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電價“最后一公里”難題終于得以解決。
作為電價“二道販子”,龐大的寫字樓物業等轉供電主體,將成為今年降電價“割肉”核心對象。
自2018年開始,我國一般工商業電價已經連降三年,分別降低10%、10%、5%,大部分市場主體都享受到了降電價紅利,但是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主體本應享受的紅利被“轉供電”主體截留。
作為工商業用戶的一項重要生產要素,電價降低在降低企業成本方面效果明顯。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近幾年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屢次提及“降電價”。
2015年,提出“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2016年提出“降低企業交易、物流、財務、用能等成本”;2017年明確“下調用電價格”;2018年直接提出具體目標“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2019年提出“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再降10%”;2020年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電費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簡單說就是電價再降5%。
可見,國家為減輕企業負擔,正不遺余力“降電價”。然而,這個電價“紅包”或許根本沒有落到終端用戶的口袋。
2020年11月,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對各地商業綜合體落實降低工商業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明察暗訪,發現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陜西、青海等11地降低電價政策紅利未能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用戶,一些轉供電主體存在擅自加價截留紅利、多級轉供抬高電價等不合規、不合理加價現象,有的轉供電主體擅自加價幅度甚至高達150%。
所謂轉供電,指的是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他們擁有配電設施產權,以自主經營的方式對終端用戶供電、收取電費。也就是說,如果終端用戶的電費不是直接交給供電公司,而是交給轉供電主體,那就是轉供電。
國家連續三年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但由于某些轉供電主體作為“中間商”進行截留,電價紅利并沒有傳導到終端用戶,讓國家惠民利民政策受阻于“最后一公里”,難以更好發揮“讓利”于民,“讓利于”企業的作用。
有地方商戶向媒體反映,三年來電費不僅從來沒有降過價,甚至與同一條街上別的商戶相比,“電費加價一倍多”。
全國約有幾十萬轉供電主體,為幾千萬終端用戶提供著供電服務。轉供電主體之所以敢擅自加價截留紅利、多級轉供抬高電價謀取利益,與違法成本低、監督舉報力度不夠有很大關系。此外,也有因信息不對稱,終端用戶對優惠電價政策所知有限,從而被轉供電主體蒙騙。
其實,早在2018年第一批降電價措施落地時,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曾專門調研全國轉供電環節降低電價情況。調研反映,地方供電公司在政策傳導到轉供電主體是到位的,所有調研的轉供主體均反映收到了供電公司送達的政策公告,知曉了政府部門宣傳的降低電價政策規定,也知道自己的電費降低了,但再向終端客戶的政策傳導效果不一,部分轉供電主體收到政策通知后未執行降價,甚至認為可由他們自行定價。
轉供電環節的內部配電系統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等經營者投資建設,且轉供區域往往內部物理空間改造頻繁、終端企業(租戶)不擁有產權,電網企業直接供電多不具備一戶一表計量條件。
直供電改造難度較大,一個通信站點改造成本少則約10萬元多則15萬元,況且多數轉供電主體根本不同意改造。
若剝離電費,轉供電主體與商戶單獨另簽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等協議,通過租金、物業費等方式協商解決,這部分費用更難以監管。而且面臨很多困難,畢竟簽訂租賃合同時已經約定電費收繳標準,重簽合同有悖于契約精神,而且商戶也存在抗拒心理,難以接受共用設施和損耗以服務費或物業費的名目收取。
