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額消納量交易?
《規則》所指的“超額消納量交易”,是指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為完成消納量要求,向超額完成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消納量的交易。通俗解釋就是,超額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市場主體,可以參與跨省電力交易,將手中的超額指標賣出。
這里所說的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直接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售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超額消納量如何生成?
《規則》表示,市場主體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成功并購買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后,就可以獲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該消納量分為水電消納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
這其中,已接入公用電網的市場主體消納量,由每月結算電量生成,月結電量由各省級電網企業發送給相應省級電力交易中心。
未接入公用電網的地方電網、增量配售電公司、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等其它市場主體,若已安裝計量表且接入電網企業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則消納量由采集系統生成;若未接入電網企業用電信息采集系統的,其發用電數據須經所在地區政府部門或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認定后,按月提交省級電力交易中心生成消納量,未經認定的發用電量,不能生成消納量。
怎樣計算?
《規則》給出了四種方式:
一、對于電網企業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要求統一收購的電量對應的消納量,在完成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非市場化用電量對應消納任務后,如有剩余,電網企業按照各省級政府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方案,向各市場主體分配剩余電量。
二、對于通過電力直接交易等產生的消納量,按照各省級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計算對應的消納量。
三、對于合同轉讓交易,由可再生能源替代其他能源發電產生的消納量,按可再生能源實際結算電量,計入合同出讓方對應的購電市場主體消納量賬戶。
四、對于按集中競價、統一邊際電價出清等未明確市場主體結算電量中可再生能源成分的市場化交易類型,按同一交易序列中可再生能源的占比,計算對應的消納量。
怎樣交易?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購買完成后,由電力交易平臺同步至可再生能源憑證交易系統,存入市場主體消納量賬戶,每1MWh超額消納量生成1個超額消納憑證,分為水電超額消納憑證和非水電消納憑證,作為后續交易的標的物和核算依據,具有唯一編碼,對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電量類型、消納時間、生產省份、消納省份、消納主體等信息。不足1MWh部分的消納量,不生成消納憑證。
需要注意的是,超額消納憑證年清年結,不能跨年度計入市場主體消納責任權重。
此外,參與綠證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企業,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每月會將綠證交易結果同步到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憑證交易系統,用以計算消納責任完成情況,1個綠證等同1MWh非水電消納量。綠證交易量可以參與年度消納責任權重計算,但不能跨年,不能參與超額消納量交易。
超額消納憑證生成后,就可以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憑證系統展開交易,交易同時組織,交易周期和方式一致。
其中超額消納憑證交易,采用的是雙邊協商、集中交易、掛牌和滾動撮合四種方式。雙邊協商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憑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經雙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集中競價是指市場主體集中申報憑證交易數量和價格,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一定規則進行出清,確定最終的成交對、成交數量和價格;掛牌交易是指市場主體將消納憑證的需求量或可供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在憑證交易系統發布,由購買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按照時間順序出清;滾動撮合是指市場主體在交易時間內參考展示信息,自由申報憑證交易數量和價格,一旦匹配成功,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形成出清交易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市場主體需要在完成自身消納任務和所在省級行政區消納任務的前提下,才可以向外省市場主體出售超額消納憑證。若所在省級行政區消納任務未完成,則該省市場主體買入,不能賣出。
此外,省間交易原則上只開展年度交易。
何時交易?
對于交易時間,《規則》指出,原則上每年年度電量結算工作完成后的第二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省間超額消納憑證交易。但如遇假期,交易時間則會順延,具體時間以公告為主。
為了保證交易公平、公正進行,《規則》提出了很多要求:
1、市場主體在發送出售指令前,必須保證其賬戶中持有滿足出售指令條件的超額消納憑證。
2、交易合同全部采用電子化方式,以成交單作為依據。
3、超額消納憑證交易的成交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雙邊協商和掛牌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和滾動撮合交易,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結算價格設置上限。
4、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發布省間超額消納交易公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時間、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2)集中競價、滾動撮合交易限價。
5、市場主體對省間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交易達成后1個工作日內,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因影響交易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應最大限度維護交易雙方權益,認定交易有效或無效。
7、市場主體違反本規則,嚴重擾亂或破壞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有權認定交易無效或撤銷,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市場主體作為責任方進行承擔。
怎樣結算?
《規則》表示,超額消納憑證交易資金利用現有電費結算渠道進行結算,先完成交易和憑證交收,后隨電費完成資金結算。
交易資金于交易完成后當月或次月進行結算。
省間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出局結算依據。
交易資金在電費結算單據中單項列示,省間交易由買賣雙方所在省電力公司進行資金結算。
本規則即日執行,有效期2年。
超額消納電量可以進行省間交易,有利于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但也面臨著不少問題,比如省間過網費的征收、地方利益的平衡等等,對于這一政策,您有什么看法?歡迎留言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