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福州市加氫站建設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加快推進福州市加氫站建設工作,規范加氫站建設與管理。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福州市加氫站建設工作,規范加氫站建設與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規劃、建設、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加氫站管理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加氫站專項規劃,負責加氫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辦理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許可;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加氫站布點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辦理規劃用地審批;
(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建筑工程建設監督管理;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監督管理;
(五)發改、工信、氣象、人防、交通、消防、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加氫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加氫站建設用地應符合有關規劃,且應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取得。
加氫站布點規劃未出臺前的單個項目,由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工信、交通、生態環境、人防、氣象等部門對用地進行聯合勘察,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 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包括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布點規劃,加氫站、加氫合建站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及安全管理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2010)、《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2017)、《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2017)、《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范》(GB/T 31139-201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Z 34583-2017)以及將實施的《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等有關標準規定。
第六條 加氫站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由建設部門組織審查加氫站項目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意見可作為工程建設許可的依據。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建設單位依法應自行組織加氫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八條 福州市加氫站建設項目按社會投資項目實施審批,具體審批事項和流程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九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驗收通過后,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分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加氫站供應的汽車用氫氣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氫氣價格應標示在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氫氣的計量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檢定。
第十二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氫站經營主體管理人、技術負責人、設備管理及操作人員等需到相應的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
第十三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范應當張貼在醒目位置。發現加氫站存在事故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設有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及各級安全責任人,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單位的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六)事故上報處理流程;
(七)定期檢驗制度;
(八)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規范其運行信息的記錄,對運行、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事故及人員資質等數據進行實時記錄并定期保存。
第十五條 加氫站主要設備應標示清晰的安全工藝流程圖,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懸掛相應安全警告標志。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
(一)以氫氣為燃料的汽車無出廠檢驗合格證;
(二)汽車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三)未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七條 加氫站人員應當對氫氣配送車輛的相關手續進行查驗。對無有效合格證、手續不全的配送車輛,加氫站應拒絕其為加氫站配送氫氣。
第十八條 加氫站只能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禁止在站外加氫。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及其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立即通知加氫站經營管理者或向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時,加氫站安全負責人或加氫工有權決定停止加氫。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安全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保障氫能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服務領域車輛正常運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應急管理、建設、規劃、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車輛或氫氣內燃機車輛或氫氣混合燃料車輛等的車用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固定專門場所及專門設施。
加氫合建站是指加氫站與汽車加油、加氣站和電動汽車充電站等設施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場所的統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福州市加氫站建設及經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福州市加氫站建設工作,規范加氫站建設與管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規劃、建設、經營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加氫站管理工作:
(一)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加氫站專項規劃,負責加氫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辦理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許可;
(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加氫站布點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辦理規劃用地審批;
(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建筑工程建設監督管理;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充裝監督管理;
(五)發改、工信、氣象、人防、交通、消防、生態環境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加氫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加氫站建設用地應符合有關規劃,且應依法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取得。
加氫站布點規劃未出臺前的單個項目,由所在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工信、交通、生態環境、人防、氣象等部門對用地進行聯合勘察,按上述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 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包括加氫站、加氫合建站布點規劃,加氫站、加氫合建站選址、設計、施工、運行及安全管理應符合《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2010)、《加氫站安全技術規范》(GB/T 34584-2017)、《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2017)、《移動式加氫設施安全技術規范》(GB/T 31139-2014)、《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Z 34583-2017)以及將實施的《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50156)等有關標準規定。
第六條 加氫站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由建設部門組織審查加氫站項目設計、施工方案,審查意見可作為工程建設許可的依據。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加氫站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包括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建設單位依法應自行組織加氫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八條 福州市加氫站建設項目按社會投資項目實施審批,具體審批事項和流程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九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加氫站建設項目驗收通過后,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分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加氫站供應的汽車用氫氣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氫氣價格應標示在加氫機及其他顯著位置。氫氣的計量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檢定。
第十二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氫站經營主體管理人、技術負責人、設備管理及操作人員等需到相應的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
第十三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范應當張貼在醒目位置。發現加氫站存在事故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設有安全運行管理機構及各級安全責任人,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為單位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單位的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加氫站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運行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四)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六)事故上報處理流程;
(七)定期檢驗制度;
(八)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制度;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規范其運行信息的記錄,對運行、維護、檢驗、監控、故障事故及人員資質等數據進行實時記錄并定期保存。
第十五條 加氫站主要設備應標示清晰的安全工藝流程圖,在主要操作點上標示相關安全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危險區域及重要設備處懸掛相應安全警告標志。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
(一)以氫氣為燃料的汽車無出廠檢驗合格證;
(二)汽車氫氣瓶超過檢驗期限、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
(三)未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證。
第十七條 加氫站人員應當對氫氣配送車輛的相關手續進行查驗。對無有效合格證、手續不全的配送車輛,加氫站應拒絕其為加氫站配送氫氣。
第十八條 加氫站只能通過加氫機向汽車儲氫瓶加氫,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氫,禁止在站外加氫。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加氫站設施,不得損毀、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動加氫站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加氫站及其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立即通知加氫站經營管理者或向應急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條 遇有特殊情況時,加氫站安全負責人或加氫工有權決定停止加氫。加氫站內發生氫氣泄漏、火災、爆炸或其他事故時,安全負責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安全事故報告后,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一條 因突發事件暫停營業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保障氫能公交車、出租車等公共服務領域車輛正常運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應急管理、建設、規劃、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有關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是指為氫燃料電池車輛或氫氣內燃機車輛或氫氣混合燃料車輛等的車用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固定專門場所及專門設施。
加氫合建站是指加氫站與汽車加油、加氣站和電動汽車充電站等設施兩站合建或多站合建場所的統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