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6MW的分散式風電是不是分布式電源?這個問題好像簡單得不用想,一定是。但實際上某些省份能監部門卻給出了否定答案。
根據國家“放管服”政策,分布式電源無需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集中式需要。如果分散式風電不被認定為分布式電源,業主需要在并網后6個月內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沒有按期辦理將會影響正常發電業務和補貼申報。
雖然政策倡導多年,但分散式風電項目的批量化核準是在2019年,2020-2021年進入密集并網期。各地能監部門對相同的文件解讀差異,可能徒增開發商成本。而在鄉村振興、連片開發、源網荷儲一體化思路的倡導下,接近負荷側、就近消納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必將成為未來的主流開發模式之一,盡快厘清分布式發電、分散式風電的概念,顯得尤為重要。
十二五緩慢起步
風電場比光伏電站更早在國內生根。《可再生能源法》出臺以來,大型化/基地化風電項目是主流開發模式,由于電源電網建設不匹配,2010年前后三北地區首次出現冬季限電,此后愈演愈烈。
2011年,時任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曾公開表示,未來我國將不再一味發展大型風電基地,鼓勵分散式開發。此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也強調分布式開發模式的推廣,分散式風電與分布式光伏的割裂命名也自始形成——按照集中與分散開發并重的原則加快開發風電、按照集中開發與分布式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太陽能多元化利用。
長期以來,行業內一般認為分布式電源項目有兩個限制條件,一個是接入的電壓等級,二是單體項目容量。綜合來看,十二五期間的管理文件,一般只強調接入配網、就地消納的特征,對單體項目容量沒有特殊限制。
比如,2011年,國家能源局出臺的《關于印發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對分散式風電進行了首次定義,除強調接入配網(110千伏以下)的特征外,單體項目規模上限較高,為不超過5萬千瓦。
圖1 《關于印發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要點
伴隨光伏及其他電源的發展,2013年8月,國家發改委進一步出臺《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對分布式發電進行了綜合定義,仍然強調的是接入配網,對風電、光伏項目規模沒有限制:
圖2《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2013-2014年,國網公司出臺《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旨在促進分布式發電項目當中的”小型項目“便捷并網,此處強調了6MW的概念,但并不應該理解為對全部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單體規模限制。文件主要適用于如下兩種情形: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
35千伏電壓等級接入,年自發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或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年自發自用電量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
十三五趕個晚集
雖然國家層面倡導分布式電源開發,但十二五期間實際響應者寥寥。截至2015年底,我國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606萬千瓦,占光伏裝機總量的14%;分散式風電規模不足30萬千瓦,占風電裝機總量的2.3%。
究其原因,早期風光項目造價偏高,分布式發電項目難以通過規模效應有效降低成本,產生足夠有吸引力的經濟性;另外,十二五期間新能源項目開發還處于拓荒期,集中式項目資源供給充足,即便考慮了短期限電因素,仍然可以實現可觀的經濟收益,因此,分布式發電項目并非開發商的著力點。
十三五中后期,由于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和戶用光伏的補貼電價先后得以明確,在光伏造價快速下降后,投資回報顯著上升,分布式光伏業務快速發展。截至2020年底,我國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7813萬千瓦,占光伏裝機總量的30.9%。與此同時,受到去補貼、競價和建設指標因素影響,部分省份集中式風電項目難以推進,分散式風電成為開發商曲線救國的方式。2019年,中國分散式風電新增裝機容量為300MW,同比增長114.8%;累計裝機容量達到935MW。
2017年,在第三輪電改日益深化、增量配電網試點開啟后,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推動隔墻售電。文件對允許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發電項目進行了等級+容量的雙重框定: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20MW(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后不超過20MW);單體項目容量超過20MW但不高于50MW,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10千伏且在該電壓等級范圍內就近消納。與前述文件規定的單體規模上限存在差異。
這一試點文件對分布式發電業務和電力體制改革具有劃時代意義,但十分可惜的是,受到各種因素影響,最終只在江蘇部分地區進行了小規模試點,未能在全國廣泛鋪開。
伴隨限電加劇和紅色預警制度的執行,2017年5月,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收緊了分散式風電的并網電壓等級。要求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建設應嚴格限制在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嚴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送電。對于未嚴格符合此并網要求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網企業不得接受其并網運行。
但是,不到一年以后,2018年3月,能源局發布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30號),又把分散式風電的接入電壓等級恢復為原有的110千伏及以下,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借我一雙慧眼
綜上所述,至今為止,分布式發電項目、尤其是分散式風電總規模和影響有限,因此過去十年監管部門針對分布式發電、分散式風電項目的政策大多是指導性、階段性意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和統一性較差,后一個文件的出臺并沒有同步強調前一個文件的廢止,導致遇到理解偏差時,地方監管部門做出的任何判定都可以找到依據,徒增開發商溝通與運營成本。
另外,伴隨行業發展,傳統意義上的分布式項目定義也會受到挑戰。綜合已出臺的政策來看,風電、光伏類分布式發電項目應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接入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下;二是單體項目容量不超過50MW。
但伴隨風機大型化發展,陸上單臺機組容量已經超過6MW;連片開發模式下,分布式光伏規模也很可能突破50MW這一容量限制;就近消納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場景,會不會出現在1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了100MW的情況?
