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9號)進行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見。
意見稿內容包括: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超級電容器最小模塊標稱靜電容量;儲能裝置類型、數量等方面。
新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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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準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
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
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
8*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
四
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
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
10
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
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并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準,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件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本決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準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
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
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
8*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
四
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
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
10
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
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1
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池
GB/T 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 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準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 31467.3-2015
對于由車體包覆并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臺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
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 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
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 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 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 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 24549-2009
4
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 18387-2017
5
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 4094.2-2017
6
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
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 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 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 19754-2015
8
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
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GB/T 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
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 24554-2009
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 26779-2011
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 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 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3-2015
14
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
碰撞后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 31498-2015
采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16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 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
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GB/T 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 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準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 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 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 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GB/T 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鐘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 26991-2011
20
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附件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準入申請書
申請企業名稱(蓋章):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職務:
電 話: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 表 須 知
1.填寫本申請書應確保所填資料真實準確;
2.本申請書用墨筆或電子方式填寫,要求字跡清晰;
3.本申請所有填報項目(含表格)頁面不足時,可另附頁面。
企 業 聲 明
1.本企業自愿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
2.本企業自愿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的規定;
3.本企業自愿如實提供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現場考核、管理所需的信息和資料,并為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手簽):
申請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蓋章)
注冊地址
生產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產品商標
企業
《公告》序號
新能源汽車產能(輛/年,應明確工作制為單班、雙班或三班)
與汽車及零部件產品相關的資產情況(單位:萬元)
注 冊 資 本
固定資產原值
固定資產現值
總 資 產
(不含土地價值)
凈 資 產
(不含土地價值)
1.申請企業及產品簡介
(包括企業人員、生產能力、資產關系、企業歷史、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投入及研發成果、參與國家科研項目情況、誠信守法經營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
2.申請企業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包括投資主體簡介、自有資金規模、融資能力、盈利能力、誠信守法經營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3.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特性說明
(包括技術來源、動力系統、車身和底盤結構、主要參數和配置等內容)
4.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和能力、生產地址、產品追溯性體系說明
(包括車身/駕駛室、車架、底盤、整車等,如自產電子電器系統部件,也應說明。產品追溯性體系應重點描述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
