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華友鈷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華越鎳鈷(印尼)有限公司收到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財政部部長決定《關于向華越公司給予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和《關于在外國投資的背景下,為建設華越公司所需的機械免征進口關稅》。
《企業所得稅減免決定》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a.根據計劃投資總額Rp18,119,193,190,000.00(折合約128,000萬美元),自開始商業生產的納稅年度起算,共計15年100%企業所得稅減免;b.自上述a點中所給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到期后起算,共計2年50%企業所得稅減免;和c.根據上述a點中所述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限,在該期限中,免除第三方從已獲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納稅人所收到或得到的收入中扣除或征收稅款。
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被撤銷,若:a.根據現場檢查結果,發現納稅人的實際新投資總額小于Rp100,000,000,000.00(折合約706.43萬美元); b.根據現場檢查結果,發現實際的主要業務活動與計劃的主要業務活動不符; c.在已獲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新投資的實現過程中,納稅人進口、購買、或獲得二手資本貨物,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除非上述二手資本貨物是作為新投資的一個整體,從其他國家整體搬遷而來,且未在國內進行生產的,和/或根據關于加速實施國家戰略項目的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收到來自政府所分配的任務; d.在使用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間,納稅人所開展的實際的主要業務活動與計劃的主要業務活動不符;e.在使用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間,納稅人將資產進行轉移,除非上述轉移的實施是為了提高效率且并不會導致實際的新投資總額小于計劃的新投資總額;和/或 f.納稅人將新投資轉移到國外。.
《免征進口關稅決定》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a.針對本決定中載明的 C&F/CIF 預估價值為75,970.30 萬美元的機械(相關的機械價格將在日后進口時確定,并于貨物進口通知中載明且已獲得海關總干事的放貨同意),將由華越公司進口并使用,該公司從事于非鐵類基礎金屬制造業領域,被給予免征進口關稅優惠政策。b.根據2015 年第81 號關于進口和/或交付免征增值稅的特定戰略性應稅物品的政府條例,以機械和工廠設備的形式進口的機械,此機械無論是處于已安裝或是仍為分離狀態的單一個體,直接由生產應稅物品的應稅企業在生產應稅物品的過程中使用,但不包括零部件,公司可被給予免除進口征收的增值稅。為此,根據第268/PMK.03/2015 號關于進口和/或交付免征增值稅的特定戰略性應稅物品的免征優惠政策流程和免征增值稅的特定戰略性應稅物品的支付流程及制裁措施的財政部部長條例,華越公司須向稅務總干事并公司登記應稅企業處的稅務局局長提交申請并獲得增值稅豁免函。c.進口被給予優惠政策的機械,華越公司有義務向投資協調委員會最遲于進口實現后的7 個工作日,提交進口實現報告?!睹庹鬟M口關稅決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 年。b.本給予機械免征進口關稅優惠政策將自華越公司開始商業生產時終止。若因濫用機械,華越公司須支付應繳的進口關稅并根據海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定以罰款的形式受到行政制裁。
《企業所得稅減免決定》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a.根據計劃投資總額Rp18,119,193,190,000.00(折合約128,000萬美元),自開始商業生產的納稅年度起算,共計15年100%企業所得稅減免;b.自上述a點中所給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到期后起算,共計2年50%企業所得稅減免;和c.根據上述a點中所述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限,在該期限中,免除第三方從已獲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納稅人所收到或得到的收入中扣除或征收稅款。
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將被撤銷,若:a.根據現場檢查結果,發現納稅人的實際新投資總額小于Rp100,000,000,000.00(折合約706.43萬美元); b.根據現場檢查結果,發現實際的主要業務活動與計劃的主要業務活動不符; c.在已獲得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新投資的實現過程中,納稅人進口、購買、或獲得二手資本貨物,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除非上述二手資本貨物是作為新投資的一個整體,從其他國家整體搬遷而來,且未在國內進行生產的,和/或根據關于加速實施國家戰略項目的法律法規規定,納稅人收到來自政府所分配的任務; d.在使用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間,納稅人所開展的實際的主要業務活動與計劃的主要業務活動不符;e.在使用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間,納稅人將資產進行轉移,除非上述轉移的實施是為了提高效率且并不會導致實際的新投資總額小于計劃的新投資總額;和/或 f.納稅人將新投資轉移到國外。.
《免征進口關稅決定》給予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a.針對本決定中載明的 C&F/CIF 預估價值為75,970.30 萬美元的機械(相關的機械價格將在日后進口時確定,并于貨物進口通知中載明且已獲得海關總干事的放貨同意),將由華越公司進口并使用,該公司從事于非鐵類基礎金屬制造業領域,被給予免征進口關稅優惠政策。b.根據2015 年第81 號關于進口和/或交付免征增值稅的特定戰略性應稅物品的政府條例,以機械和工廠設備的形式進口的機械,此機械無論是處于已安裝或是仍為分離狀態的單一個體,直接由生產應稅物品的應稅企業在生產應稅物品的過程中使用,但不包括零部件,公司可被給予免除進口征收的增值稅。為此,根據第268/PMK.03/2015 號關于進口和/或交付免征增值稅的特定戰略性應稅物品的免征優惠政策流程和免征增值稅的特定戰略性應稅物品的支付流程及制裁措施的財政部部長條例,華越公司須向稅務總干事并公司登記應稅企業處的稅務局局長提交申請并獲得增值稅豁免函。c.進口被給予優惠政策的機械,華越公司有義務向投資協調委員會最遲于進口實現后的7 個工作日,提交進口實現報告?!睹庹鬟M口關稅決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 年。b.本給予機械免征進口關稅優惠政策將自華越公司開始商業生產時終止。若因濫用機械,華越公司須支付應繳的進口關稅并根據海關領域的法律法規規定以罰款的形式受到行政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