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瑞典、英國、奧地利、丹麥、德國、挪威、瑞士等國家的41位大學教授和學者(名單附后)聯合發表文章,澄清關于凈零排放目標和碳中和的10個誤區。
氣候危機的影響越來越嚴重,無處不在。由于全球變暖,我們正在經歷熱浪、洪水、干旱、森林火災和海平面上升。全球平均氣溫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上升,全球變暖保持在1.5攝氏度以下的可能性迅速降低,人類跨越不可逆轉的臨界點的風險也在增加。
然而,許多國家凈零排放目標通常假設化石燃料的排放可以通過碳抵消和未來從大氣中去除二氧化碳的負排放技術得到補償,但是我們認為“抵消”其實不能減少排放量,我們需要立即采取實質的減排行動。
關于凈零排放目標和碳抵消,有以下10個認識上的誤區必須加以澄清。
誤區一:到2050年達到凈零排放足以解決氣候危機。
凈零排放目標通常假定有可能產生大量的“負排放”,即通過儲存在植被、土壤和巖石中來清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然而,在所需的規模上部署負排放所需的技術仍未得到證實,不應取代今天的實際減排。現在需要進行前所未有的大規模減排。否則,我們目前的高排放量將在短短幾年內消耗全球剩余不多的碳預算。
誤區二:我們可以用所謂的“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例如植被和土壤中的碳封存)來補償化石燃料的排放。
化石燃料是慢碳循環的一部分。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是快速的生物碳循環的一部分,這意味著碳儲存不是永久性的。例如,儲存在樹木中的碳可以通過森林火災再次釋放出來。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在今天已經發生了,而樹木和土壤對它們的吸收需要更長的時間,以自然為基礎的解決方案的總體容量也是有限的。
誤區三:凈零排放目標和碳中和增加了減排的動力。
如果凈零排放和碳中和目標包括從國外(比如發展中國家)購買低成本的減排項目,相比在本國減排更具經濟優勢和社會接受度,這樣就會導致自身減排激勵下降。對未來負排放的承諾也降低了現在減少碳排放的動力,因為預計未來幾十年的碳排放成本將大大降低。
誤區四:低收入國家的碳減排力度必須增加,以滿足巴黎協定。
低收入國家制定了與巴黎協定下的氣候目標。他們將需要在本國實現的所有減排,以實現自己的氣候目標。低收入國家已經沒有剩余的碳預算,富裕的高排放國家不能將減排的負擔轉嫁給低收入國家。
誤區五: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是抵消化石燃料排放的好辦法。
在不斷增長的經濟體中擴大可再生能源是至關重要的,但通常只會增加能源供應而不是替代能源結構中的化石燃料。由于可再生能源現在往往比化石能源便宜,這些投資無論如何都可能發生,因此不應被算作碳補償。
誤區六:二氧化碳去除的技術解決方案將解決問題。
二氧化碳去除技術正在開發中,但成本昂貴、能耗高、風險大,其大規模部署的可能性尚未得到證實。把凈零排放目標建立這樣的不確定的未來技術上是不負責任的。
誤區七:植樹造林(相比不破壞既有森林)可吸收更多的碳。
古老的森林可以含有價值數百年的碳,這些碳可以被樹木和土壤捕獲,并且可以在數百年內持續捕獲碳。最好少砍樹,這樣已經儲存的碳不會釋放出來。砍伐樹木釋放的碳需要100年或更長時間才能被新的樹木重新吸收。
誤區八:在熱帶地區植樹對自然和當地社區來說都是一個經濟高效的雙贏解決方案。
管理森林以實現碳捕獲的笑意與滿足當地社區的需求之間需要權衡。以碳捕獲為主要目標的植樹,可能威脅到土著人民和當地社區的權利、文化和糧食安全。這些風險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隨著這些項目的增加而增加。
誤區九:每噸二氧化碳都是一樣的,可以互換處理。
明天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不能彌補今天的碳排放量。奢侈品消費的排放量不應與基本食品生產的排放量相提并論,而植物和土壤中的碳儲存也不能補償化石能源的碳排放。
誤區10:產品和旅游可以是“氣候中性”甚至“氣候積極”的
所謂 “氣候中性”或“氣候積極”的產品和旅游仍然有碳足跡。這種營銷是誤導,甚至可能導致更多的排放,因為刺激了消費的增加。只有切實減少消費和旅行才能真正減少碳排放。
總之,氣候變化對全世界人民、國家、兒童和弱勢群體構成了生存威脅。從現在開始,史無前例、迅速和持續的減排對于應對氣候危機和履行巴黎協定中的承諾至關重要:
——我們必須把重點從本世紀中葉的凈零排放目標轉移到我們自己的高收入國家立即實現真正的減排,每年至少需要減少10%。我們社會的這種大規模變革是履行《巴黎協定》的唯一途徑,而不應依賴未經證實的負排放技術的大規模部署。
——高收入國家除了在國內最大限度地減少排放外,還必須大幅增加對低收入國家的氣候融資捐款。必須支持那些責任最小但最易受氣候危機影響的國家努力適應和轉變為零碳社會,以此作為富國償還所欠氣候債務的一部分。
——我們必須拒絕高收入和低收入國家之間的“碳抵消”。
——我們必須分別制定負排放和碳減排目標,而不要混淆二者。至關重要的是,社會和環境適宜的負排放是氣候投資或氣候融資,而不是作為碳補償。
——我們必須停止以“氣候中性”或“積極氣候”來推銷商品和旅游。
