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控制溫室氣體機制體制的一種創新,是基于市場機制控制溫室氣體的一種政策工具。這個政策工具的選擇,是由于產業發展的需求,是建設美麗中國的要求。
碳交易和可再生能源體系發展有什么直接關系呢?舉兩個小例子。在《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下,也就是過去所說的CDM機制,據初步研究結果表明,通過CDM機制碳交易的方式,直接撬動風電、光伏的投資高達1200多億美元,在我們國家自主建設的溫室氣體資源減排的交易體系里,目前開發的項目核定的減排量,也就是CTER,其中70%的項目和減排量都來自于可再生能源項目。也就是說,通過碳交易機制,有力地倒逼了能源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低碳化,推動了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像光伏、風電等一系列新能源體系的發展。
2017年12月,生態環境部啟動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設,在建設方案里,提出了要構建四個基礎制度、四個基礎支撐系統以及法律法規體系。其中法律法規體系,是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基礎,也是重中之重。
對于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黨中央、國務院是非常重視的,早在2014年,當時的碳交易主管部門,就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之后又陸續發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和《碳排放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制定的主要思路,一是通過框架性原則,規定碳排放交易市場制度體系;二是實施碳排放總量控制;三是構建多級管理體系并明確各級管理職責,覆蓋碳交易和相關活動,形成管理閉環;四是進一步強化企業責任,增強對核查工作管理;五是強化風險管理,加強信息公開與監管。
《辦法》一共8章43條,根據全國碳市場交易活動以及相關活動的監管環節,構建了這樣一種管理辦法和思路流程。
第一章一共7條,包括了目的、依據和適用范圍,核心是規定了監管體系以及服務于碳市場的兩個機構。在這個監管體系里,明確了生態環境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三級監管體系,又明確了三級監管部門的職責。
在全國碳市場交易機制里,有兩個核心支撐機構,對應著交易系統和注冊與結算系統,為碳交易以及配額管理提供了管理工具和平臺。這一章里,也規定了這兩個機構的地位、作用與職責。
第二章是與以往管理條例相比新增加的一章,是對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之所以增加這一章,是因為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是溫室氣體控制的核心責任主體,是參與碳交易的重要主體,是碳交易監管的重要對象。
在這一章里,通過設定納入門檻、責任義務、名錄管理、退出機制等,實現對重點排放單位的閉環管理。同時,對7個試點市場的重點控排單位參與全國碳市場交易的相關活動,也做了明確規定。
第三章是排放配額的分配與登記。這一章,通過6條規定,明確規定了配額總量的設定,配額登記的方式、方法以及配額初始登記、變更登記、清繳登記、注冊登記的相關內容。這6條內容,覆蓋了碳排放交易的核心內容。
第四章是碳排放交易的過程。這一章里,規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產品、主體、方式以及服務于交易和配額管理的兩個機構的要求,特別是強調了交易過程中的風險管理。
第五章是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配額清繳是重點排放單位實現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的重要活動;排放核查是實現清繳的基礎。
這一章里一共5條,分別規定了排放數據的管理,也就是通常說的排放檢測、報告、核算、核查以及相關的管理流程技術要求。同時還規定了配額清繳的活動要求。
第六章是監督管理。這一章是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規定了監管的主體、監管的內容和措施,強調了信息公開,還建立了監督檢查制度,這是和以往的管理方式有差別的。
第七章是罰則。因為是部令,法律層級有限,處罰的力度不是很大,但是仍然對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等的違規未率約行為進行了詳細處置規定,也為下一步國務院出臺相關條例提供了依據。
第八章是附則。對相關的名詞做了一些名詞解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