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鉛蓄電池的生產和使用大國,鉛蓄電池產量占世界總產量超過40%。當前,雖然鋰電池、氫電池等快速發展,但由于性能穩定、使用安全、性價比高等優點,鉛酸蓄電池依然廣泛應用于交通、通訊、儲能、物流等行業。天能集團董事局主席張天任告訴科技日報記者,隨著環保整治和行業準入,目前,鉛蓄電池污染源已經從生產環節轉移到了回收和再生環節。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日前組織起草的《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是抓住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最薄弱環節,要求2025年底,規范回收率達到60%以上。
“地下產業鏈”回收處理占七成
隨著我國鉛礦資源的不斷開采,原生鉛儲量已經不多了,已不能滿足國內工業上對鉛的需求。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精鉛產量約525萬噸,約占全球鉛總產量的44%。其中,原生鉛約300萬噸,再生鉛225萬噸,照此開發速度,10年后我國鉛礦資源基本被開采完。如不加快對廢鉛酸蓄電池及含鉛廢物的再生利用,我國的鉛資源將出現嚴重緊缺。
張天任說,鉛蓄電池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可防可治可控,但非法回收處置環節的污染形勢嚴重。一些小商小販走街串巷違規收購,簡單破碎后,將鉛板出售給無資質的小作坊、小冶煉廠。小冶煉廠缺少甚至沒有環保設施,隨便支一口鍋就可以冶煉;電池隨意拆解、酸液隨意傾倒、鉛塵隨意排放、鉛渣隨意處理。
據不完全統計,每年約有1.98億只、重量超過500萬噸的鉛蓄電池報廢,其中由正規渠道回收、規范冶煉的僅為三成,而通過“地下產業鏈”進行回收處理的占到了七成。我國每年因違規回收直接傾倒的含鉛廢酸超過30萬噸,嚴重污染環境。
為了解決小商小販違規收購等問題,《辦法》提出了“臺賬制度、大數據管理”,即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廢舊鉛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而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資源化利用等企業記錄電子臺賬信息,并于每季度前15日內將上季度臺賬信息上傳到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
廣東綠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鄭秋華說,這使得每個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可以實現“去向可追、數量可查、責任可究”的目的,從而提高廢鉛蓄電池規范回收率,降低環境污染風險。
解決跨省轉運、網點建設等“難點”
“支持大型骨干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建立規范化回收體系,將廢舊電池的回收和處置納入正規化軌道,有助于保護生態環境等。”張天任解釋說,構建回收體系主要有三大困難。首先是跨省轉運難,由于廢鉛蓄電池被列為危廢品,跨省轉移時必須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一般來說,即使各項審批程序順利,也需3個月左右時間;其次是網點建設難,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從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業務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按常規流程需大半年時間,手續復雜,還需在每個地級市新建一個規范化回收公司,耗資較大;還有就是財稅有短板,回收企業從個人或網點分散回收,個人不可能給回收企業開增值稅發票,但把廢電池銷售給正規再生企業時,需開17%的增值稅發票,成本過高。小商小販通過無發票交易方式賣給小冶煉廠,成本大幅降低,“這是正規企業收不上廢舊電池,或虧本收購的主因”。
《辦法》提出,防拆標識完整的未破損廢舊鉛蓄電池,在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管理;無防拆標識、防拆標識不完整、已破損的,按危險廢物管理。
“以前,即便包裝完整、沒有破損的廢舊鉛蓄電池,跨省跨市轉移也必須采用危化品物流專用車運輸,危化品物流專用車價格是普通物流運輸車的兩倍以上。”張天任說,《辦法》的差別化管理,大幅減少正規回收企業的各種手續,降低其經營成本,提高了市場競爭力。
《辦法》還提出了“聯合回收”,即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規范回收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和無害化處置企業加強合作,共建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網絡體系;鼓勵生產企業依托機動車維修網點及電池銷售網絡建立廢舊鉛蓄電池逆向回收網絡體系,鼓勵生產企業采用“以舊換新”“銷一收一”等商業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等。
