工商企業,自愿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二)各責任主體消納量考核目標計算公式
總量消納量目標=責任主體年售電量(用電量)×K×總量消納責任權重;
非水電消納量目標=責任主體年售電量(用電量)×K×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系數K=全社會用電量/所有終端用戶售電量。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考核電量為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含廠用電),向省電力公司或省屬地方電網企業購買電量計入對應電網企業的售電量。
(三)消納責任權重核減。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國家政策調整、輸電通道故障等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的,在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責任主體進行考核。
三、責任主體管理機制
(一)責任主體確認及注冊。各責任主體均應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前,在浙江省綠電積分管理平臺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浙江電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我省責任主體清單,同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報備。
(二)年度消納實施計劃制定。各責任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能源局、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浙江電力交易中心。
(三)消納責任權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每月10號前,省電力公司向省能源局、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提供上月用電量和發電量數據。省能源局按月梳理各責任主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協助省能源局按季度做好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估,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各責任主體需完成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責任主體履行消納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標值視為完成考核。加快建立浙江省綠電積分制度,作為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重要依據。
(一)履行方式
1.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責任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2.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浙江省綠電積分,綠證、綠電積分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其中單位綠證、綠電積分分別對應1000度、100度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3.省間超額消納量交易。
(二)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除非水電平價可再生能源項目外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電網企業根據各責任主體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計入各責任主體的消納量;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2)為避免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價值的重復計量和重復交易,對于通過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同時核發綠電積分,對應交易結算電量的綠電積分由新能源發電企業轉移至責任主體。
2.各責任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按電網企業計量的發電量(或經省能源局或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責任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
(1)從其他責任主體購買綠證或綠電積分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責任主體出售的綠證或綠電積分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責任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2)責任主體可通過省間超額消納量年度交易方式購買消納量。
五、工作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承擔我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監督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責任主體和各地市的消納責任權重,并組織考核。指導督促做好市場交易機制完善、市場有序運行、市場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開展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的監測、統計與考核,做好責任主體消納情況的存檔、信息化管理,于每年1月底前分析評估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將相關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二)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負責對各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發揮屬地管理職能,采取相關措施,在項目規劃、用地、備案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并鼓勵各設區市根據本區市產業發展規劃出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政策。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完成本市非水電裝機年度目標,督促本市范圍內責任主體按時完成賬戶注冊,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責任主體限期整改。會同當地電網企業梳理統計并向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報送當地自備電廠名單及自備電廠相關電量數據。
(四)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準后實施。組織經營區內責任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并負責向責任主體分配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每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五)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浙江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省內綠電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責任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責任主體給予提醒,配合省電力公司開展跨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超額消納量交易。浙江分中心負責建設運營浙江省綠電積分管理平臺,組織開展省內綠電積分交易。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按月度向省能源局報送各責任主體綠色電力以及綠證、綠電積分交易相關情況。
(七)各責任主體。負責作出履行消納責任的承諾,完成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下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浙江分中心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有關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考核工作。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加強監管,督促本地區承擔責任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研究探索在碳排放考核中考慮企業已承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適時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納入省對市能耗雙控考核評價體系。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獎懲機制。對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責任主體或地市,超出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責任主體或地市能耗考核。對提供虛假數據、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責任主體,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建立懲罰機制,包括取消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支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進行聯合懲戒等。