5.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及運行情況(適用時)
6.售后服務承諾
(售后服務承諾需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7.產品安全保障機制說明
(至少包括監測平臺介紹、所監測的數據、數據發送頻次、企業監測平臺與地方和國家監測平臺對接情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建設情況,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二、主要生產、檢驗和產品開發設備(設施)清單
(一)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序
號
名 稱
型 號
數量
用 途
設備原值
(萬元)
備注
注:設備原值應與相應的購貨發票一致,下同。
(二)主要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序
號
名 稱
型 號
數量
主要技術參數
檢定日期或有效期
設備原值
(萬元)
備注
注:主要技術參數包含儀器設備的量程、精度等。
附件5
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1.車輛基本特征參數
序號
參數名稱
1
企業名稱
2
產品商標
3
產品型號及產品名稱
4
產品照片(右前45度、左前45度、正后部、側后下部防護裝置照片、選裝照片)
5
外形尺寸(mm):長 寬 高
6
貨箱欄板內尺寸(mm):長 寬 高
7
燃料種類
8
排放依據標準
9
轉向形式
10
軸數
11
軸荷
12
軸距(mm)
13
鋼板彈簧片數(前/后)
14
輪胎規格
15
輪胎數
16
輪距 前/后(mm)
17
總質量(kg)
18
額定載質量(kg)
19
整備質量(kg)
20
準拖掛車總質量(kg)
21
載質量利用系數
22
半掛車鞍座最大允許承載質量(kg)
23
額定載客(含駕駛員)(座位數)
24
駕駛室準乘人數(人)
25
接近角/離去角(°)
26
前懸/后懸(mm)
27
最高車速(km/h)
28
底盤型號、類別及生產企業
29
發動機型號及生產企業
30
排量/功率(ml/kW)
31
油耗申報值(L/100km)
32
車輛識別代號
33
防抱死制動系統
34
車身反光標識說明(生產企業 商標 型號)
35
排放水平
40
其它
2.新能源特征參數
序號
參數名稱
1
新能源車輛類型
2
電動汽車儲能裝置種類
3
儲能裝置單體型號
4
電動汽車儲能裝置類型
5
儲能裝置單體外形
6
儲能裝置單體外形尺寸(mm)
7
儲能裝置單體的標稱電壓(V)
8
動力蓄電池單體3小時率額定容量C3(Ah)
9
動力蓄電池單體1小時率額定容量C1(Ah)
10
超級電容器單體標稱靜電容量(F)
11
儲能裝置單體質量(kg)
12
儲能裝置單體數量
13
儲能裝置單體生產企業
14
儲能裝置總成生產企業
15
儲能裝置最小模塊型號
16
儲能裝置最小模塊的標稱電壓(V)
17
動力蓄電池最小模塊3小時率額定容量C3(Ah)
18
動力蓄電池最小模塊1小時率額定容量C1(Ah)
19
超級電容器最小模塊標稱靜電容量(F)
20
儲能裝置組合方式
21
成箱后的儲能裝置型號
22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是否允許外接充電
23
混合動力汽車混合度
24
混合動力汽車電功率比(%)
25
混合動力汽車是否有強制純電動模式
26
混合動力汽車是否有強制熱機模式
27
是否具有行駛模式手動選擇功能
28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類型
29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型號
30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生產企業
31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額定功率/轉速/轉矩(kW/r/min/N.m)
32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轉速/轉矩(kW/r/min/N.m)
33
驅動電機安裝數量
34
驅動電機布置型式/位置
35
驅動電機冷卻方式
36
驅動電機工作制
37
驅動電機控制器型號
38
驅動電機控制器生產企業
39
驅動電機控制方式
40
驅動電機控制器冷卻方式
41
條件A試驗電能消耗量(kW·h/100km)
42
條件B試驗燃料消耗量(L/100km)
43
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kW·h/100km)
44
電動汽車整車控制器型號
45
電動汽車整車控制器生產企業
46
儲能裝置總成標稱電壓(V)
47
儲能裝置總成額定輸出電流(A)
48
動力蓄電池總成標稱容量(Ah)
49
超級電容器總成標稱靜電容量(F)
50
燃料電池燃料種類
51
燃料電池堆功率密度(kW/L)
52
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kW)
53
燃料電池系統峰值功率(kW)
54
燃料電池系統最大凈輸出功率(kW)
55
儲能裝置總儲電量(kWh)
56
儲能裝置總成質量(kg)
57
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W·h/kg)
58
電電混合技術條件下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W·h/kg)
59
儲能裝置總成質量與整備質量的比值(%)
60
動力蓄電池箱是否具有快換裝置
61
儲能裝置正極材料
62
儲能裝置負極材料
63
儲能裝置電解質成分
64
儲能裝置電解質形態
65
燃料電池電催化劑材料
66
燃料電池工作溫度范圍(℃)
67
燃料電池堆額定壓力(MPa)
68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型號
69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生產企業
70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公稱水容積(L)
71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公稱工作壓力(MPa)
72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布置位置及方向
73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數量
74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壓力調節器型號
75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壓力調節器生產企業
76
車載能源管理系統型號(包括軟件和硬件)
77
車載能源管理系統生產企業
78
電動汽車發電機型號
79
電動汽車發電機生產企業
80
電動汽車發電機額定輸出電壓(V)
81
電動汽車發電機額定輸出功率/轉速(kW/r/min)
82
電動汽車發電機控制器型號
83
電動汽車發電機控制器生產企業
84
電動汽車充電插頭/插座型號
85
電動汽車充電插頭/插座生產企業
86
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型號
87
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生產企業
88
電動汽車充電方式
89
車載充電機額定輸入電壓(V)、電流(A)和頻率(Hz)
90
車載充電機輸出電壓(V)、電流(A)和功率(kW)
91
新能源汽車車載實時監控裝置型號(包括軟件和硬件)
92
新能源汽車車載實時監控裝置生產企業
93
電動汽車儀表型號
94
電動汽車儀表生產企業
95
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km)
96
電動汽車續駛里程(等速法,km)
97
電動汽車30分鐘最高車速(km/h)
98
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模式下1km最高車速(km/h)
99
燃油加熱器型號
100
燃油加熱器生產企業
101
水泵型號
102
水泵生產企業
注:1.申報企業應按產品類別填報其中適用的參數。
2.根據標準制修訂情況,技術參數將適時調整。
意見稿內容包括: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超級電容器最小模塊標稱靜電容量;儲能裝置類型、數量等方面。
新的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捕獲.JPG
原文如下:
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3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技術保障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準入審查要求》)。
具備工業和信息化部規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包括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予以簡化,適用《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見附件2)。”
二、刪除第二十九條。
三、刪除第三十條。
四、刪除第三十一條。
五、將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修改為:
準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
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
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
8*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
四
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
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
10
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
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六、將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中“一、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一、技術保障能力”,并對有關內容作出相應修改。
