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修訂出臺,被視為公司自治得到加強,公司章程將成企業“憲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俊海曾撰文,我國應推進公司法全面現代化,全面尊重和鼓勵公司理性自治。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會長、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此次參加全國兩會一口氣準備了16份提案,包含產業發展、法律法規、體制機制、助推區域發展等四大方面。其中,他呼吁有關部門修訂《公司法》,賦予企業更多的自治權,認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雙重股權結構。
南存輝告訴記者,此次參加全國兩會的提案是其在2020年重點圍繞法治營商環境、民營企業復工復產、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法治民企建設、企業勞動關系及商會調解等專題在全國多地調研后準備的。南存輝認為,中國市場經濟已發展到較高水平,激發企業活力、健全現代企業治理制度,需要容許企業在公司章程中對于內部治理事項進行充分的意思自治。
作為以電力新能源為主業的正泰集團,此次全國兩會上南存輝的大部分提案圍繞能源轉型、碳中和等展開。南存輝表表示,將立足自己熟悉的領域,圍繞法規、政策、應用等建言獻策,包括一些“卡脖子”的技術等提出建議。
進一步放權企業自治
在《關于修訂“公司法”公司治理條款》的提案中,南存輝提到,自1993年頒布《公司法》以來,歷經多次修改,相繼實現了注冊資本從實繳制到認繳制的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國家干預、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等變革。《公司法》的歷次修改切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對于中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但一些條款也還存在制約因素,長期以來對于公司組織機構相關規范的管束性要求過高,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不同企業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對公司治理多元化的需求越來越高,需要立法層面進一步為公司的意思自治賦權。
我國現行《公司法》在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運行等方面是以強制性規定為主,公司進行意思自治的空間有待進一步拓寬。目前英、美、法、日等市場經濟較為活躍的國家,在公司法的治理結構相關規范中都給予公司充分的自治權,允許公司自主確定內部治理職權劃分、決策授權、會議召集程序等事項,從而促進了本國經濟的進一步活躍。中國市場經濟已發展到較高水平,激發企業活力、健全現代企業治理制度,需要容許企業在公司章程中對于內部治理事項進行充分的意思自治。
南存輝建議,在組織機構設置、職權、運行規范等方面賦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權。例如將《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組織機構”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程序、通知要求、舉行時間等組織機構運行的規定盡可能設置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公司章程自由約定;對于董事會人數、董事和監事的任期以及是否可以連選連任等機構設置和職權事項也設置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公司意思自治。
認可股份公司雙重股權
南存輝還提到,創新創業的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對雙重股權結構等特殊股權制度設計提出了新需求。
目前紐約、香港、新加坡等全球較大的證券交易所允許上市公司采取雙重股權結構,該結構在美國已有效運行近百年,吸引了大量全球優秀企業赴美上市。我國科創板已允許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制度設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雙重股權結構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先驗性嘗試,以實踐證明了雙重股權結構的創新性和可行性。雙重股權結構的引入在保持公司經營策略的穩定性和長期治理愿望的基礎上,能有效抵御惡意收購,更大程度上激發創業者和管理層經營的熱情,對公司治理有效性帶來極大提高。
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于同股同權的制度,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
2018年4月份,港交所發布IPO新規,允許雙重股權結構公司上市。
南存輝表示,科創板改革中的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制度設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雙重股權結構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先驗性嘗試,以實踐證明了雙重股權結構的創新性和可行性。因此他建議,認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雙重股權結構,可將《公司法》現有的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僅作為示范性的規定,并在該條新增第三款,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計特別表決權安排,允許一部分股份對應更多表決權。
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陳文明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雖然我國《公司法》不允許直接實施雙重或三層股權結構,允許股份公司股東將自己的投票權授予其他股東代為行使,在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可以效仿雙重股權結構,將股權和投票權分離。
關注降碳減排
此次全國兩會,高度關注“3060碳目標”。在碳達峰、碳中和方面,南存輝也帶來了相當數量的提案,且極具針對性,非常“硬核”。南存輝說,“3060碳目標”是中國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的重要宣示,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顯示出我國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
南存輝提到,“3060碳目標”實現的要求下,未來的電氣、電力設備都要逐步實現全面智能化。智能化升級過程中,技術規則、標準應用、政策支持、行業要求等亟待形成標準和體系,需要政府部門和企業統一行動。
南存輝說,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綠色能源發展,以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成為我國實現能源結構優化的主力軍,光伏已超過風電,成為我國第三大電源。在“3060碳目標”下,光伏將在我國未來能源格局中發揮更大價值。希望在培育光伏綠電市場化機制、創新“光伏+”模式等方面帶來一線的實踐思考和經驗總結。
“3060碳目標”實現的過程中,將通過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提高能效管理,推進碳市場建設,帶來一系列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將帶來能源供給更加清潔、能源消費更趨綠色、資源配置更靠市場、對外合作更加開放四個方面的積極變化。并將對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認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礎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
