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印發的《關于加強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建設管理的通知》(財建[2010]662號)要求,現將光電建筑一體化項目申報及組織實施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示范項目的要求
(一)與建筑一體化要求。示范項目應以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建材型光伏構件、普通型光伏構件應用為主,建材型光伏構件指將太陽能電池與瓦、磚、建材、玻璃等建筑材料復合在一起成為不可分割的建筑構件或建筑材料,如光伏瓦、光伏磚、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墻等;普通型光伏構件指與建筑構件組合在一起或直接作為建筑構件的光伏組件。新建建筑光伏系統應與建筑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達到光伏系統與建筑的良好結合。建筑本體應達到國家或地方建筑節能標準。
(二)并網技術要求。示范項目應優先考慮采用用戶側并網方式,實現自發自用。具備條件地區應加快推廣微電網共網技術示范,完善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提高光伏發電對現有電網條件的適應能力。
(三)關鍵設備質量要求。示范項目應采用性能先進的產品,其中:晶體硅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以及儲能鉛酸蓄電池等關鍵設備應從國家統一招標的入圍企業中采購,性能不得低于國家統一招標規定的要求;非晶硅組件可由項目業主自行采購,組件轉換效率不得低于6%,輸出功率衰減率2年內不高于4%、10年內不高于10%、25年內不高于20%;用于采光頂、幕墻等部位的光伏玻璃材料應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發改運行[2003]2116號)要求。
(四)項目建設周期要求。新建建筑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周期應不超過2年;既有建筑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建設周期應不超過1年。
二、關于補貼資金審核及撥付
(一)中央財政對示范項目建設所用關鍵設備和工程安裝等其它費用分別給予補貼。
(二)對示范項目采用的晶體硅組件、并網逆變器以及儲能鉛酸蓄電池等關鍵設備,本次按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50%給予補貼,并按照財建[2010]662號文件規定的程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設備供貨企業。
(三)對示范項目采用的非招標產品(非晶硅組件),補貼標準按晶體硅組件最低中標協議供貨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本次補貼比例暫定為50%,并依據施工圖專項審查報告(或專項論證結論)和供貨協議書確定的產品供應量核定補助額度,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項目業主單位。
(四)示范項目建設的工程安裝等其它費用采取定額補貼,本次補貼標準暫定為6元/瓦,補貼資金撥付至項目業主單位。
三、關于示范項目資金申請
(一)申請光電建筑一體化示范的項目業主單位應按要求編制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大綱見附件1),并統一申請關鍵設備補貼資金和工程安裝等其他費用補貼。
(二)省級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示范項目申報的組織論證及篩選,重點對項目的光伏產品建筑一體化程度、項目建設周期、光伏發電使用及并網情況等進行審查,并擇優上報。
(三)省級財政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于規定時間內,將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見附件2)報送至財政部經建司、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同時將示范項目實施方案(一式兩份)報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管理辦公室。聯系人及聯系電話:財政經濟建設司綜合處 王志雄 010-68552521;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節能與科技司 胥小龍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管理辦公室 李現輝 010-88082199.
(四)本次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項目示范申報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3月10日。各省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應不超過10MW.
(五)前期已申請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未獲批準的建材型、構件型應用項目,如實施條件完備,可完善實施方案后重新申請。
(六)申報單位登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信息管理系統”(http://www.chinaeeb.gov.cn),憑賬號、密碼登陸系統進行申報。網上申報應與紙質申報材料一致,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的項目,不予受理。
四、關于項目監督管理
(一)地方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已實施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項目的監管,狠抓項目實施進度,并于每年的5月15日、11月15日將項目實施進展、資金撥付情況和項目變更情況等,按時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二)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光電建筑應用設計列入施工圖設計專項審查內容,保證設計環節按照申報內容執行。同時應根據示范工程的進度,定期組織對示范項目實施情況的檢查,重點對光伏系統的安裝進行監督,對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相關責任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