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能觀察近日獲悉,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蘇州市加氫站和氫燃料汽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提出:
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
3、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氫能燃料汽車等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高壓氫氣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
4、公安機關負責高壓氫氣長管拖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氣瓶充裝許可及涉及到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全文):
蘇州市加氫站和氫燃料汽車
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蘇州市加氫站、氫能燃料汽車運行安全,規范加氫站、氫能燃料汽車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指導,以國內加油(氣)站成熟管理體系為借鑒,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各類氫能燃料汽車運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加氫站、氫能燃料汽車運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氫能燃料汽車等
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高壓氫氣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
公安機關負責高壓氫氣長管拖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氣瓶充裝許可及涉及到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氫燃料汽車加氫站、氫燃料汽車運營單位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加氫站運營單位安全管理
第五條 加氫站的選址、設計、施工、及安全管理等應符合GB 50516《加氫站技術規范》、GB/T 34584《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3《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Z 34541《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TSG 07《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各類加氫合建站還應符合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規定。
第六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須向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證》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八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包括主要負責人在內的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加氫站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二)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三)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制度;
(四) 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五)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 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七)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一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特點,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覆蓋加氫站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明確安全操作要求、控制指標、主要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每班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崗,督促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 加氫站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加氫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維護搶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加氫站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充裝人員、充裝檢查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經市場監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規范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二)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悉知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進行特種作業活動或特種設備作業活動,應當聘用取得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核實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按照準許的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安排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管理,履行安全責任:
(一)不得使用違章建(構)筑物從事經營活動;
(二)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防設施;
(四)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五)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應符合國家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使用需要生產許可、使用登記、檢驗要求等管理的壓力容器、安全裝置等設備,應具有有效的許可證明和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規范其安全管理信息的記錄,對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事故及人員資質等數據進行實時記錄與定期保存。
第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供應的氫氣應符合氫燃料汽車所需氫氣質量要求,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十九條 加氫站現場應設置清晰的安全工藝流程圖,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檢修動火作業前或長期停用前后,均應進行氮氣吹掃置換,取樣分析氫含量或氧含量符合GB4962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氫氣系統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進入工作場所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嚴禁帶入火種,不得隨意敲擊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檢修人員應使用不發火工具,不得隨意觸動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和容器。
第二十二條 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的檢修,應切斷相應的電源、氣源,并用盲板隔斷與尚在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和容器的聯接,并經氮氣吹掃置換合格后再進行檢修,檢修后均應進行氣密性試驗和泄漏量試驗并合格。
第二十三條 進行特殊作業時,應嚴格按照GB30871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應當定期對作業場所、工藝、設備和崗位進行危害辨識,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第二十五條 加氫站內各類安全附件、加氫機、氫泄漏檢測設施、消防設施、電氣設施、防雷防靜電設施等應按照規定周期和內容進行檢查、檢驗合格。
第二十六條 加氫站輸送、使用氫氣的鋼瓶和儲氫設施,應嚴禁將氫氣用完,余壓符合GB/Z34541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
(一) 以氫氣為燃料的汽車無出廠檢驗合格證;
(二) 汽車氫氣瓶無氣瓶使用登記、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第二十八條 加氫站發生氫氣著火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切斷氫氣氣源;不能切斷時,只要有氫氣泄漏,不應急于撲滅氫氣火焰;