南存輝表示,在新能源領域,正泰積極探索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 發展沙光互補、山地改造、海上光伏、農林光互補等“光伏+”新模式,500多座光伏電站遍布全球。與此同時,正泰穩步拓展工商業分布式及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依托產業優勢,在工業互聯網、能源領域推進光伏電站智能化運營管理。其中,正泰安能在全國累計安裝量超過30萬戶,擁有目前國內戶用光伏市場的最大份額。在技術層面,正泰憑借產業鏈優勢,在電站端將更多關注電氣系統的模塊化應用,以實現電氣系統快速布局、智慧運維。另外,將在平滑輸出技術方面做出更多投入,以提高電網支撐能力。
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中國電器工業協會會長、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此次參加全國兩會一口氣準備了16份提案,包含產業發展、法律法規、體制機制、助推區域發展等四大方面。其中,他呼吁有關部門修訂《公司法》,賦予企業更多的自治權,認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雙重股權結構。
南存輝告訴記者,此次參加全國兩會的提案是其在2020年重點圍繞法治營商環境、民營企業復工復產、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法治民企建設、企業勞動關系及商會調解等專題在全國多地調研后準備的。南存輝認為,中國市場經濟已發展到較高水平,激發企業活力、健全現代企業治理制度,需要容許企業在公司章程中對于內部治理事項進行充分的意思自治。
作為以電力新能源為主業的正泰集團,此次全國兩會上南存輝的大部分提案圍繞能源轉型、碳中和等展開。南存輝表表示,將立足自己熟悉的領域,圍繞法規、政策、應用等建言獻策,包括一些“卡脖子”的技術等提出建議。
進一步放權企業自治
在《關于修訂“公司法”公司治理條款》的提案中,南存輝提到,自1993年頒布《公司法》以來,歷經多次修改,相繼實現了注冊資本從實繳制到認繳制的改革、取消不必要的國家干預、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等變革。《公司法》的歷次修改切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對于中國市場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但一些條款也還存在制約因素,長期以來對于公司組織機構相關規范的管束性要求過高,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不同企業之間的差異越來越大,對公司治理多元化的需求越來越高,需要立法層面進一步為公司的意思自治賦權。
我國現行《公司法》在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運行等方面是以強制性規定為主,公司進行意思自治的空間有待進一步拓寬。目前英、美、法、日等市場經濟較為活躍的國家,在公司法的治理結構相關規范中都給予公司充分的自治權,允許公司自主確定內部治理職權劃分、決策授權、會議召集程序等事項,從而促進了本國經濟的進一步活躍。中國市場經濟已發展到較高水平,激發企業活力、健全現代企業治理制度,需要容許企業在公司章程中對于內部治理事項進行充分的意思自治。
南存輝建議,在組織機構設置、職權、運行規范等方面賦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權。例如將《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組織機構”中有關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召集程序、通知要求、舉行時間等組織機構運行的規定盡可能設置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公司章程自由約定;對于董事會人數、董事和監事的任期以及是否可以連選連任等機構設置和職權事項也設置為任意性規定,允許公司意思自治。
認可股份公司雙重股權
南存輝還提到,創新創業的發展和資本市場改革,對雙重股權結構等特殊股權制度設計提出了新需求。
目前紐約、香港、新加坡等全球較大的證券交易所允許上市公司采取雙重股權結構,該結構在美國已有效運行近百年,吸引了大量全球優秀企業赴美上市。我國科創板已允許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制度設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雙重股權結構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先驗性嘗試,以實踐證明了雙重股權結構的創新性和可行性。雙重股權結構的引入在保持公司經營策略的穩定性和長期治理愿望的基礎上,能有效抵御惡意收購,更大程度上激發創業者和管理層經營的熱情,對公司治理有效性帶來極大提高。
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于同股同權的制度,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
2018年4月份,港交所發布IPO新規,允許雙重股權結構公司上市。
南存輝表示,科創板改革中的特別表決權股份的制度設計,為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雙重股權結構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先驗性嘗試,以實踐證明了雙重股權結構的創新性和可行性。因此他建議,認可股份有限公司實行雙重股權結構,可將《公司法》現有的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僅作為示范性的規定,并在該條新增第三款,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設計特別表決權安排,允許一部分股份對應更多表決權。
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創始人陳文明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雖然我國《公司法》不允許直接實施雙重或三層股權結構,允許股份公司股東將自己的投票權授予其他股東代為行使,在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時,可以效仿雙重股權結構,將股權和投票權分離。
關注降碳減排
此次全國兩會,高度關注“3060碳目標”。在碳達峰、碳中和方面,南存輝也帶來了相當數量的提案,且極具針對性,非常“硬核”。南存輝說,“3060碳目標”是中國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的重要宣示,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也顯示出我國主動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責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責任擔當。
南存輝提到,“3060碳目標”實現的要求下,未來的電氣、電力設備都要逐步實現全面智能化。智能化升級過程中,技術規則、標準應用、政策支持、行業要求等亟待形成標準和體系,需要政府部門和企業統一行動。
南存輝說,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綠色能源發展,以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成為我國實現能源結構優化的主力軍,光伏已超過風電,成為我國第三大電源。在“3060碳目標”下,光伏將在我國未來能源格局中發揮更大價值。希望在培育光伏綠電市場化機制、創新“光伏+”模式等方面帶來一線的實踐思考和經驗總結。
“3060碳目標”實現的過程中,將通過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提高能效管理,推進碳市場建設,帶來一系列社會生產生活方式的改變。將帶來能源供給更加清潔、能源消費更趨綠色、資源配置更靠市場、對外合作更加開放四個方面的積極變化。并將對有關應對氣候變化的認知水平、政策工具、手段措施、基礎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
南存輝表示,在新能源領域,正泰積極探索新業態、新模式、新服務, 發展沙光互補、山地改造、海上光伏、農林光互補等“光伏+”新模式,500多座光伏電站遍布全球。與此同時,正泰穩步拓展工商業分布式及戶用分布式光伏電站,依托產業優勢,在工業互聯網、能源領域推進光伏電站智能化運營管理。其中,正泰安能在全國累計安裝量超過30萬戶,擁有目前國內戶用光伏市場的最大份額。在技術層面,正泰憑借產業鏈優勢,在電站端將更多關注電氣系統的模塊化應用,以實現電氣系統快速布局、智慧運維。另外,將在平滑輸出技術方面做出更多投入,以提高電網支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