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一早,安徽省滁州市嘉安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稱嘉安汽車)廠房外發生一起電動汽車電池自燃事故,從自爆到起火前后不到兩分鐘——這已是2020年4月以來,存放在該廠房內的單體鋰電池發生的第4起自燃自爆事件。而發生自燃自爆的電池,均來自安徽鴻創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稱鴻創新能源)。
除在廠區內發生自燃自爆事故外,僅2019年5月到11月間,因電池原因,嘉安汽車對外銷售的嘉安低速鋰電車中有17輛車在靜止狀態下自燃。嘉安汽車聲稱,由鴻創新能源提供的1500多臺汽車鋰電池,兩年內竟有50多臺發生自燃事故。
▲2019年10月26日,安徽全椒縣一輛嘉安汽車因電池自燃被燒毀。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19年,嘉安汽車將鴻創新能源告上法庭。今年1月4日,此案開庭后,嘉安汽車方面聲稱遭遇“陰陽裁判”——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安徽滁州市南譙區法院在2020年5月出具過一份準許其撤訴的民事裁定并公布上網,隨后又將已“撤訴”案件移送滁州市中院審理。嘉安汽車調取撤訴裁定原件時又被告知該裁定不存在。
“究竟是誰在搗鬼?”1月7日,嘉安汽車負責人宋雪向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希望南譙區法院能針對撤訴一事給個說法,更希望滁州市中院能公平審理此案。
▲時至今日,嘉安汽車廠房內仍存放著被召回的電池,已發生4次自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政府控股新能源企業,所產電池頻發自燃
1月7日早晨,嘉安汽車廠房外,單獨存放的鋰電池在靜止狀態下自燃。有視頻顯示,自燃時電池冒著濃濃白煙,并伴有火光。幸好公司安保人員及時滅火,才避免了火勢蔓延。
嘉安汽車負責人宋雪告訴記者,這是自2020年4月20日以來,該廠發生的第4次電池在未裝車單獨靜止狀態下發生自燃。“一兩分鐘內發生爆炸并燃起大火。”宋雪說。
2020年4月20日電池首次自燃后,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經消大隊簡字(2020)第0009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顯示,經初步判定,起火原因為電池自燃引發火災。
宋雪稱,這些存放在廠房內自燃的電池均來自鴻創新能源,該公司也是嘉安汽車的電池供應商。之所以選擇鴻創新能源作為合作伙伴,主要看中其是政府投資的公司,質量上有保障。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鴻創新能源共有4名股東,其中占股19.8%的滁州市同創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屬的滁州市高新技術開發中心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此背景下,2018年6月13日,嘉安汽車與鴻創新能源簽訂《零部件供應商定點協議》及《零部件供應商定點價格協議》,約定嘉安汽車從鴻創新能源處采購鋰電池包用于新能源車輛生產,并約定若因產品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鴻創新能源需承擔賠償嘉安汽車商譽損失、消除缺陷費用、運輸費等其他各項損失。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16日,雙方又分別簽訂了《零部件開發技術協議書》及《技術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合同履行期間,鴻創新能源向嘉安汽車供貨約1500臺鋰電池包,嘉安汽車將其安裝在嘉安低速鋰電車型上市銷售。
宋雪介紹,從2019年3月開始,該公司陸續出現因電池不斷發生繼電器粘連、電芯壓差大等質量問題,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案例。僅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經檢測及經銷商反饋的電池質量問題約有300例。其中,17臺嘉安低速鋰電電動車因電池問題陸續在安徽定遠、山東聊城、湖南岳陽等多地發生靜止自燃事故。
據宋雪提供的多張汽車自燃圖片顯示,自燃汽車均是在靜止狀態下發生自燃,多數車輛被燒得僅剩發黑的框架。
據嘉安汽車統計,截至目前,由鴻創新能源供貨的嘉安鋰電池為1531臺,售后故障率超過30%,全國已累計發生50多起電池自燃事故,自燃事故發生率高達3%。因電池自燃事故頻繁發生,嘉安汽車遭遇用戶退車索賠,經銷商大規模退網,銷售網點驟減70%。
宋雪表示,電池自燃至少造成該公司訂單損失5000臺以上,損失金額近4億元。
“期間,我們多次要求鴻創新能源召回市場上有問題電池,但對方拒不召回。無奈之下,我們只能自行購買其它有質量保障的電池為用戶更換并賠償用戶損失。目前已更換1000多套問題電池,支付了50起電池自燃事故的巨額賠償費用。”宋雪說。
宋雪介紹,因雙方爭議較大,2020年7月17日,滁州市政府成立了鴻創電池自燃自爆應急處置組,委托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搭載鴻創電池的嘉安汽車進行鑒定。同日,又組織嘉安汽車、鴻創新能源和經銷商代表在嘉安汽車廠區內對前期嘉安自行召回的鴻創電池進行質量檢測,初步檢測結果為鴻創電池幾乎全部不合格。
2020年8月28日,受安徽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托,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出具了嘉安汽車《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所檢項目除單體蓄電池擠壓、針刺不符合相關要求外,其余所檢測項目均符合相關標準。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對整車單體蓄電池擠壓試驗中,被檢測電池均出現起火現象。《檢驗報告》中明確標注,單體蓄電池按照檢測方法進行檢驗應不爆炸不起火。