鄭秋華說,歐美等國家已較早開始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利用,并有較規范的回收體系及政策。如美國執行押金制,使用者在購買鉛蓄電池時需加收高額回收押金,迫使使用者將報廢的鉛酸蓄電池交到指定回收點回收,不然將不給以退還押金;德國法律強制規定要求,鉛酸蓄電池生產廠商,對廢鉛酸蓄電池在銷售和收集過程進行“銷一收一”方式,不然將禁止銷售鉛酸蓄電池。而《辦法》也是吸納了國外的先進經驗,縮小了國內外在規范回收和再生利用上的差距。
完善處罰機制,防止“死灰復燃”
廢舊鉛蓄電池中含有65%的鉛板、20%的硫酸、15%的塑料及其他輔助材料。發達國家廢舊鉛蓄電池的鉛回收率達98%以上,我國大型再生鉛企業普遍達90%以上,部分采用國際技術和裝備的再生鉛企業甚至達到99.9%。而小作坊、小冶煉廠工藝落后,鉛回收率不足70%。即便按90%的回收率測算,每年小冶煉廠所造成的鉛流失約為70萬噸。而且通過再生途徑獲得資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從礦石、原材料等冶煉加工獲取資源的成本。
為了打擊和杜絕非法回收和再生利用,《辦法》規定,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鉛蓄電池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向不合規企業出售廢舊鉛蓄電池的,責令限期整改等較為完善的“處罰機制”。
對此,張天任表示,應堅決取締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的小再生鉛煉廠,加強聯合執法,保持高壓態勢,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死灰復燃”;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人,采取重罰并追究連帶責任;發揮公眾監督作用,設立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起查處一起;加大消費者教育,使全民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自覺抵制廢舊鉛蓄電池處置再生過程中的污染。
包括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規劃和加嚴,鉛蓄電池行業門檻正在進一步提高。如今年7月初,國家工信部對江蘇金長興電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不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和《鉛蓄電池行業公告管理辦法(2015年本)》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予以撤銷公告名單的處罰。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日前組織起草的《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正是抓住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最薄弱環節,要求2025年底,規范回收率達到60%以上。
“地下產業鏈”回收處理占七成
隨著我國鉛礦資源的不斷開采,原生鉛儲量已經不多了,已不能滿足國內工業上對鉛的需求。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精鉛產量約525萬噸,約占全球鉛總產量的44%。其中,原生鉛約300萬噸,再生鉛225萬噸,照此開發速度,10年后我國鉛礦資源基本被開采完。如不加快對廢鉛酸蓄電池及含鉛廢物的再生利用,我國的鉛資源將出現嚴重緊缺。
張天任說,鉛蓄電池在生產制造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可防可治可控,但非法回收處置環節的污染形勢嚴重。一些小商小販走街串巷違規收購,簡單破碎后,將鉛板出售給無資質的小作坊、小冶煉廠。小冶煉廠缺少甚至沒有環保設施,隨便支一口鍋就可以冶煉;電池隨意拆解、酸液隨意傾倒、鉛塵隨意排放、鉛渣隨意處理。
據不完全統計,每年約有1.98億只、重量超過500萬噸的鉛蓄電池報廢,其中由正規渠道回收、規范冶煉的僅為三成,而通過“地下產業鏈”進行回收處理的占到了七成。我國每年因違規回收直接傾倒的含鉛廢酸超過30萬噸,嚴重污染環境。
為了解決小商小販違規收購等問題,《辦法》提出了“臺賬制度、大數據管理”,即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關鍵節點電子臺賬制度,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企業應按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廢舊鉛蓄電池的種類、數量、流向等信息;而鉛蓄電池生產(進口)、銷售、資源化利用等企業記錄電子臺賬信息,并于每季度前15日內將上季度臺賬信息上傳到鉛蓄電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統。
廣東綠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鄭秋華說,這使得每個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可以實現“去向可追、數量可查、責任可究”的目的,從而提高廢鉛蓄電池規范回收率,降低環境污染風險。