(二)對周圍設備噴水冷卻;
(三)及時報警,并撤離危險區內人員。
第二十九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半年應組織至少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至少進行1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各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根據GB/T34584、GB/T34583、GB/Z 34541等的相關規定,建立加氫站安全檢查制度,對加氫站依法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安全負責人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相關部門應積極履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 氫燃料汽車運行單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氫燃料汽車運行單位應制定完善的氫燃料汽車安全組織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參與運行人員應接受氫燃料汽車相關專業技術和安全培訓,運行單位應對參與運行人員(包括司機、維修維護人員等)進行建檔管理。
第三十五條 運行單位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監督考核制度;
(二) 氫燃料汽車安全管理制度;
(三) 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四) 氫燃料汽車維護保養制度;
(五) 氫燃料汽車日常點檢制度。
第三十六條 參與運行的氫燃料車輛結構和安全性應滿足GB/T24549的要求,并按照GB/T32960.3的要求安裝遠程監控設備,以實時監測氫燃料汽車的運行指標、安全狀況。
第三十七條 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氫氣排空或置換操作時,應選空曠位置并遠離火源、電源的地方進行。保持空氣流通,防止氫氣積聚,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作業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第三十八條 氣瓶使用應符合TSG 23《氣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第三十九條 在車輛維修、氫燃料汽車加注等操作時應切斷整車電源。
第四十條 應對燃料電池系統和車載供氫系統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按照車輛定期年檢要求同步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年檢,年檢時不允許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拆裝檢查。
第四十一條 報廢處理時應確保系統各零部件及管路內氫氣排空,并交由專業機構進行報廢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運行單位應實時記錄和保存車輛數據信息,并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氫燃料汽車運行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車輛氫燃料泄漏;
(二)車輛電氣故障;
(三)車輛機械故障;
(四)車輛火情及碰撞。
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半年應組織至少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加氫站: 為氫燃料汽車或氫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氣燃料的專門場所。
(三)氫氣長管拖車:由若干個高壓氫氣壓力容器或氣瓶組裝后設置在汽車拖車上,用于運輸高壓氫氣的裝置,配帶相應的連接管道、閥門、安全裝置等。
(四)氫燃料汽車:是以氫為主要能量作為移動的汽車。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見稿》提出:
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
3、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氫能燃料汽車等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高壓氫氣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
4、公安機關負責高壓氫氣長管拖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氣瓶充裝許可及涉及到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以下為《意見稿》全文(點擊文末閱讀原文,下載全文):
蘇州市加氫站和氫燃料汽車
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蘇州市加氫站、氫能燃料汽車運行安全,規范加氫站、氫能燃料汽車運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促進氫能產業健康安全持續發展,以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為指導,以國內加油(氣)站成熟管理體系為借鑒,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各類氫能燃料汽車運營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加氫站、氫能燃料汽車運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第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加氫站安全監督管理以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加氫站的工程建設管理和消防審驗。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氫能燃料汽車等
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高壓氫氣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高壓氫氣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押運人員等的資格認定。
公安機關負責高壓氫氣長管拖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氫站氣瓶充裝許可及涉及到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
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氫燃料汽車加氫站、氫燃料汽車運營單位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章 加氫站運營單位安全管理
第五條 加氫站的選址、設計、施工、及安全管理等應符合GB 50516《加氫站技術規范》、GB/T 34584《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3《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Z 34541《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TSG 07《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等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各類加氫合建站還應符合相關的現行國家標準規定。
第六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須向所在地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證》等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八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包括主要負責人在內的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加氫站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
第十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二)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三)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制度;
(四) 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五)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 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七) 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 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制度。