無法做到一戶一表,監管難以到位,讓轉供電主體的違法行為始終有空子可鉆。多數轉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之間是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作為承租方的中小微企業處于弱勢一方,并沒有太大議價權,如果得罪房東被拉閘限電,帶來的損失更大,被加收電費成了行業潛規則,大多終端用戶在權衡利弊后選擇接受現實。
為了轉供電環節降價,國家發改委只能要求供電公司主動出擊,聯系媒體廣泛宣傳,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告知、督促、查處和曝光促進落實。但是效果并不明顯,轉供電主體擅自加價行為屢禁不止。
直到2020年3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國家電網浙江省電力公司,依托網上國網APP轉供電終端用戶電費申報平臺,設計開發“轉供電費碼”,用大數據技術探索形成以“轉供電費碼”為基本手段的轉供電價格監管新模式,形成“風險預警+精準監管+案件查處”的全鏈條常態化閉環監管。借助“轉供電費碼”,截至2020年10月,浙江省已立案查處轉供電價格違法行為223起,罰款689.1萬元。
目前,“轉供電費碼”已在國網區域范圍內全面推廣應用。以北京市為例,平臺將當月轉供電環節加價幅度≥30%(加價風險高)、10%-30%之間(加價風險中等)、<10%及以下(加價風險低)三種情況,分別自動生成紅、黃、綠三色轉供電費碼,實行價格違規風險提示。終端用戶可以一鍵舉報,系統會自動推送至市場監管部門,對紅碼、黃碼所對應的轉供電主體及時上門核查和抽查,針對性開展提醒告誡,監督執行優惠政策,并要求違規的轉供電主體限期整改清退。
南方電網同樣在行動。2020年7月,深圳供電局與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工信局聯合研發了的轉供電電價監測預警系統(轉供電歷)上線試運行,運用大數據技術對轉供電價格進行實時動態監測、查詢和監督,對轉供電價形成了“風險預警+分級監管+精準打擊違法違規”的社會共治型、全鏈條、閉環式管理。截至2020年12月,已對73個涉嫌不合理加價的轉供電主體進行核實,查實率超過98%。
在2018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10%過程中,主要是從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格中挖掘潛力。2019年電價再降低10%,則是從“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中著力。那么,從2020年至今一直持續的電費再降5%,或許就要從轉供電主體身上尋找空間了。
作為電價“二道販子”,龐大的寫字樓物業等轉供電主體,將成為今年降電價“割肉”核心對象。
自2018年開始,我國一般工商業電價已經連降三年,分別降低10%、10%、5%,大部分市場主體都享受到了降電價紅利,但是仍然有很大一部分主體本應享受的紅利被“轉供電”主體截留。
作為工商業用戶的一項重要生產要素,電價降低在降低企業成本方面效果明顯。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近幾年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屢次提及“降電價”。
2015年,提出“擴大輸配電價改革試點”;2016年提出“降低企業交易、物流、財務、用能等成本”;2017年明確“下調用電價格”;2018年直接提出具體目標“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2019年提出“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再降10%”;2020年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電費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簡單說就是電價再降5%。
可見,國家為減輕企業負擔,正不遺余力“降電價”。然而,這個電價“紅包”或許根本沒有落到終端用戶的口袋。
2020年11月,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對各地商業綜合體落實降低工商業電價政策情況進行明察暗訪,發現河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廣東、陜西、青海等11地降低電價政策紅利未能及時足額傳導到終端用戶,一些轉供電主體存在擅自加價截留紅利、多級轉供抬高電價等不合規、不合理加價現象,有的轉供電主體擅自加價幅度甚至高達150%。