具體見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七、對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做以下修改:
(一)將GB/T 18387-2008《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修改為,GB/T 18387-2017《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將GB/T 4094.2-2005《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修改為,GB/T 4094.2-2017《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將GB/T 19836-2005《電動汽車用儀表》修改為,GB/T 19836-2019《電動汽車儀表》;
將GB/T 18386-2005《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試驗方法》修改為,GB/T 18386-2017《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二)刪除GB/T 27930-2015《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新增GB/T 34657.2-2017《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三)新增5項標準,分別為:GB/T 33978-2017《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GB/T 34585-2017《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GB/T 37154-2018《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GB/T 37153-2018《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具體見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八、對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做以下修改:
(一)刪除“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的內容;
(二)刪除“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的內容;
(三)刪除“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件程序)清單”的內容。
具體見附件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九、根據有關標準制修訂情況,對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內容進行修改。
具體見附件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十、對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做以下修改:
刪除對“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具體見附件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本決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5.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6.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
附件1: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
準入審查要求
一
技術保障能力
1*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與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應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文件,提供全面的技術保障。
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對新能源汽車整車和自制部件的測試能力,能夠評價、確認與技術保障能力相關的技術要求,包括:整車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模擬測試能力;動力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集成測試能力(包括制動回饋功能測試能力)、電子電控系統功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鹽霧等)測試能力、通訊系統模擬測試能力、控制軟件分析測試能力、硬件在環測試能力、單個箱體的動力蓄電池包(超級電容器)性能測試能力及耐環境性(高溫、低溫、振動等)測試能力、電子電器件的電氣性能基本測試能力、高壓電安全測試能力。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的,還應具備發動機性能/工況排放、能耗、電機性能、機電耦合裝置性能綜合測試臺架;申請燃料電池汽車的,還應具備燃料電池系統性能測試臺架、車載氫系統泄漏及高壓氣體安全方面的測試儀器和設備。
二
生產能力
3*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產設備設施。
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應建立充分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人員防護措施、應急處理措施。
4*
投資項目審批文件中要求建設發動機生產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申請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時,應具備發動機的生產能力,至少應有缸體、缸蓋的精加工生產線,機械化的發動機總成裝配線及發動機試驗臺架。曲軸、凸輪軸、連桿可委托加工。
三
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5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應對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
針對所有原材料、常規部件、車載能源系統及其他電器系統部件、軟件及服務等供方,應建立供應鏈管理體系,確定供方及其產品評價標準、采購技術協議、產品驗證規范,對供方及其產品進行評價和選擇,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應保留對供方及其產品的評價、選擇、管理記錄。
7*
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出廠檢驗等設備和輔助檢具,檢驗項目覆蓋整車主要技術特性參數、主要零部件基本技術參數、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檢驗內容,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特別關注,性能指標應滿足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且與所要求的測量能力一致。
應具備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驅動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儲氫系統安全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備整車控制器總成檢驗能力、整車下線后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具備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
8*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可追溯體系。應建立整車產品信息及出廠檢測數據記錄和存儲系統,存檔期限不低于產品的預期生命周期。
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和設計缺陷時(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問題),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能夠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對于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應建立易見的、不可更換的、唯一性標識,并建立可以支持產品追溯的信息數據庫。
四
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9
應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經銷商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應建立相應的技術文件體系,包括銷售技術培訓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充分適宜,應在本企業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并嚴格履行。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生產準入的企業如果發生重組,應保證重組后企業提供的售后服務不低于重組前作出的售后服務承諾。
10
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整車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控制系統及子系統和相關部件的故障診斷專用儀器和軟件,具備相應的維修服務能力和更換能力。
應建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與有關各方簽訂相關協議,確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順利實施。
11*
應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及產品安全保障機制。