在分布式發電項目大行其道之前,關于分布式的概念和范圍,需要得到全國統一的答案。
根據國家“放管服”政策,分布式電源無需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集中式需要。如果分散式風電不被認定為分布式電源,業主需要在并網后6個月內辦理發電業務許可證,沒有按期辦理將會影響正常發電業務和補貼申報。
雖然政策倡導多年,但分散式風電項目的批量化核準是在2019年,2020-2021年進入密集并網期。各地能監部門對相同的文件解讀差異,可能徒增開發商成本。而在鄉村振興、連片開發、源網荷儲一體化思路的倡導下,接近負荷側、就近消納的分布式發電項目必將成為未來的主流開發模式之一,盡快厘清分布式發電、分散式風電的概念,顯得尤為重要。
十二五緩慢起步
風電場比光伏電站更早在國內生根。《可再生能源法》出臺以來,大型化/基地化風電項目是主流開發模式,由于電源電網建設不匹配,2010年前后三北地區首次出現冬季限電,此后愈演愈烈。
2011年,時任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曾公開表示,未來我國將不再一味發展大型風電基地,鼓勵分散式開發。此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也強調分布式開發模式的推廣,分散式風電與分布式光伏的割裂命名也自始形成——按照集中與分散開發并重的原則加快開發風電、按照集中開發與分布式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推進太陽能多元化利用。
長期以來,行業內一般認為分布式電源項目有兩個限制條件,一個是接入的電壓等級,二是單體項目容量。綜合來看,十二五期間的管理文件,一般只強調接入配網、就地消納的特征,對單體項目容量沒有特殊限制。
比如,2011年,國家能源局出臺的《關于印發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對分散式風電進行了首次定義,除強調接入配網(110千伏以下)的特征外,單體項目規模上限較高,為不超過5萬千瓦。
圖1 《關于印發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要點
伴隨光伏及其他電源的發展,2013年8月,國家發改委進一步出臺《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對分布式發電進行了綜合定義,仍然強調的是接入配網,對風電、光伏項目規模沒有限制:
圖2《分布式發電管理暫行辦法》要點
2013-2014年,國網公司出臺《分布式電源并網服務管理規則》,旨在促進分布式發電項目當中的”小型項目“便捷并網,此處強調了6MW的概念,但并不應該理解為對全部分布式發電項目的單體規模限制。文件主要適用于如下兩種情形: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不超過6兆瓦的分布式電源;
35千伏電壓等級接入,年自發自用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或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且單個并網點總裝機容量超過6兆瓦,年自發自用電量大于50%的分布式電源。
十三五趕個晚集
雖然國家層面倡導分布式電源開發,但十二五期間實際響應者寥寥。截至2015年底,我國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606萬千瓦,占光伏裝機總量的14%;分散式風電規模不足30萬千瓦,占風電裝機總量的2.3%。
究其原因,早期風光項目造價偏高,分布式發電項目難以通過規模效應有效降低成本,產生足夠有吸引力的經濟性;另外,十二五期間新能源項目開發還處于拓荒期,集中式項目資源供給充足,即便考慮了短期限電因素,仍然可以實現可觀的經濟收益,因此,分布式發電項目并非開發商的著力點。
十三五中后期,由于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和戶用光伏的補貼電價先后得以明確,在光伏造價快速下降后,投資回報顯著上升,分布式光伏業務快速發展。截至2020年底,我國分布式光伏累計裝機7813萬千瓦,占光伏裝機總量的30.9%。與此同時,受到去補貼、競價和建設指標因素影響,部分省份集中式風電項目難以推進,分散式風電成為開發商曲線救國的方式。2019年,中國分散式風電新增裝機容量為300MW,同比增長114.8%;累計裝機容量達到935MW。
2017年,在第三輪電改日益深化、增量配電網試點開啟后,國家發改委、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試點的通知》,推動隔墻售電。文件對允許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發電項目進行了等級+容量的雙重框定:接網電壓等級在35千伏及以下的項目,單體容量不超過20MW(有自身電力消費的,扣除當年用電最大負荷后不超過20MW);單體項目容量超過20MW但不高于50MW,接網電壓等級不超過110千伏且在該電壓等級范圍內就近消納。與前述文件規定的單體規模上限存在差異。
這一試點文件對分布式發電業務和電力體制改革具有劃時代意義,但十分可惜的是,受到各種因素影響,最終只在江蘇部分地區進行了小規模試點,未能在全國廣泛鋪開。
伴隨限電加劇和紅色預警制度的執行,2017年5月,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收緊了分散式風電的并網電壓等級。要求分散式接入風電項目建設應嚴格限制在35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嚴禁向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送電。對于未嚴格符合此并網要求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電網企業不得接受其并網運行。
但是,不到一年以后,2018年3月,能源局發布的《分散式風電項目開發建設暫行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30號),又把分散式風電的接入電壓等級恢復為原有的110千伏及以下,總容量不應超過50兆瓦。
借我一雙慧眼
綜上所述,至今為止,分布式發電項目、尤其是分散式風電總規模和影響有限,因此過去十年監管部門針對分布式發電、分散式風電項目的政策大多是指導性、階段性意見,文件之間的銜接性和統一性較差,后一個文件的出臺并沒有同步強調前一個文件的廢止,導致遇到理解偏差時,地方監管部門做出的任何判定都可以找到依據,徒增開發商溝通與運營成本。
另外,伴隨行業發展,傳統意義上的分布式項目定義也會受到挑戰。綜合已出臺的政策來看,風電、光伏類分布式發電項目應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接入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下;二是單體項目容量不超過50MW。
但伴隨風機大型化發展,陸上單臺機組容量已經超過6MW;連片開發模式下,分布式光伏規模也很可能突破50MW這一容量限制;就近消納的源網荷儲一體化項目場景,會不會出現在1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了100MW的情況?
在分布式發電項目大行其道之前,關于分布式的概念和范圍,需要得到全國統一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