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海南發改委發布《關于開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實施總規模控制,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間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每個申報項目規模不得超過10萬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設備案規模10%的儲能裝置。
全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開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通知
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碳達峰及碳中和的總體要求,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間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將堅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舉,積極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序發展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我委將另行研究制定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意見,各市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相關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政策。現就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實施范圍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嚴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生態保護紅線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二)水庫、海面及海灘、河面及河灘不宜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三)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應按照農光、漁光、林光互補的模式進行建設。
二、申報要件
(一)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有關手續(租賃協議等)。
(二)項目已取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同意項目在該地塊建設的明確意見。
(三)海南電網公司對項目同意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
三、相關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實施總規模控制,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間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每個申報項目規模不得超過10萬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設備案規模10%的儲能裝置。
(二)已取得第二款“申報要件”的企業,到省發展改革委書面申報備案,省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后,通知項目業主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簽訂購售電合同,登陸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項目信息等。
(三)項目備案后,項目公司名稱、項目法人、項目主控股方、項目建設地點在項目取得發電業務許可前不能更改。
(四)項目實際建設規模不得超過核定備案規模,建設規模低于實際核定備案規模30%的也需重新備案。
(五)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未按照申報模式建設的,將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到要求的,將停止并網發電資格,并向“信用中國(海南)”推送該失信行為。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3月15日
全文如下: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開展2021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的通知
瓊發改便函〔2021〕58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碳達峰及碳中和的總體要求,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間我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將堅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舉,積極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有序發展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我委將另行研究制定大力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施意見,各市縣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相關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的政策。現就2021年度我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組織實施范圍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嚴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劃明確禁止的生態保護紅線等區域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二)水庫、海面及海灘、河面及河灘不宜建設光伏發電項目。
(三)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應按照農光、漁光、林光互補的模式進行建設。
二、申報要件
(一)項目已取得建設用地有關手續(租賃協議等)。
(二)項目已取得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同意項目在該地塊建設的明確意見。
(三)海南電網公司對項目同意接入電網的明確意見。
三、相關要求
(一)全省集中式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實施總規模控制,具體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2021年度及“十四五”期間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確定。每個申報項目規模不得超過10萬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設備案規模10%的儲能裝置。
(二)已取得第二款“申報要件”的企業,到省發展改革委書面申報備案,省發展改革委審核通過后,通知項目業主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簽訂購售電合同,登陸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填報項目信息等。
(三)項目備案后,項目公司名稱、項目法人、項目主控股方、項目建設地點在項目取得發電業務許可前不能更改。
(四)項目實際建設規模不得超過核定備案規模,建設規模低于實際核定備案規模30%的也需重新備案。
(五)項目備案后2年內未實際開工建設的,將取消備案資格,收回相應的指標規模。未按照申報模式建設的,將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達到要求的,將停止并網發電資格,并向“信用中國(海南)”推送該失信行為。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