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寧夏中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調整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項目收取范圍為:
沙坡頭區轄區內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的電池組件、列陣占地(永久性建設用地除外)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用地。
二.收費標準
(一)光伏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光伏項目用地收費標準:230元/畝·年。
(二)風電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風電項目用地收費標準:1MW風機0.3萬元/臺.年,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2.5MW風機0.6萬元/臺.年,3MW風機0.7萬元/臺.年。
(三)該標準暫定執行5年,期滿后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收費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到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該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費標準一次性收取租賃費;該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標準收取租賃費。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按新標準實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賃費。
原文如下:
中衛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行為,確保全市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決定對我市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圍
沙坡頭區轄區內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的電池組件、列陣占地(永久性建設用地除外)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用地。
二、收費標準
(一)光伏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光伏項目用地收費標準:230元/畝·年。
(二)風電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風電項目用地收費標準:1MW風機0.3萬元/臺.年,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2.5MW風機0.6萬元/臺.年,3MW風機0.7萬元/臺.年。
(三)該標準暫定執行5年,期滿后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收費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到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該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費標準一次性收取租賃費;該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標準收取租賃費。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按新標準實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賃費。
四、其他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該日期之前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土地租賃費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中衛市稅務局、國網中衛供電公司配合,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收繳;該日期之后的土地租賃費,由市自然資源局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并會同市財政局依法依規按程序收繳。凡在2021年6月底前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錄入企業征信系統公布。
(二)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確定的用地范圍(除去永久性建設用地),核定電池組件和列陣用地面積,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待用地單位向市財政繳清土地租賃費后,市自然資源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風電項目,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發電機組容量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待用地單位向市財政繳清土地租賃費后,市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三)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寧縣、海原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收取租賃費的通知》(衛政發〔2014〕183號)同時廢止。
(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中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一.項目收取范圍為:
沙坡頭區轄區內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的電池組件、列陣占地(永久性建設用地除外)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用地。
二.收費標準
(一)光伏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光伏項目用地收費標準:230元/畝·年。
(二)風電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風電項目用地收費標準:1MW風機0.3萬元/臺.年,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2.5MW風機0.6萬元/臺.年,3MW風機0.7萬元/臺.年。
(三)該標準暫定執行5年,期滿后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收費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到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該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費標準一次性收取租賃費;該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標準收取租賃費。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按新標準實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賃費。
圖片來源:中衛市自然資源局
原文如下:
中衛市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租賃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規范新能源產業用地行為,確保全市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決定對我市沙坡頭區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收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圍
沙坡頭區轄區內新能源光伏發電項目的電池組件、列陣占地(永久性建設用地除外)以及風力發電項目風機基站用地。
二、收費標準
(一)光伏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光伏項目用地收費標準:230元/畝·年。
(二)風電項目用地。
調整后的風電項目用地收費標準:1MW風機0.3萬元/臺.年,1.5MW風機0.4萬元/臺.年,2MW風機0.5萬元/臺.年,2.5MW風機0.6萬元/臺.年,3MW風機0.7萬元/臺.年。
(三)該標準暫定執行5年,期滿后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三、收費期限
2020年1月1日前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到期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該日期之前的使用年期按原收費標準一次性收取租賃費;該日期之后的使用年期按新標準收取租賃費。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土地租賃費按新標準實施,每3年收取一次租賃費。
四、其他要求
(一)2020年1月1日之前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該日期之前未繳納(或未完全繳納)土地租賃費的,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中衛市稅務局、國網中衛供電公司配合,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收繳;該日期之后的土地租賃費,由市自然資源局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并會同市財政局依法依規按程序收繳。凡在2021年6月底前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錄入企業征信系統公布。
(二)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市自然資源局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確定的用地范圍(除去永久性建設用地),核定電池組件和列陣用地面積,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待用地單位向市財政繳清土地租賃費后,市自然資源局依法辦理用地手續;2020年1月1日之后取得用地手續的風電項目,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發電機組容量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待用地單位向市財政繳清土地租賃費后,市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三)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寧縣、海原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市人民政府《關于新能源光伏、風力發電項目用地收取租賃費的通知》(衛政發〔2014〕183號)同時廢止。
(四)本通知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中衛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