應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為所銷售的每一輛新能源汽車(含底盤)建立相應的檔案,跟蹤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建立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統,跟蹤記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應按照與用戶的協議,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含底盤)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監測數據應至少包括車輛運行安全、故障、充電、能耗情況等方面,應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并能為車輛改進提供數據支持。監測數據保存期應不低于產品的生命周期。企業監測平臺應與地方和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測平臺對接。
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應編寫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長期存檔備查。
注:1.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企業,如已按照相同類別的常規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規則通過審查,則對相關要求免予審查。
2.表中準入審查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共11個條款,標注“*”的條款(共7個)為否決項。
3.判定原則如下:
(1)現場考核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不超過2項,審查結論為通過;其余情況均為不通過。
(2)當現場考核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考核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2: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
一、技術保障能力
企業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技術保障能力,則下屬企業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審查要求》“技術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產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生產能力”的相關要求。
對于車身、底盤等總成部件,如果企業集團在沖壓、焊裝等方面有統一生產布局,則可簡化下屬企業的相關能力要求。
三、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下屬企業應滿足《準入審查要求》“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并能夠獨立實施。但在檢驗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檢驗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業集團統一完成。
共用與通用產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業集團統一管理、統一評價、統一要求下進行。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評價,指定配套企業。
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業集團統一銷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務。下屬企業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提供專項服務。
附件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1
儲能裝置(單體、模塊)
電動汽車用鋅空氣電池
GB/T 18333.2-2015
6.2.4、6.3.4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行。
車用超級電容器
QC/T 741-2014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31484-2015
6.5工況循環壽命結合整車可靠性標準進行考核。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31485-2015
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31486-2015
道路車輛用質子交換膜燃料電池模塊
GB/T 33978-2017
儲能裝置(電池包)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
GB/T 31467.3-2015
對于由車體包覆并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尺寸較大,無法進行臺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測試。
2
電機及控制器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T 18488.1-2015
5.6.7電磁兼容性結合GB/T 18387-2008電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試驗結合整車可靠性進行考核;附錄A不執行。
電動汽車用驅動電機系統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 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行。
3
電動汽車安全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REESS)
GB/T 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 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 18384.3-2015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行;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GB/T 24549-2009
4
電磁場輻射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GB/T 18387-2017
5
電動汽車操縱件
電動汽車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T 4094.2-2017
6
電動汽車儀表
電動汽車儀表
GB/T 19836-2019
7
能耗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GB/T 18386-2017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 19753-2013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 19754-2015
8
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24552-2009
5.1.1除霜試驗環境溫度對于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為-10℃。
9
純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GB/T 28382-2012
純電動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85-2017
10
燃料電池發動機
燃料電池發動機性能試驗方法
GB/T 24554-2009
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加氫口
GB/T 26779-2011
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技術要求
GB/T 26990-2011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車載氫系統 試驗方法
GB/T 29126-2012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整車氫氣排放測試方法
GB/T 37154-2018
1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2-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3-2015
14
通信協議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 第2部分:車輛
GB/T 34657.2-2017
15
碰撞后安全要求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 31498-2015
采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規定。
16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QC/T 838-2010
5.1.3.1絕緣、5.2.1高壓電器設備及布線、5.3低壓電器設備及電路設施暫不執行。
17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技術條件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乘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2694-2016
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商用車 技術條件
GB/T 34598-2017
18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2部分:車載終端
GB/T 32960.2-2016
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第3部分:通訊協議及數據格式
GB/T 32960.3-2016
19.
