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工信局正組織開展2019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申報工作,對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的非個人自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補貼。要求保證至少5年的正常連續使用、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補貼標準為: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基礎設施按照2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3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換電設施按照1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穗工信規字〔2018〕3號),參照《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現組織開展2019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的對象
本次財政資金對廣州市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的非個人自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補貼。
二、項目申報的基礎性要求
(一)各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堅決杜絕任何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已獲得過國家級、省級、市級財政補貼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申報流程
按照《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申報材料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受理,會同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核實、公示等程序后,下達項目補助資金。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負責。申報指南電子版可以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下載。
(二)項目申報須通過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三)申報自8月16日開始,各區工信部門在9月10日前將推薦函及紙質申報材料報送市工信局。
申報具體流程如下:(詳見附件2、3)
1.企業申報流程:(8月16日-9月3日)
(1)注冊:申報單位進入項目申報系統注冊企業管理員賬號并申請企業實名認證,完善本單位信息,點擊“申報人管理”創建本單位項目申報人。已注冊申報系統的單位可用原賬號登錄,無需重復注冊。
(2)填報:由項目申報人賬號登錄填報項目內容,提交企業管理員審核。
(3)網上提交:待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企業實名認證后,企業管理員可合理安排時間將項目申報材料提交系統受理,進入區業務主管部門初審。
申報系統于8月16日9:00開放申報,申報單位須在8月30日17:00前完成項目網上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紙質件提交:企業按區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將區審核通過的項目(帶水印)導出打印一式兩份,須在9月3日前蓋章報送至各區工信部門。
(5)至項目書面核查環節,申報單位在接到核查機構補充客觀佐證材料的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須將材料提交給核查機構,逾期未提交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2.區工信部門工作流程:(8月16日-9月10日)
(1)申報系統8月16日開放至9月10日,區工信部門即可對企業實名認證、申報資料進行審核,通知通過審核的企業打印紙質材料。若需退回企業修改、補充的項目材料,須在9月3日前完成企業申報資料修改提交、打印報送,區級審核、項目紙質材料收集等全部工作。
(2)各區工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在9月10日前正式行文推薦至市工信局,帶水印的紙質件和電子版材料直接交市工信局電力管理處。并將行文推薦的項目在系統中完成推薦,將書面推薦文件掃描上傳。
附件1
2019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補貼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根據《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穗工信規字〔2018〕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9〕1號)要求,參照《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一、申報單位條件
項目申報單位在廣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應是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的非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補貼項目除應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2.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且保證至少5年的正常連續使用。
3.建設前已在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基礎設施均已接入兩個平臺(兩平臺相關數據已實現互聯互通,企業無需再向省平臺申請信息錄入和設施數據接入);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三、補貼標準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基礎設施:按照2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3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3、換電設施:按照1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四、申報資料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及項目基本情況(見附件1、2)、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上年度(2018年)企業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和稅務信用等級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由廣州供電局出具以下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1、申報企業已在市平臺和省平臺進行企業信息錄入;2、申報企業充電基礎設施已接入市平臺和省平臺;3、申報企業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市平臺的相關數據已與省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申報企業只需向廣州供電局申請出具以上證明即可)。
(四)由各區工信部門開具的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對于申報企業設備為自主研發或組裝生產,不能提供購買合同及發票的情況,企業可以提供充電基礎設施材料的采購合同、發票,或是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
(六)充電基礎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
(七)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帶有CMA或CNAS標識的標準符合型合格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九)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模板見附件3)。
(十)充電站點形象照片。
(十一)申請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1.廣州市2019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封面)
2.廣州市2019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基本情況表
3.申報單位真實性承諾函
4.2019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發布2019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根據《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穗工信規字〔2018〕3號),參照《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現組織開展2019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金支持的對象
本次財政資金對廣州市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的非個人自用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補貼。
二、項目申報的基礎性要求
(一)各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堅決杜絕任何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已獲得過國家級、省級、市級財政補貼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三、申報流程
按照《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申報材料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受理,會同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核實、公示等程序后,下達項目補助資金。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并對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負責。申報指南電子版可以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下載。
(二)項目申報須通過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三)申報自8月16日開始,各區工信部門在9月10日前將推薦函及紙質申報材料報送市工信局。
申報具體流程如下:(詳見附件2、3)
1.企業申報流程:(8月16日-9月3日)
(1)注冊:申報單位進入項目申報系統注冊企業管理員賬號并申請企業實名認證,完善本單位信息,點擊“申報人管理”創建本單位項目申報人。已注冊申報系統的單位可用原賬號登錄,無需重復注冊。
(2)填報:由項目申報人賬號登錄填報項目內容,提交企業管理員審核。
(3)網上提交:待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核通過企業實名認證后,企業管理員可合理安排時間將項目申報材料提交系統受理,進入區業務主管部門初審。
申報系統于8月16日9:00開放申報,申報單位須在8月30日17:00前完成項目網上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4)紙質件提交:企業按區初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將區審核通過的項目(帶水印)導出打印一式兩份,須在9月3日前蓋章報送至各區工信部門。
(5)至項目書面核查環節,申報單位在接到核查機構補充客觀佐證材料的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須將材料提交給核查機構,逾期未提交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2.區工信部門工作流程:(8月16日-9月10日)
(1)申報系統8月16日開放至9月10日,區工信部門即可對企業實名認證、申報資料進行審核,通知通過審核的企業打印紙質材料。若需退回企業修改、補充的項目材料,須在9月3日前完成企業申報資料修改提交、打印報送,區級審核、項目紙質材料收集等全部工作。
(2)各區工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在9月10日前正式行文推薦至市工信局,帶水印的紙質件和電子版材料直接交市工信局電力管理處。并將行文推薦的項目在系統中完成推薦,將書面推薦文件掃描上傳。
附件1
2019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補貼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根據《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穗工信規字〔2018〕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9〕1號)要求,參照《關于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改產業函〔2018〕518號),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加快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一、申報單位條件
項目申報單位在廣州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投資主體。
二、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條件
(一)項目應是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的非個人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補貼項目除應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基礎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2.充電基礎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安裝,且保證至少5年的正常連續使用。
3.建設前已在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和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智能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基礎設施均已接入兩個平臺(兩平臺相關數據已實現互聯互通,企業無需再向省平臺申請信息錄入和設施數據接入);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三、補貼標準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基礎設施:按照2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3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3、換電設施:按照1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四、申報資料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及項目基本情況(見附件1、2)、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上年度(2018年)企業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和稅務信用等級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由廣州供電局出具以下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1、申報企業已在市平臺和省平臺進行企業信息錄入;2、申報企業充電基礎設施已接入市平臺和省平臺;3、申報企業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基礎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市平臺的相關數據已與省平臺實現互聯互通,申報企業只需向廣州供電局申請出具以上證明即可)。
(四)由各區工信部門開具的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五)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對于申報企業設備為自主研發或組裝生產,不能提供購買合同及發票的情況,企業可以提供充電基礎設施材料的采購合同、發票,或是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合同、發票等相關材料。
(六)充電基礎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
(七)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帶有CMA或CNAS標識的標準符合型合格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等標準開展竣工驗收工作形成的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九)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模板見附件3)。
(十)充電站點形象照片。
(十一)申請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附件:1.廣州市2019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封面)
2.廣州市2019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項目基本情況表
3.申報單位真實性承諾函
4.2019年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項目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