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這一問題的答案,其實國家能源局早在9月23日就曾經給過答復,按照能源局的說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電網企業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通過稅務總局上繳至中央財政,財政部定期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獨立電網所在省財政部門,并順序下達補貼清單內項目公司。
通俗點解釋,就是如果您的可再生能源項目,包括光伏和風電等,如果符合國家補貼標準,您可以咨詢當地電網和財政部門,詢問具體發放時間和發放標準。
此外,在9月23日的答復函中,國家能源局還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平價上網、可再生能源消納、綠證交易”等方面的問題給予了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光伏發電補貼拖欠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近年來,我國光伏發電產業得到了快速發展。截至2019年底,全國光伏發電并網裝機規模達2.05億千瓦,連續五年居世界首位,光伏行業市場競爭力顯著提升,有力促進了能源綠色轉型發展。但是,我國光伏發電產業發展面臨的補貼資金缺口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影響了我國光伏發電產業健康發展。為促進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加快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缺口問題,我們贊同您提出的相關建議。
一、關于將補貼直接加在風電、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價中,確??稍偕茉囱a貼及時發放的建議
中央財政一直積極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稍偕茉措妰r附加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電網企業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通過稅務總局上繳至中央財政,財政部定期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至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和獨立電網所在省財政部門,并順序下達補貼清單內項目公司。目前,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資金缺口較大,造成部分企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為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缺口問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部門積極采取了相關措施。
一是多次提高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在2006年7月、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5年12月6次電價調整中,分別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1.9分,補貼標準逐步提高。
二是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減輕補貼資金壓力。2019年,印發《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明確自2021年1月1日起,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蛾P于2020年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0〕0511號)明確,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集中式光伏電站分資源區核定指導價,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納入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05元。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納入財政補貼規模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08元。我們將根據光伏發電行業技術進步、成本下降情況,有序推進平價上網。
三是對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機制進行調整。2020年1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同時修訂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一是將“敞口補貼”調整為“以收定支”,以新增補貼收入決定新增補貼項目規模,并通過競爭性方式配置新增項目,力爭做到新增項目不新欠,不形成新的資金缺口。二是將“目錄制管理”調整為“電網企業定期發布”,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發布享受補貼項目清單,加速補貼項目確權,為發電企業融資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我們將積極研究緩解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缺口的政策措施,通過多種方式解決存量項目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如提高自備電廠政府性基金征收率,完善補貼發放程序,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合理優化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規模,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及綠色電力證書交易機制,推動風電、光伏發電等新能源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形成上網電價等,不斷完善政策機制,促進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關于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建議
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不斷建立完善優先發電配套政策,保障可再生能源優先上網和消納。201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及相關的實施細則,核定了重點區域風電、光伏發電保障收購利用小時數,明確了相關政策措施和監管機制。2019年5月,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進一步明確了各?。▍^、市)“十三五”時期應消納的可再生能源消費占比責任權重,并建立了相應的監測評價和考核機制,消納保障機制自2020年起正式實施。2020年5月,印發了《關于印發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767號),明確提出2020年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和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考核指標。
下一步,我們將認真組織有關方面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考核評價工作,并探索通過市場化方式擴大可再生能源消納,確??稍偕茉磧炏认{利用。同時,我們高度重視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制度,將其作為《能源法》制定過程中重點研究的內容,擬通過立法形式,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制度。
三、關于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屬性,對于現有的綠證市場盡快啟動強制配額交易的建議
近年來,為促進各省級行政區域優先消納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動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費引領的長效發展機制,我們高度重視并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建設工作?!蛾P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明確了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與綠證市場的銜接機制,市場主體除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外,可選擇通過消納量轉讓和自愿認購綠證兩種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
我們贊同您提出的關于推進“綠證”強制配額交易制度的建議。一方面通過綠證交易可以體現可再生能源發電價值,另一方面通過綠證交易,能為發電企業帶來收益,減輕補貼壓力??稍偕茉措娏ο{保障機制是未來風電、光伏發電全面平價上網條件下、市場化條件下保障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我們高度重視并加快推進落實。目前,我們正在加快組織開展建設覆蓋全國的綠色電力證書和可再生能源電力超額消納量市場化交易技術支持體系,實現對各類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監測核算與考核評估。
下一步,我們將持續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下的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進一步擴大綠色電力證書市場規模和交易范圍,進一步確保兩者的有序銜接,為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下的綠證交易提供制度保障,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關于盡快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的建議
我們贊同您提出的盡快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讓可再生能源項目能早日進行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申報、簽發等建議。
2012年6月,我國建立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我國7個試點碳市場均在碳配額交易市場的基礎上建立抵消機制,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一定比例和特定要求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也將建立抵消機制,納入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
在實踐中,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對完善碳排放交易機制,促進風電、水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項目發展,支持大型活動碳中和等方面工作起到積極作用。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共備案了200個減排方法學,9個交易機構,12個審定與核證機構,1315個減排項目,以及454批次約7800萬噸項目減排量。截至2019年底,國家核證減排量累計成交量約2.07億噸二氧化碳當量,成交額約16.4億元。備案的7800萬噸減排量中,有約1980萬噸用于試點碳市場的抵消履約,約54萬噸自愿注銷幫助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其余由項目業主等繼續持有。
2017年3月,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促進綠色低碳發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暫緩受理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完成并發布后,將依據新辦法受理相關申請。暫緩受理期間,不影響已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和減排量在國家登記簿登記,也不影響已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參與交易。
下一步,我們將推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出臺并及早恢復相關事項的受理。
感謝您對國家能源工作的關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導。
國家能源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