400萬賠償款被扣留,庭審辯稱電動車自燃與電池質量無關
宋雪稱,就在《檢驗報告》出具3天后的2020年9月1日,鴻創新能源表示,會向嘉安汽車返回貨款及預賠償處理召回鴻創電池的處置款共400萬元。隨后,鴻創新能源將款項轉至滁州經開區管委會的監管賬戶。嘉安公司多次向管委會申請轉出,均未被同意。
1月4日,此案在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雙方質證。鴻創新能源當庭表示,該公司生產的電池包沒有質量問題,并申請第三人電芯企業參加庭審。
1月7日,鴻創新能源公司質量部主任金偉偉回應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對于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的《檢驗報告》真實性不存在疑義,但其不認為是電池質量引發的自燃事故。
金偉偉說:“檢測結果顯示,電芯存在擠壓(檢測)不合格的情況,但是不能認定汽車自燃與其有直接關系。我們認為,嘉安汽車在安裝、使用和維護方面是存在問題的。由于雙方目前已經在訴訟階段,所以以法院判決為主。若法院依據《檢驗報告》等證據認定系電池問題引發的車輛自燃,我們會承擔相應責任。”
被撤訴后又移送管轄,法院被質疑搞“陰陽裁判”
本以為只是一起因產品質量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但1月4日庭審前,宋雪卻發現,這起被拖了一年才審理的案件遠不是她想的那么簡單。
“開庭前我們查詢發現,2020年5月29日,南譙區法院曾作出過一份民事裁定書并公布上網。裁定書載明,我們起訴鴻創新能源的案件曾主動提出撤訴請求。但實際上,我們從未提出過撤訴,甚至對此毫不知情,而且也沒有收到過任何一份有關撤訴的法律文書。”宋雪說,她據此懷疑有人在干預案件審理。
據2020年5月29日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03民初5258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南譙區法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安徽嘉安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安徽鴻創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嘉安公司和鴻創新能源于2020年5月29日分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撤回反訴。因此,南譙區法院作出準許雙方撤訴的民事裁定。
因始終未見到該裁定書的原件,1月5日,嘉安汽車代理律師向南譙區法院提出了調取撤訴裁定書原件的申請。得到的回復卻是沒有找到該民事裁定書的原件,只有鴻創新能源對此前反訴嘉安汽車的撤訴裁定。這更加深了宋雪的懷疑。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該民事裁定書發布5個月后,即2020年10月12日,南譙區法院又作出(2019)皖1103民初5258號《民事裁定書》。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10月29日公布的裁定書內容顯示,南譙區法院稱,嘉安公司訴訟期間變更其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后的訴訟標的額為44615725.3元。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在滁州市轄區,根據相關規定,嘉安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后的標的額高于本案受案標的。故該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應移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作出移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裁定。
“既然已經撤訴,為什么還同意我們的變更訴訟請求,并移送滁州中院審理,而且還開了庭?”宋雪稱,今年1月28日,嘉安汽車和鴻創新能源的案件將繼續在滁州中院開庭,而她也希望南譙區法院能針對撤訴情況作出說明。
嘉安汽車代理律師連大有認為,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出現兩種不同裁判,即所謂“陰陽裁判”,問題是嚴重的。首先,除法定情形按自動撤訴處理外,撤訴必須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既使是對律師的特別授權,其撤訴申請的申請人也應當是當事人而不是律師。雙方都撤訴了,法院又將案件送上級法院管轄,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這種“陰陽裁判”的出現,極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或其他違法違紀甚至犯罪線索,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市級檢察院進行刑事控告,也可以向紀律監察部門反映。
對此,該案負責人滁州市南譙區法院陳姓法官回應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此案審理肯定不存在違法違紀情況,請當事人放心,針對撤訴的《民事裁定書》經請示領導后會作出明確答復。
截至發稿,南譙區人民法院并未就此事進行回復。
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