定型試驗
電動汽車定型試驗規程
GB/T 18388-2005
4.1.2、4.1.3電動車除霜除霧結合GB/T 24552-2009標準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駛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按照GB/T 28382-2012標準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GB/T 19750-2005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程
QC/T 925-2013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 18385-2005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動力性能試驗方法
GB/T 19752-2005
9.7混合動力模式下的30分鐘最高車速暫不執行。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 最高車速試驗方法
GB/T 26991-2011
20
低速提示音
電動汽車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附件4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準入申請書
申請企業名稱(蓋章):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職務:
電 話: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 表 須 知
1.填寫本申請書應確保所填資料真實準確;
2.本申請書用墨筆或電子方式填寫,要求字跡清晰;
3.本申請所有填報項目(含表格)頁面不足時,可另附頁面。
企 業 聲 明
1.本企業自愿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
2.本企業自愿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及相關文件的規定;
3.本企業自愿如實提供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現場考核、管理所需的信息和資料,并為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手簽):
申請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蓋章)
注冊地址
生產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產品商標
企業
《公告》序號
新能源汽車產能(輛/年,應明確工作制為單班、雙班或三班)
與汽車及零部件產品相關的資產情況(單位:萬元)
注 冊 資 本
固定資產原值
固定資產現值
總 資 產
(不含土地價值)
凈 資 產
(不含土地價值)
1.申請企業及產品簡介
(包括企業人員、生產能力、資產關系、企業歷史、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投入及研發成果、參與國家科研項目情況、誠信守法經營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
2.申請企業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包括投資主體簡介、自有資金規模、融資能力、盈利能力、誠信守法經營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3.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特性說明
(包括技術來源、動力系統、車身和底盤結構、主要參數和配置等內容)
4.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和能力、生產地址、產品追溯性體系說明
(包括車身/駕駛室、車架、底盤、整車等,如自產電子電器系統部件,也應說明。產品追溯性體系應重點描述發動機、車載能源系統/燃料電池系統、儲氫系統、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部件)
5.新能源汽車產品銷售及運行情況(適用時)
6.售后服務承諾
(售后服務承諾需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7.產品安全保障機制說明
(至少包括監測平臺介紹、所監測的數據、數據發送頻次、企業監測平臺與地方和國家監測平臺對接情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制度建設情況,包括應急預案、搶險救援方案、事故調查及匯報方案等)
二、主要生產、檢驗和產品開發設備(設施)清單
(一)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序
號
名 稱
型 號
數量
用 途
設備原值
(萬元)
備注
注:設備原值應與相應的購貨發票一致,下同。
(二)主要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序
號
名 稱
型 號
數量
主要技術參數
檢定日期或有效期
設備原值
(萬元)
備注
注:主要技術參數包含儀器設備的量程、精度等。
附件5
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
1.車輛基本特征參數
序號
參數名稱
1
企業名稱
2
產品商標
3
產品型號及產品名稱
4
產品照片(右前45度、左前45度、正后部、側后下部防護裝置照片、選裝照片)
5
外形尺寸(mm):長 寬 高
6
貨箱欄板內尺寸(mm):長 寬 高
7
燃料種類
8
排放依據標準
9
轉向形式
10
軸數
11
軸荷
12
軸距(mm)
13
鋼板彈簧片數(前/后)
14
輪胎規格
15
輪胎數
16
輪距 前/后(mm)
17
總質量(kg)
18
額定載質量(kg)
19
整備質量(kg)
20
準拖掛車總質量(kg)
21
載質量利用系數
22
半掛車鞍座最大允許承載質量(kg)
23
額定載客(含駕駛員)(座位數)
