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年預期目標,根據文件,從2021年起,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省按此開展項目儲備。
各省在確保完成2025年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的前提下,由于當地水電、核電集中投產影響消納空間或其他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可以將未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累計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據各自經濟發展需要、資源稟賦和消納能力等,相互協商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對超額完成激勵性權重的,在能源雙控考核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激勵。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1〕7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實現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標,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現將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年預期目標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起,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省按此開展項目儲備。2021年各?。▍^、市)消納責任權重見附件1,2022年各?。▍^、市)預期目標見附件2。
二、各省在確保完成2025年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的前提下,由于當地水電、核電集中投產影響消納空間或其他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可以將未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累計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據各自經濟發展需要、資源稟賦和消納能力等,相互協商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對超額完成激勵性權重的,在能源雙控考核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激勵。
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推動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2022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各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調度、運行和交易等部門,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域輸送和市場交易。2022年1月底前,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相關派出機構報送2021年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五、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域交易,對監管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開展監管。2022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1年監管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組織有關單位按月跟蹤監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進展及消納利用水平,按季掌握電網企業調度部門、交易機構落實中長期電力交易情況,按半年評估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按年度通報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附件:1.2021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2.2022年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1年5月21日
各省在確保完成2025年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的前提下,由于當地水電、核電集中投產影響消納空間或其他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可以將未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累計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據各自經濟發展需要、資源稟賦和消納能力等,相互協商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對超額完成激勵性權重的,在能源雙控考核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激勵。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1〕7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任務,實現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標,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現將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和2022年預期目標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21年起,每年初滾動發布各省權重,同時印發當年和次年消納責任權重,當年權重為約束性指標,各省按此進行考核評估,次年權重為預期性指標,各省按此開展項目儲備。2021年各?。▍^、市)消納責任權重見附件1,2022年各?。▍^、市)預期目標見附件2。
二、各省在確保完成2025年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的前提下,由于當地水電、核電集中投產影響消納空間或其他客觀原因,當年未完成消納責任權重的,可以將未完成的消納責任權重累計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各省可以根據各自經濟發展需要、資源稟賦和消納能力等,相互協商采取靈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納責任權重。對超額完成激勵性權重的,在能源雙控考核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激勵。
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推動本地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開展跨省跨區電力交易,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2022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四、各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調度、運行和交易等部門,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域輸送和市場交易。2022年1月底前,國家電網、南方電網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相關派出機構報送2021年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五、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域交易,對監管區域內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開展監管。2022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1年監管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組織有關單位按月跟蹤監測各省級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進展及消納利用水平,按季掌握電網企業調度部門、交易機構落實中長期電力交易情況,按半年評估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按年度通報各省級行政區域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附件:1.2021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2.2022年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預期目標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