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138號)》文件正式官網公布,以市場化機制引導市場主體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通過自建、合建、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來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提出確認、管理、運行等有關規定。為確保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標,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必須提前安排,同步推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并網和消納,這一政策作為實現目標的長效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對于保障風光等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高比例、高質量、市場化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易躍春解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
提升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能力,需要多方持續發力增加電力系統靈活性。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蓬勃發展,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從2015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11.4%,為能源供應清潔轉型做出了貢獻,為實現雙碳目標打下了堅實基礎。隨著風電、光伏發電(以下簡稱“風光”)等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在電力系統中滲透率快速增加,加之今后風光要實現倍增、跨越式發展,風光消納、電力系統運行和管理將面臨愈加嚴峻的挑戰。2020年風光電量在全國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已達9.7%,一些可再生能源發展好的省份和地區比重更高,在可再生能源消納方面既是國內標桿,也在國際領先,“三北”地區典型如青海,風光發電量在其全部發電量占比為26%,風光實際消納量在其全社會用電量占比為24%,東中部和南方地區典型如浙江海寧市,2021年上半年光伏發電裝機與當地最低和最高用電負荷的比值分別為95%和29%。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占比較高的地區繼續提升風光在電力系統中的滲透率,必須在電源側、電網側、用戶側各方都采取有效措施,通過合理配置調峰和儲能設施、推進火電靈活性改造、加快電網基礎設施建設、發揮需求側響應作用、加強網源荷儲銜接等方式,持續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增加系統調節能力。
多渠道配置調峰等資源,有效增加風光并網規模。今年開始我國對新核準風電和新備案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新的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即并網多元保障機制,新安排項目分為兩類,一是各省份完成年度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網項目為保障性并網項目,電網企業作為承擔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的主體,需要在每年新增的并網消納規模中承擔主要責任,因此這類項目由電網企業實行保障性并網;二是在保障性并網范圍以外仍有意愿并網的項目為市場化并網項目,根據政策,鼓勵和允許發電企業通過自建、合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來落實并網條件,在滿足并網條件規定要求情況下,這些市場化并網項目(即增加的風光發電裝機規模)由電網企業予以并網。符合政策的電源側配置調峰資源涵蓋了當前技術產業成熟、達到商業化應用的多種技術類型,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燃氣發電、光熱電站、靈活性改造后的煤電,但之前已被列為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的不算在內。
合理量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合建、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的掛鉤比例。市場化并網的新增風光項目,適宜配置多大規模的調峰和儲能,既要從技術和經濟性考慮,也要從電源本身情況和所在電力系統考量,影響因素是多維且相互關聯的,電源形式及出力特性、調峰資源技術類型及出力特性、所在電力系統網源荷特征等都影響調峰能力配置需求,且后者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進程而動態變化,還要統籌處理好發電企業積極性和系統調峰需求的關系。因此,政策規定了調峰和儲能能力的掛鉤比例的量化標準,并提出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即一是2022年后國家對配建比例可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每年公布一次,二是各省份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可結合地方實際對調峰和儲能認定能力標準及配建比例進行適當的動態調整。實施之初采用全國統一標準和配建比例,對不同資源明確了調峰能力認定標準,如對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光熱電站實行按照裝機容量認定調峰能力,市場化并網的新增風光項目的調峰配建比例低限為“時長4小時*功率15%的掛鉤比例”,掛鉤比例超過20%的可優先并網。