——我們必須停止開采和使用化石燃料,這是造成氣候危機的主要原因。除了真正的零碳目標外,我們還需要一項終止化石燃料生產的國際條約。
氣候危機的影響越來越嚴重,無處不在。由于全球變暖,我們正在經歷熱浪、洪水、干旱、森林火災和海平面上升。全球平均氣溫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上升,全球變暖保持在1.5攝氏度以下的可能性迅速降低,人類跨越不可逆轉的臨界點的風險也在增加。
然而,許多國家凈零排放目標通常假設化石燃料的排放可以通過碳抵消和未來從大氣中去除二氧化碳的負排放技術得到補償,但是我們認為“抵消”其實不能減少排放量,我們需要立即采取實質的減排行動。
關于凈零排放目標和碳抵消,有以下10個認識上的誤區必須加以澄清。
誤區一:到2050年達到凈零排放足以解決氣候危機。
凈零排放目標通常假定有可能產生大量的“負排放”,即通過儲存在植被、土壤和巖石中來清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然而,在所需的規模上部署負排放所需的技術仍未得到證實,不應取代今天的實際減排。現在需要進行前所未有的大規模減排。否則,我們目前的高排放量將在短短幾年內消耗全球剩余不多的碳預算。
誤區二:我們可以用所謂的“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例如植被和土壤中的碳封存)來補償化石燃料的排放。
化石燃料是慢碳循環的一部分。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是快速的生物碳循環的一部分,這意味著碳儲存不是永久性的。例如,儲存在樹木中的碳可以通過森林火災再次釋放出來。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在今天已經發生了,而樹木和土壤對它們的吸收需要更長的時間,以自然為基礎的解決方案的總體容量也是有限的。
誤區三:凈零排放目標和碳中和增加了減排的動力。
如果凈零排放和碳中和目標包括從國外(比如發展中國家)購買低成本的減排項目,相比在本國減排更具經濟優勢和社會接受度,這樣就會導致自身減排激勵下降。對未來負排放的承諾也降低了現在減少碳排放的動力,因為預計未來幾十年的碳排放成本將大大降低。
誤區四:低收入國家的碳減排力度必須增加,以滿足巴黎協定。
低收入國家制定了與巴黎協定下的氣候目標。他們將需要在本國實現的所有減排,以實現自己的氣候目標。低收入國家已經沒有剩余的碳預算,富裕的高排放國家不能將減排的負擔轉嫁給低收入國家。
誤區五: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是抵消化石燃料排放的好辦法。
在不斷增長的經濟體中擴大可再生能源是至關重要的,但通常只會增加能源供應而不是替代能源結構中的化石燃料。由于可再生能源現在往往比化石能源便宜,這些投資無論如何都可能發生,因此不應被算作碳補償。
誤區六:二氧化碳去除的技術解決方案將解決問題。
二氧化碳去除技術正在開發中,但成本昂貴、能耗高、風險大,其大規模部署的可能性尚未得到證實。把凈零排放目標建立這樣的不確定的未來技術上是不負責任的。
誤區七:植樹造林(相比不破壞既有森林)可吸收更多的碳。
古老的森林可以含有價值數百年的碳,這些碳可以被樹木和土壤捕獲,并且可以在數百年內持續捕獲碳。最好少砍樹,這樣已經儲存的碳不會釋放出來。砍伐樹木釋放的碳需要100年或更長時間才能被新的樹木重新吸收。
誤區八:在熱帶地區植樹對自然和當地社區來說都是一個經濟高效的雙贏解決方案。
管理森林以實現碳捕獲的笑意與滿足當地社區的需求之間需要權衡。以碳捕獲為主要目標的植樹,可能威脅到土著人民和當地社區的權利、文化和糧食安全。這些風險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隨著這些項目的增加而增加。
誤區九:每噸二氧化碳都是一樣的,可以互換處理。
明天的二氧化碳減排量不能彌補今天的碳排放量。奢侈品消費的排放量不應與基本食品生產的排放量相提并論,而植物和土壤中的碳儲存也不能補償化石能源的碳排放。
誤區10:產品和旅游可以是“氣候中性”甚至“氣候積極”的
所謂 “氣候中性”或“氣候積極”的產品和旅游仍然有碳足跡。這種營銷是誤導,甚至可能導致更多的排放,因為刺激了消費的增加。只有切實減少消費和旅行才能真正減少碳排放。
總之,氣候變化對全世界人民、國家、兒童和弱勢群體構成了生存威脅。從現在開始,史無前例、迅速和持續的減排對于應對氣候危機和履行巴黎協定中的承諾至關重要:
——我們必須把重點從本世紀中葉的凈零排放目標轉移到我們自己的高收入國家立即實現真正的減排,每年至少需要減少10%。我們社會的這種大規模變革是履行《巴黎協定》的唯一途徑,而不應依賴未經證實的負排放技術的大規模部署。
——高收入國家除了在國內最大限度地減少排放外,還必須大幅增加對低收入國家的氣候融資捐款。必須支持那些責任最小但最易受氣候危機影響的國家努力適應和轉變為零碳社會,以此作為富國償還所欠氣候債務的一部分。
——我們必須拒絕高收入和低收入國家之間的“碳抵消”。
——我們必須分別制定負排放和碳減排目標,而不要混淆二者。至關重要的是,社會和環境適宜的負排放是氣候投資或氣候融資,而不是作為碳補償。
——我們必須停止以“氣候中性”或“積極氣候”來推銷商品和旅游。
——我們必須停止開采和使用化石燃料,這是造成氣候危機的主要原因。除了真正的零碳目標外,我們還需要一項終止化石燃料生產的國際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