(三)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和全額消納。省電力公司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加快多元融合高彈性電網建設,積極推進省內特高壓交流環網工程規劃建設,全力為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創造條件。加快中小型抽水蓄能電站、電化學儲能電站等設施建設,提升電網調峰能力,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上,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
七、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X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2021年,以模擬運行方式按照本實施方案對責任主體進行試考核,各責任主體暫免考核。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
方案實施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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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各市場主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省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181號),為做好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浙江實際,我們組織起草了《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8月10日—9月10日,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以信函、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反饋至省能源局新能源處。
聯系人:付韜,聯系電話:0571-87051759;傳真:0571-87050372;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8號,郵編:310007。電子郵箱:futao.fgw@zj.gov.cn。
附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8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704號)等文件要求,為落實“2030年碳達峰、2060年碳中和”目標,推進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以及清潔能源示范省建設,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落實工作,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消納保障實施機制
(一)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我省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簡稱“責任主體”)共有三類。第一類責任主體為售電企業,包括國網浙江省電力有限公司(簡稱“省電力公司”)、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等;省電力公司承擔除第三類責任主體外的其余非市場化用戶考核責任,包括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戶以及其他不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用戶。第二類責任主體為電力用戶,包括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第三類責任主體為自愿性主體,除第二類責任主體外,自愿承擔消納責任且原則上為年用能不低于5000噸標煤的工商企業。
(二)消納責任權重的考核。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國家下達給我省的消納責任權重,對省內責任主體設定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簡稱“總量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簡稱“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并對責任主體的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責任主體進行督促落實并采取相應措施。
(三)消納責任權重的統計監管平臺。省能源局將建立浙江省綠色電力積分(簡稱“綠電積分”)管理平臺,依托平臺完成我省責任主體信息化管理、消納責任權重統計以及監測考核。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簡稱“浙江分中心”)負責日常運營管理。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簡稱“浙江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梳理省內責任主體名冊及進退出管理。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底前做好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估等相關工作,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四)消納責任權重的組織實施。省電力公司及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承擔各自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負責組織經營區內責任主體完成各自消納責任權重。省內各責任主體依據本實施方案在浙江省綠電積分管理平臺完成消納責任權重賬戶注冊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納責任權重。鼓勵具備條件的責任主體自愿完成高于省下達的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二、消納責任權重及分配
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消納責任權重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公布各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其中2021年總量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18.5%,激勵值為20.5%,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最低值為8.5%,激勵值為9.4%。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分解下達各設區市非水電裝機年度目標。
(一)各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各責任主體共同承擔省內網損和廠用電量對應的消納量,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具體如下:
1.第一類責任主體
(1)省電力公司。承擔其除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之外的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配售電公司等。根據目前我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承擔與其年供(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包括總量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和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2.第二類責任主體
(3)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不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電力用戶)。根據浙江省電力直接交易規則,承擔與其年購電量相對應的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4)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綜合考慮目前自備電廠實際消納新能源電量情況及企業發展實際,按照逐年提高的原則,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
3.第三類責任主體
(5)不屬于省內第一類、第二類責任主體的,年用能5000噸標煤及以上的工商企業,自愿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二)各責任主體消納量考核目標計算公式
總量消納量目標=責任主體年售電量(用電量)×K×總量消納責任權重;
非水電消納量目標=責任主體年售電量(用電量)×K×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
系數K=全社會用電量/所有終端用戶售電量。
擁有自備電廠企業考核電量為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含廠用電),向省電力公司或省屬地方電網企業購買電量計入對應電網企業的售電量。
(三)消納責任權重核減。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國家政策調整、輸電通道故障等因素導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顯著減少或送出受限的,在報請國家能源局相應核減消納責任權重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核減后的消納責任權重對責任主體進行考核。
三、責任主體管理機制
(一)責任主體確認及注冊。各責任主體均應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正式開始前,在浙江省綠電積分管理平臺完成賬戶注冊或退出工作。浙江電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會公布本年度我省責任主體清單,同時向省能源主管部門報備。
(二)年度消納實施計劃制定。各責任主體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計劃,提出完成消納任務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報送省能源局、所屬經營區電網企業、浙江電力交易中心。