第十一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結合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特點,制訂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覆蓋加氫站經營活動的全過程。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明確安全操作要求、控制指標、主要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確保每班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崗,督促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糾正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 加氫站從業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加氫站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維護搶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加氫站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充裝人員、充裝檢查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并經市場監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規范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履行下列責任: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二)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悉知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進行特種作業活動或特種設備作業活動,應當聘用取得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核實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按照準許的作業類別和操作項目安排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備設施的管理,履行安全責任:
(一)不得使用違章建(構)筑物從事經營活動;
(二)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確定的場所使用功能,危及生產安全;
(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壓、圈占、遮擋消防設施;
(四)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
(五)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應符合國家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使用需要生產許可、使用登記、檢驗要求等管理的壓力容器、安全裝置等設備,應具有有效的許可證明和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應規范其安全管理信息的記錄,對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事故及人員資質等數據進行實時記錄與定期保存。
第十八條 加氫站運營單位供應的氫氣應符合氫燃料汽車所需氫氣質量要求,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十九條 加氫站現場應設置清晰的安全工藝流程圖,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重要設備和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二十條 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檢修動火作業前或長期停用前后,均應進行氮氣吹掃置換,取樣分析氫含量或氧含量符合GB4962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一條 氫氣系統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進入工作場所穿戴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嚴禁帶入火種,不得隨意敲擊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檢修人員應使用不發火工具,不得隨意觸動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和容器。
第二十二條 氫氣設備、管道和容器的檢修,應切斷相應的電源、氣源,并用盲板隔斷與尚在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和容器的聯接,并經氮氣吹掃置換合格后再進行檢修,檢修后均應進行氣密性試驗和泄漏量試驗并合格。
第二十三條 進行特殊作業時,應嚴格按照GB30871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應當定期對作業場所、工藝、設備和崗位進行危害辨識,開展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人員。
第二十五條 加氫站內各類安全附件、加氫機、氫泄漏檢測設施、消防設施、電氣設施、防雷防靜電設施等應按照規定周期和內容進行檢查、檢驗合格。
第二十六條 加氫站輸送、使用氫氣的鋼瓶和儲氫設施,應嚴禁將氫氣用完,余壓符合GB/Z34541的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
(一) 以氫氣為燃料的汽車無出廠檢驗合格證;
(二) 汽車氫氣瓶無氣瓶使用登記、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第二十八條 加氫站發生氫氣著火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切斷氫氣氣源;不能切斷時,只要有氫氣泄漏,不應急于撲滅氫氣火焰;
(二)對周圍設備噴水冷卻;
(三)及時報警,并撤離危險區內人員。
第二十九條 加氫站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半年應組織至少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至少進行1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 各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根據GB/T34584、GB/T34583、GB/Z 34541等的相關規定,建立加氫站安全檢查制度,對加氫站依法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 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安全負責人應當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相關部門應積極履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章 氫燃料汽車運行單位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氫燃料汽車運行單位應制定完善的氫燃料汽車安全組織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參與運行人員應接受氫燃料汽車相關專業技術和安全培訓,運行單位應對參與運行人員(包括司機、維修維護人員等)進行建檔管理。
第三十五條 運行單位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 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其監督考核制度;
(二) 氫燃料汽車安全管理制度;
(三) 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制度;
(四) 氫燃料汽車維護保養制度;
(五) 氫燃料汽車日常點檢制度。
第三十六條 參與運行的氫燃料車輛結構和安全性應滿足GB/T24549的要求,并按照GB/T32960.3的要求安裝遠程監控設備,以實時監測氫燃料汽車的運行指標、安全狀況。
第三十七條 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氫氣排空或置換操作時,應選空曠位置并遠離火源、電源的地方進行。保持空氣流通,防止氫氣積聚,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作業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第三十八條 氣瓶使用應符合TSG 23《氣瓶安全技術規程》要求。
第三十九條 在車輛維修、氫燃料汽車加注等操作時應切斷整車電源。
第四十條 應對燃料電池系統和車載供氫系統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按照車輛定期年檢要求同步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年檢,年檢時不允許對車載供氫系統進行拆裝檢查。
第四十一條 報廢處理時應確保系統各零部件及管路內氫氣排空,并交由專業機構進行報廢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運行單位應實時記錄和保存車輛數據信息,并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氫燃料汽車運行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車輛氫燃料泄漏;
(二)車輛電氣故障;
(三)車輛機械故障;
(四)車輛火情及碰撞。
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每半年應組織至少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由住建、應急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加氫站: 為氫燃料汽車或氫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氣燃料的專門場所。
(三)氫氣長管拖車:由若干個高壓氫氣壓力容器或氣瓶組裝后設置在汽車拖車上,用于運輸高壓氫氣的裝置,配帶相應的連接管道、閥門、安全裝置等。
(四)氫燃料汽車:是以氫為主要能量作為移動的汽車。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