所謂轉供電,指的是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轉供電主體包括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寫字樓產權人及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等。他們擁有配電設施產權,以自主經營的方式對終端用戶供電、收取電費。也就是說,如果終端用戶的電費不是直接交給供電公司,而是交給轉供電主體,那就是轉供電。
國家連續三年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但由于某些轉供電主體作為“中間商”進行截留,電價紅利并沒有傳導到終端用戶,讓國家惠民利民政策受阻于“最后一公里”,難以更好發揮“讓利”于民,“讓利于”企業的作用。
有地方商戶向媒體反映,三年來電費不僅從來沒有降過價,甚至與同一條街上別的商戶相比,“電費加價一倍多”。
全國約有幾十萬轉供電主體,為幾千萬終端用戶提供著供電服務。轉供電主體之所以敢擅自加價截留紅利、多級轉供抬高電價謀取利益,與違法成本低、監督舉報力度不夠有很大關系。此外,也有因信息不對稱,終端用戶對優惠電價政策所知有限,從而被轉供電主體蒙騙。
其實,早在2018年第一批降電價措施落地時,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曾專門調研全國轉供電環節降低電價情況。調研反映,地方供電公司在政策傳導到轉供電主體是到位的,所有調研的轉供主體均反映收到了供電公司送達的政策公告,知曉了政府部門宣傳的降低電價政策規定,也知道自己的電費降低了,但再向終端客戶的政策傳導效果不一,部分轉供電主體收到政策通知后未執行降價,甚至認為可由他們自行定價。
轉供電環節的內部配電系統由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等經營者投資建設,且轉供區域往往內部物理空間改造頻繁、終端企業(租戶)不擁有產權,電網企業直接供電多不具備一戶一表計量條件。
直供電改造難度較大,一個通信站點改造成本少則約10萬元多則15萬元,況且多數轉供電主體根本不同意改造。
若剝離電費,轉供電主體與商戶單獨另簽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等協議,通過租金、物業費等方式協商解決,這部分費用更難以監管。而且面臨很多困難,畢竟簽訂租賃合同時已經約定電費收繳標準,重簽合同有悖于契約精神,而且商戶也存在抗拒心理,難以接受共用設施和損耗以服務費或物業費的名目收取。
無法做到一戶一表,監管難以到位,讓轉供電主體的違法行為始終有空子可鉆。多數轉供電主體與終端用戶之間是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作為承租方的中小微企業處于弱勢一方,并沒有太大議價權,如果得罪房東被拉閘限電,帶來的損失更大,被加收電費成了行業潛規則,大多終端用戶在權衡利弊后選擇接受現實。
為了轉供電環節降價,國家發改委只能要求供電公司主動出擊,聯系媒體廣泛宣傳,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告知、督促、查處和曝光促進落實。但是效果并不明顯,轉供電主體擅自加價行為屢禁不止。
直到2020年3月,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會同國家電網浙江省電力公司,依托網上國網APP轉供電終端用戶電費申報平臺,設計開發“轉供電費碼”,用大數據技術探索形成以“轉供電費碼”為基本手段的轉供電價格監管新模式,形成“風險預警+精準監管+案件查處”的全鏈條常態化閉環監管。借助“轉供電費碼”,截至2020年10月,浙江省已立案查處轉供電價格違法行為223起,罰款689.1萬元。
目前,“轉供電費碼”已在國網區域范圍內全面推廣應用。以北京市為例,平臺將當月轉供電環節加價幅度≥30%(加價風險高)、10%-30%之間(加價風險中等)、<10%及以下(加價風險低)三種情況,分別自動生成紅、黃、綠三色轉供電費碼,實行價格違規風險提示。終端用戶可以一鍵舉報,系統會自動推送至市場監管部門,對紅碼、黃碼所對應的轉供電主體及時上門核查和抽查,針對性開展提醒告誡,監督執行優惠政策,并要求違規的轉供電主體限期整改清退。
南方電網同樣在行動。2020年7月,深圳供電局與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工信局聯合研發了的轉供電電價監測預警系統(轉供電歷)上線試運行,運用大數據技術對轉供電價格進行實時動態監測、查詢和監督,對轉供電價形成了“風險預警+分級監管+精準打擊違法違規”的社會共治型、全鏈條、閉環式管理。截至2020年12月,已對73個涉嫌不合理加價的轉供電主體進行核實,查實率超過98%。
在2018年一般工商業電價降低10%過程中,主要是從降低電網環節收費和輸配電價格中挖掘潛力。2019年電價再降低10%,則是從“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清理電價附加收費”中著力。那么,從2020年至今一直持續的電費再降5%,或許就要從轉供電主體身上尋找空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