24
駕駛室準乘人數(人)
25
接近角/離去角(°)
26
前懸/后懸(mm)
27
最高車速(km/h)
28
底盤型號、類別及生產企業
29
發動機型號及生產企業
30
排量/功率(ml/kW)
31
油耗申報值(L/100km)
32
車輛識別代號
33
防抱死制動系統
34
車身反光標識說明(生產企業 商標 型號)
35
排放水平
40
其它
2.新能源特征參數
序號
參數名稱
1
新能源車輛類型
2
電動汽車儲能裝置種類
3
儲能裝置單體型號
4
電動汽車儲能裝置類型
5
儲能裝置單體外形
6
儲能裝置單體外形尺寸(mm)
7
儲能裝置單體的標稱電壓(V)
8
動力蓄電池單體3小時率額定容量C3(Ah)
9
動力蓄電池單體1小時率額定容量C1(Ah)
10
超級電容器單體標稱靜電容量(F)
11
儲能裝置單體質量(kg)
12
儲能裝置單體數量
13
儲能裝置單體生產企業
14
儲能裝置總成生產企業
15
儲能裝置最小模塊型號
16
儲能裝置最小模塊的標稱電壓(V)
17
動力蓄電池最小模塊3小時率額定容量C3(Ah)
18
動力蓄電池最小模塊1小時率額定容量C1(Ah)
19
超級電容器最小模塊標稱靜電容量(F)
20
儲能裝置組合方式
21
成箱后的儲能裝置型號
22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是否允許外接充電
23
混合動力汽車混合度
24
混合動力汽車電功率比(%)
25
混合動力汽車是否有強制純電動模式
26
混合動力汽車是否有強制熱機模式
27
是否具有行駛模式手動選擇功能
28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類型
29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型號
30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生產企業
31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額定功率/轉速/轉矩(kW/r/min/N.m)
32
電動汽車驅動電機峰值功率/轉速/轉矩(kW/r/min/N.m)
33
驅動電機安裝數量
34
驅動電機布置型式/位置
35
驅動電機冷卻方式
36
驅動電機工作制
37
驅動電機控制器型號
38
驅動電機控制器生產企業
39
驅動電機控制方式
40
驅動電機控制器冷卻方式
41
條件A試驗電能消耗量(kW·h/100km)
42
條件B試驗燃料消耗量(L/100km)
43
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kW·h/100km)
44
電動汽車整車控制器型號
45
電動汽車整車控制器生產企業
46
儲能裝置總成標稱電壓(V)
47
儲能裝置總成額定輸出電流(A)
48
動力蓄電池總成標稱容量(Ah)
49
超級電容器總成標稱靜電容量(F)
50
燃料電池燃料種類
51
燃料電池堆功率密度(kW/L)
52
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kW)
53
燃料電池系統峰值功率(kW)
54
燃料電池系統最大凈輸出功率(kW)
55
儲能裝置總儲電量(kWh)
56
儲能裝置總成質量(kg)
57
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W·h/kg)
58
電電混合技術條件下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W·h/kg)
59
儲能裝置總成質量與整備質量的比值(%)
60
動力蓄電池箱是否具有快換裝置
61
儲能裝置正極材料
62
儲能裝置負極材料
63
儲能裝置電解質成分
64
儲能裝置電解質形態
65
燃料電池電催化劑材料
66
燃料電池工作溫度范圍(℃)
67
燃料電池堆額定壓力(MPa)
68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型號
69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生產企業
70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公稱水容積(L)
71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公稱工作壓力(MPa)
72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布置位置及方向
73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數量
74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壓力調節器型號
75
燃料電池汽車氣瓶壓力調節器生產企業
76
車載能源管理系統型號(包括軟件和硬件)
77
車載能源管理系統生產企業
78
電動汽車發電機型號
79
電動汽車發電機生產企業
80
電動汽車發電機額定輸出電壓(V)
81
電動汽車發電機額定輸出功率/轉速(kW/r/min)
82
電動汽車發電機控制器型號
83
電動汽車發電機控制器生產企業
84
電動汽車充電插頭/插座型號
85
電動汽車充電插頭/插座生產企業
86
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型號
87
電動汽車車載充電機生產企業
88
電動汽車充電方式
89
車載充電機額定輸入電壓(V)、電流(A)和頻率(Hz)
90
車載充電機輸出電壓(V)、電流(A)和功率(kW)
91
新能源汽車車載實時監控裝置型號(包括軟件和硬件)
92
新能源汽車車載實時監控裝置生產企業
93
電動汽車儀表型號
94
電動汽車儀表生產企業
95
電動汽車續駛里程(工況法,km)
96
電動汽車續駛里程(等速法,km)
97
電動汽車30分鐘最高車速(km/h)
98
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模式下1km最高車速(km/h)
99
燃油加熱器型號
100
燃油加熱器生產企業
101
水泵型號
102
水泵生產企業
注:1.申報企業應按產品類別填報其中適用的參數。
2.根據標準制修訂情況,技術參數將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