以市場化方式實現新增市場化并網風光項目與調峰和儲能能力的配置。配置何種類型的調峰資源、在自建、合建、購買中采用哪種方式、配置容量多少(至少達到基本要求)等均由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決定和選擇。在方式選擇上,目前政策更鼓勵企業在自愿前提下采用自建、合建方式,如規定,初期可以按照適當高出出資比例所對應的裝機容量來配建風光發電。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新增市場化并網的風光項目與所配置的調峰和儲能能力應同步建成和同步并網,配建調峰和儲能能力只適用于當年,如果未用完,剩余量也不能結轉到下一年用于配建風光項目,但可以在當年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至其他有需求的發電企業。政策要求自建、合建、購買、交易調峰資源與配建的風光項目,均要在同一省份范圍內,并通過加強運行監管、不定期按照企業承諾的調峰能力開展調度運行、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等措施,真正發揮省內配置調峰資源增加本省份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提高保障風光利用率、提升本地可再生能源占比、推進能源清潔轉型和實現雙碳目標的作用。
(作者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
易躍春解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
提升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能力,需要多方持續發力增加電力系統靈活性。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蓬勃發展,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從2015年的5.0%提升到2020年的11.4%,為能源供應清潔轉型做出了貢獻,為實現雙碳目標打下了堅實基礎。隨著風電、光伏發電(以下簡稱“風光”)等波動性可再生能源在電力系統中滲透率快速增加,加之今后風光要實現倍增、跨越式發展,風光消納、電力系統運行和管理將面臨愈加嚴峻的挑戰。2020年風光電量在全國全社會用電量中的比重已達9.7%,一些可再生能源發展好的省份和地區比重更高,在可再生能源消納方面既是國內標桿,也在國際領先,“三北”地區典型如青海,風光發電量在其全部發電量占比為26%,風光實際消納量在其全社會用電量占比為24%,東中部和南方地區典型如浙江海寧市,2021年上半年光伏發電裝機與當地最低和最高用電負荷的比值分別為95%和29%。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可再生能源占比較高的地區繼續提升風光在電力系統中的滲透率,必須在電源側、電網側、用戶側各方都采取有效措施,通過合理配置調峰和儲能設施、推進火電靈活性改造、加快電網基礎設施建設、發揮需求側響應作用、加強網源荷儲銜接等方式,持續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增加系統調節能力。
多渠道配置調峰等資源,有效增加風光并網規模。今年開始我國對新核準風電和新備案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新的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即并網多元保障機制,新安排項目分為兩類,一是各省份完成年度非水電最低消納責任權重所必需的新增并網項目為保障性并網項目,電網企業作為承擔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的主體,需要在每年新增的并網消納規模中承擔主要責任,因此這類項目由電網企業實行保障性并網;二是在保障性并網范圍以外仍有意愿并網的項目為市場化并網項目,根據政策,鼓勵和允許發電企業通過自建、合建、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來落實并網條件,在滿足并網條件規定要求情況下,這些市場化并網項目(即增加的風光發電裝機規模)由電網企業予以并網。符合政策的電源側配置調峰資源涵蓋了當前技術產業成熟、達到商業化應用的多種技術類型,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燃氣發電、光熱電站、靈活性改造后的煤電,但之前已被列為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的不算在內。
合理量化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合建、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的掛鉤比例。市場化并網的新增風光項目,適宜配置多大規模的調峰和儲能,既要從技術和經濟性考慮,也要從電源本身情況和所在電力系統考量,影響因素是多維且相互關聯的,電源形式及出力特性、調峰資源技術類型及出力特性、所在電力系統網源荷特征等都影響調峰能力配置需求,且后者隨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進程而動態變化,還要統籌處理好發電企業積極性和系統調峰需求的關系。因此,政策規定了調峰和儲能能力的掛鉤比例的量化標準,并提出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即一是2022年后國家對配建比例可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每年公布一次,二是各省份在充分評估的基礎上,可結合地方實際對調峰和儲能認定能力標準及配建比例進行適當的動態調整。實施之初采用全國統一標準和配建比例,對不同資源明確了調峰能力認定標準,如對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光熱電站實行按照裝機容量認定調峰能力,市場化并網的新增風光項目的調峰配建比例低限為“時長4小時*功率15%的掛鉤比例”,掛鉤比例超過20%的可優先并網。
以市場化方式實現新增市場化并網風光項目與調峰和儲能能力的配置。配置何種類型的調峰資源、在自建、合建、購買中采用哪種方式、配置容量多少(至少達到基本要求)等均由發電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決定和選擇。在方式選擇上,目前政策更鼓勵企業在自愿前提下采用自建、合建方式,如規定,初期可以按照適當高出出資比例所對應的裝機容量來配建風光發電。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新增市場化并網的風光項目與所配置的調峰和儲能能力應同步建成和同步并網,配建調峰和儲能能力只適用于當年,如果未用完,剩余量也不能結轉到下一年用于配建風光項目,但可以在當年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至其他有需求的發電企業。政策要求自建、合建、購買、交易調峰資源與配建的風光項目,均要在同一省份范圍內,并通過加強運行監管、不定期按照企業承諾的調峰能力開展調度運行、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等措施,真正發揮省內配置調峰資源增加本省份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提高保障風光利用率、提升本地可再生能源占比、推進能源清潔轉型和實現雙碳目標的作用。
(作者系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