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中央定價目錄》,其中指出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定價。另外電力市場方面,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燃煤發電電價機制以及核電等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暫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價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電力市場化改革進程適時放開由市場形成。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定價目錄》是規范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權限和范圍的清單。現行《中央定價目錄》是2015年頒布的,明確對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7種(類)20項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還明確了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并將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的10項商品和服務。
此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的主要內容,突出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電力和天然氣價格“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電力”和“天然氣”項目根據自然壟斷環節分別修改為“輸配電”和“油氣管道運輸”,并進一步體現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和天然氣門站價格等競爭性環節的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1號
《中央定價目錄》已經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同時廢止。
主任: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附件:《中央定價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中央定價目錄》是規范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權限和范圍的清單。現行《中央定價目錄》是2015年頒布的,明確對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重要專業服務等7種(類)20項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還明確了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并將視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的10項商品和服務。
此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的主要內容,突出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按照電力和天然氣價格“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改革思路,將“電力”和“天然氣”項目根據自然壟斷環節分別修改為“輸配電”和“油氣管道運輸”,并進一步體現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和天然氣門站價格等競爭性環節的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31號
《中央定價目錄》已經2019年12月18日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公布的《中央定價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同時廢止。
主任:何立峰
2020年3月13日
附件:《中央定價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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