除在廠區內發生自燃自爆事故外,僅2019年5月到11月間,因電池原因,嘉安汽車對外銷售的嘉安低速鋰電車中有17輛車在靜止狀態下自燃。嘉安汽車聲稱,由鴻創新能源提供的1500多臺汽車鋰電池,兩年內竟有50多臺發生自燃事故。
▲2019年10月26日,安徽全椒縣一輛嘉安汽車因電池自燃被燒毀。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19年,嘉安汽車將鴻創新能源告上法庭。今年1月4日,此案開庭后,嘉安汽車方面聲稱遭遇“陰陽裁判”——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安徽滁州市南譙區法院在2020年5月出具過一份準許其撤訴的民事裁定并公布上網,隨后又將已“撤訴”案件移送滁州市中院審理。嘉安汽車調取撤訴裁定原件時又被告知該裁定不存在。
“究竟是誰在搗鬼?”1月7日,嘉安汽車負責人宋雪向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表示,希望南譙區法院能針對撤訴一事給個說法,更希望滁州市中院能公平審理此案。
▲時至今日,嘉安汽車廠房內仍存放著被召回的電池,已發生4次自燃。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政府控股新能源企業,所產電池頻發自燃
1月7日早晨,嘉安汽車廠房外,單獨存放的鋰電池在靜止狀態下自燃。有視頻顯示,自燃時電池冒著濃濃白煙,并伴有火光。幸好公司安保人員及時滅火,才避免了火勢蔓延。
嘉安汽車負責人宋雪告訴記者,這是自2020年4月20日以來,該廠發生的第4次電池在未裝車單獨靜止狀態下發生自燃。“一兩分鐘內發生爆炸并燃起大火。”宋雪說。
2020年4月20日電池首次自燃后,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經消大隊簡字(2020)第0009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顯示,經初步判定,起火原因為電池自燃引發火災。
宋雪稱,這些存放在廠房內自燃的電池均來自鴻創新能源,該公司也是嘉安汽車的電池供應商。之所以選擇鴻創新能源作為合作伙伴,主要看中其是政府投資的公司,質量上有保障。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鴻創新能源共有4名股東,其中占股19.8%的滁州市同創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屬的滁州市高新技術開發中心和滁州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此背景下,2018年6月13日,嘉安汽車與鴻創新能源簽訂《零部件供應商定點協議》及《零部件供應商定點價格協議》,約定嘉安汽車從鴻創新能源處采購鋰電池包用于新能源車輛生產,并約定若因產品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鴻創新能源需承擔賠償嘉安汽車商譽損失、消除缺陷費用、運輸費等其他各項損失。
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16日,雙方又分別簽訂了《零部件開發技術協議書》及《技術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合同履行期間,鴻創新能源向嘉安汽車供貨約1500臺鋰電池包,嘉安汽車將其安裝在嘉安低速鋰電車型上市銷售。
宋雪介紹,從2019年3月開始,該公司陸續出現因電池不斷發生繼電器粘連、電芯壓差大等質量問題,導致車輛不能正常行駛的案例。僅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11月,經檢測及經銷商反饋的電池質量問題約有300例。其中,17臺嘉安低速鋰電電動車因電池問題陸續在安徽定遠、山東聊城、湖南岳陽等多地發生靜止自燃事故。
▲2020年8月,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的報告顯示,嘉安汽車電池擠壓和針刺檢測不符合標準。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電池自燃50多起,初檢幾乎全不合格據宋雪提供的多張汽車自燃圖片顯示,自燃汽車均是在靜止狀態下發生自燃,多數車輛被燒得僅剩發黑的框架。
據嘉安汽車統計,截至目前,由鴻創新能源供貨的嘉安鋰電池為1531臺,售后故障率超過30%,全國已累計發生50多起電池自燃事故,自燃事故發生率高達3%。因電池自燃事故頻繁發生,嘉安汽車遭遇用戶退車索賠,經銷商大規模退網,銷售網點驟減70%。
宋雪表示,電池自燃至少造成該公司訂單損失5000臺以上,損失金額近4億元。
“期間,我們多次要求鴻創新能源召回市場上有問題電池,但對方拒不召回。無奈之下,我們只能自行購買其它有質量保障的電池為用戶更換并賠償用戶損失。目前已更換1000多套問題電池,支付了50起電池自燃事故的巨額賠償費用。”宋雪說。
宋雪介紹,因雙方爭議較大,2020年7月17日,滁州市政府成立了鴻創電池自燃自爆應急處置組,委托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搭載鴻創電池的嘉安汽車進行鑒定。同日,又組織嘉安汽車、鴻創新能源和經銷商代表在嘉安汽車廠區內對前期嘉安自行召回的鴻創電池進行質量檢測,初步檢測結果為鴻創電池幾乎全部不合格。
2020年8月28日,受安徽滁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委托,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出具了嘉安汽車《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所檢項目除單體蓄電池擠壓、針刺不符合相關要求外,其余所檢測項目均符合相關標準。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對整車單體蓄電池擠壓試驗中,被檢測電池均出現起火現象。《檢驗報告》中明確標注,單體蓄電池按照檢測方法進行檢驗應不爆炸不起火。