解決跨省轉運、網點建設等“難點”
“支持大型骨干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建立規范化回收體系,將廢舊電池的回收和處置納入正規化軌道,有助于保護生態環境等。”張天任解釋說,構建回收體系主要有三大困難。首先是跨省轉運難,由于廢鉛蓄電池被列為危廢品,跨省轉移時必須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一般來說,即使各項審批程序順利,也需3個月左右時間;其次是網點建設難,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要求,從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業務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按常規流程需大半年時間,手續復雜,還需在每個地級市新建一個規范化回收公司,耗資較大;還有就是財稅有短板,回收企業從個人或網點分散回收,個人不可能給回收企業開增值稅發票,但把廢電池銷售給正規再生企業時,需開17%的增值稅發票,成本過高。小商小販通過無發票交易方式賣給小冶煉廠,成本大幅降低,“這是正規企業收不上廢舊電池,或虧本收購的主因”。
《辦法》提出,防拆標識完整的未破損廢舊鉛蓄電池,在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管理;無防拆標識、防拆標識不完整、已破損的,按危險廢物管理。
“以前,即便包裝完整、沒有破損的廢舊鉛蓄電池,跨省跨市轉移也必須采用危化品物流專用車運輸,危化品物流專用車價格是普通物流運輸車的兩倍以上。”張天任說,《辦法》的差別化管理,大幅減少正規回收企業的各種手續,降低其經營成本,提高了市場競爭力。
《辦法》還提出了“聯合回收”,即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規范回收企業、資源化利用企業和無害化處置企業加強合作,共建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網絡體系;鼓勵生產企業依托機動車維修網點及電池銷售網絡建立廢舊鉛蓄電池逆向回收網絡體系,鼓勵生產企業采用“以舊換新”“銷一收一”等商業策略,提高逆向回收率等。
鄭秋華說,歐美等國家已較早開始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利用,并有較規范的回收體系及政策。如美國執行押金制,使用者在購買鉛蓄電池時需加收高額回收押金,迫使使用者將報廢的鉛酸蓄電池交到指定回收點回收,不然將不給以退還押金;德國法律強制規定要求,鉛酸蓄電池生產廠商,對廢鉛酸蓄電池在銷售和收集過程進行“銷一收一”方式,不然將禁止銷售鉛酸蓄電池。而《辦法》也是吸納了國外的先進經驗,縮小了國內外在規范回收和再生利用上的差距。
完善處罰機制,防止“死灰復燃”
廢舊鉛蓄電池中含有65%的鉛板、20%的硫酸、15%的塑料及其他輔助材料。發達國家廢舊鉛蓄電池的鉛回收率達98%以上,我國大型再生鉛企業普遍達90%以上,部分采用國際技術和裝備的再生鉛企業甚至達到99.9%。而小作坊、小冶煉廠工藝落后,鉛回收率不足70%。即便按90%的回收率測算,每年小冶煉廠所造成的鉛流失約為70萬噸。而且通過再生途徑獲得資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從礦石、原材料等冶煉加工獲取資源的成本。
為了打擊和杜絕非法回收和再生利用,《辦法》規定,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鉛蓄電池銷售、收集、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向不合規企業出售廢舊鉛蓄電池的,責令限期整改等較為完善的“處罰機制”。
對此,張天任表示,應堅決取締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設的小再生鉛煉廠,加強聯合執法,保持高壓態勢,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死灰復燃”;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人,采取重罰并追究連帶責任;發揮公眾監督作用,設立舉報獎勵機制,舉報一起查處一起;加大消費者教育,使全民樹立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觀念,自覺抵制廢舊鉛蓄電池處置再生過程中的污染。
包括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規劃和加嚴,鉛蓄電池行業門檻正在進一步提高。如今年7月初,國家工信部對江蘇金長興電源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韜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不符合《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和《鉛蓄電池行業公告管理辦法(2015年本)》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予以撤銷公告名單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