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適應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優化分時電價機制
(一)完善峰谷電價機制。
1.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寬松、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以及凈負荷曲線變化特性。
2.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二)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并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熱電聯產機組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大、電力系統階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強化尖峰電價、深谷電價機制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三)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因素,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豐、枯時段應結合多年來水、風光出力特性等情況合理劃分,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置。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通過適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三、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一)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二)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合理設定限價標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目錄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三)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四、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復雜性,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關落實情況請于2021年12月底前報我委。
(二)做好執行評估。各地要密切跟蹤當地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序研究解決。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制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現就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適應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二、優化分時電價機制
(一)完善峰谷電價機制。
1.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將系統供需緊張、邊際供電成本高的時段確定為高峰時段,引導用戶節約用電、錯峰避峰;將系統供需寬松、邊際供電成本低的時段確定為低谷時段,促進新能源消納、引導用戶調整負荷。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以及凈負荷曲線變化特性。
2.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電力系統峰谷差率、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二)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并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熱電聯產機組和可再生能源裝機占比大、電力系統階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可參照尖峰電價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強化尖峰電價、深谷電價機制與電力需求側管理政策的銜接協同,充分挖掘需求側調節能力。
(三)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分季節劃分峰谷時段,合理設置季節性峰谷電價價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統籌考慮風光水多能互補因素,進一步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豐、枯時段應結合多年來水、風光出力特性等情況合理劃分,電價浮動比例根據系統供需情況合理設置。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采暖電價政策,通過適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三、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
(一)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執行分時電價用戶的平均用電價格),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不得自行暫停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或縮小執行范圍,嚴禁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為名變相實施優惠電價。鼓勵工商業用戶通過配置儲能、開展綜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時段用電負荷、增加低谷用電量,通過改變用電時段來降低用電成本。有條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政策,逐步拉大峰谷電價價差。
(二)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地方要完善市場交易規則,合理設定限價標準,促進市場形成有效的分時電價信號,為目錄分時電價機制動態調整提供參考。
(三)完善市場化電力用戶執行方式。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要完善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市場主體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四、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
(一)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復雜性,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具體措施,有關落實情況請于2021年12月底前報我委。
(二)做好執行評估。各地要密切跟蹤當地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序研究解決。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三)強化宣傳引導。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全面準確解讀分時電價機制,宣傳分時電價機制在保障電力安全供應、促進新能源消納、提升系統運行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爭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強輿情監測預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確保分時電價機制平穩實施。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