400萬賠償款被扣留,庭審辯稱電動車自燃與電池質量無關
宋雪稱,就在《檢驗報告》出具3天后的2020年9月1日,鴻創新能源表示,會向嘉安汽車返回貨款及預賠償處理召回鴻創電池的處置款共400萬元。隨后,鴻創新能源將款項轉至滁州經開區管委會的監管賬戶。嘉安公司多次向管委會申請轉出,均未被同意。
1月4日,此案在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雙方質證。鴻創新能源當庭表示,該公司生產的電池包沒有質量問題,并申請第三人電芯企業參加庭審。
1月7日,鴻創新能源公司質量部主任金偉偉回應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對于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的《檢驗報告》真實性不存在疑義,但其不認為是電池質量引發的自燃事故。
金偉偉說:“檢測結果顯示,電芯存在擠壓(檢測)不合格的情況,但是不能認定汽車自燃與其有直接關系。我們認為,嘉安汽車在安裝、使用和維護方面是存在問題的。由于雙方目前已經在訴訟階段,所以以法院判決為主。若法院依據《檢驗報告》等證據認定系電池問題引發的車輛自燃,我們會承擔相應責任。”
▲2020年5月29日,滁州市南譙區法院發布裁定書稱,因雙方申請撤訴,已準予撤訴請求。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被撤訴后又移送管轄,法院被質疑搞“陰陽裁判”
本以為只是一起因產品質量引發的合同糾紛案件,但1月4日庭審前,宋雪卻發現,這起被拖了一年才審理的案件遠不是她想的那么簡單。
“開庭前我們查詢發現,2020年5月29日,南譙區法院曾作出過一份民事裁定書并公布上網。裁定書載明,我們起訴鴻創新能源的案件曾主動提出撤訴請求。但實際上,我們從未提出過撤訴,甚至對此毫不知情,而且也沒有收到過任何一份有關撤訴的法律文書。”宋雪說,她據此懷疑有人在干預案件審理。
據2020年5月29日南譙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03民初5258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南譙區法院在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安徽嘉安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安徽鴻創新能源動力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嘉安公司和鴻創新能源于2020年5月29日分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撤回反訴。因此,南譙區法院作出準許雙方撤訴的民事裁定。
因始終未見到該裁定書的原件,1月5日,嘉安汽車代理律師向南譙區法院提出了調取撤訴裁定書原件的申請。得到的回復卻是沒有找到該民事裁定書的原件,只有鴻創新能源對此前反訴嘉安汽車的撤訴裁定。這更加深了宋雪的懷疑。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該民事裁定書發布5個月后,即2020年10月12日,南譙區法院又作出(2019)皖1103民初5258號《民事裁定書》。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0年10月29日公布的裁定書內容顯示,南譙區法院稱,嘉安公司訴訟期間變更其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后的訴訟標的額為44615725.3元。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在滁州市轄區,根據相關規定,嘉安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后的標的額高于本案受案標的。故該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應移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因此作出移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裁定。
▲2020年10月12日,滁州市南譙區法院稱裁定:因訴訟期間嘉安汽車變更請求,已移送滁州中院審理。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既然已經撤訴,為什么還同意我們的變更訴訟請求,并移送滁州中院審理,而且還開了庭?”宋雪稱,今年1月28日,嘉安汽車和鴻創新能源的案件將繼續在滁州中院開庭,而她也希望南譙區法院能針對撤訴情況作出說明。
嘉安汽車代理律師連大有認為,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出現兩種不同裁判,即所謂“陰陽裁判”,問題是嚴重的。首先,除法定情形按自動撤訴處理外,撤訴必須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既使是對律師的特別授權,其撤訴申請的申請人也應當是當事人而不是律師。雙方都撤訴了,法院又將案件送上級法院管轄,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這種“陰陽裁判”的出現,極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或其他違法違紀甚至犯罪線索,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市級檢察院進行刑事控告,也可以向紀律監察部門反映。
對此,該案負責人滁州市南譙區法院陳姓法官回應上游新聞記者表示,此案審理肯定不存在違法違紀情況,請當事人放心,針對撤訴的《民事裁定書》經請示領導后會作出明確答復。
截至發稿,南譙區人民法院并未就此事進行回復。
上游新聞記者 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