(三)消納責任權重信息報送、統計和分析。每月10號前,省電力公司向省能源局、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提供上月用電量和發電量數據。省能源局按月梳理各責任主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協助省能源局按季度做好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分析評估,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
四、消納責任權重履行
各責任主體需完成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責任主體履行消納量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標值視為完成考核。加快建立浙江省綠電積分制度,作為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重要依據。
(一)履行方式
1.購買或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力,各責任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簡稱“消納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2.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浙江省綠電積分,綠證、綠電積分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其中單位綠證、綠電積分分別對應1000度、100度可再生能源消納量。
3.省間超額消納量交易。
(二)消納量的計算
1.通過市場購買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1)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除非水電平價可再生能源項目外的可再生能源電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內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的消納責任權重。如有剩余,電網企業根據各責任主體購電量或用電量,初期按無償原則進行分配,計入各責任主體的消納量;后續根據電力市場化改革進展,適時進行調整。
(2)為避免可再生能源電力環境價值的重復計量和重復交易,對于通過浙江省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同時核發綠電積分,對應交易結算電量的綠電積分由新能源發電企業轉移至責任主體。
2.各責任主體自發自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按電網企業計量的發電量(或經省能源局或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認可),全部計入自發自用責任主體的消納量。
3.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
(1)從其他責任主體購買綠證或綠電積分折算的消納量計入購買方的消納量。責任主體出售的綠證或綠電積分對應的消納量,不再計入該責任主體的消納量。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的農業用電對應的消納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轉讓。
(2)責任主體可通過省間超額消納量年度交易方式購買消納量。
五、工作分工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承擔我省消納責任權重分配和監督落實責任,負責明確各責任主體和各地市的消納責任權重,并組織考核。指導督促做好市場交易機制完善、市場有序運行、市場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開展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的監測、統計與考核,做好責任主體消納情況的存檔、信息化管理,于每年1月底前分析評估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并將相關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
(二)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負責對各責任主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相關交易過程等情況進行監管。
(三)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發揮屬地管理職能,采取相關措施,在項目規劃、用地、備案等方面給予支持,同時并鼓勵各設區市根據本區市產業發展規劃出臺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政策。各設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完成本市非水電裝機年度目標,督促本市范圍內責任主體按時完成賬戶注冊,及時報送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等相關數據,督促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責任主體限期整改。會同當地電網企業梳理統計并向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報送當地自備電廠名單及自備電廠相關電量數據。
(四)省電力公司。依據本實施方案編制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細則,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準后實施。組織經營區內責任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并負責向責任主體分配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每年1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浙江監管辦公室報送上一年度消納責任權重組織工作完成情況。
(五)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浙江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省內綠電交易,指導參與電力交易的責任主體優先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相應的電力交易,在中長期電力交易合同審核、電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環節對責任主體給予提醒,配合省電力公司開展跨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量以及超額消納量交易。浙江分中心負責建設運營浙江省綠電積分管理平臺,組織開展省內綠電積分交易。浙江電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按月度向省能源局報送各責任主體綠色電力以及綠證、綠電積分交易相關情況。
(七)各責任主體。負責作出履行消納責任的承諾,完成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下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配售電公司以及未與公用電網聯網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在每月初3個工作日內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報送浙江分中心浙江電力交易中心,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承諾。
六、有關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核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組織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考核工作。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門加強監管,督促本地區承擔責任主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研究探索在碳排放考核中考慮企業已承擔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適時將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納入省對市能耗雙控考核評價體系。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獎懲機制。對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責任主體或地市,超出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該責任主體或地市能耗考核。對提供虛假數據、不按期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納責任權重義務的責任主體,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建立懲罰機制,包括取消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支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進行聯合懲戒等。
(三)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接入和全額消納。省電力公司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加快多元融合高彈性電網建設,積極推進省內特高壓交流環網工程規劃建設,全力為可再生能源接入電網創造條件。加快中小型抽水蓄能電站、電化學儲能電站等設施建設,提升電網調峰能力,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上,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優先消納。
七、組織實施
本實施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X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2021年,以模擬運行方式按照本實施方案對責任主體進行試考核,各責任主體暫免考核。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進行監測評價。
方案實施期間若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新的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