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工信部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原文如下: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汽車工業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第44號)進行了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8月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網址:http://www.miit.gov.cn),進入首頁“公眾參與”中的“意見征集”模塊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013708。
附件:1.《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2.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9日
附件1: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
五、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七、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八、對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詳見附件1)。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XX月XX日
原文如下: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推動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汽車工業轉型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令 第44號)進行了修改,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在2019年8月9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網址:http://www.miit.gov.cn),進入首頁“公眾參與”中的“意見征集”模塊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013708。
附件:1.《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2.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7月9日
附件1: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
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氣體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本辦法所稱低油耗乘用車,是指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超過《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中對應的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一位小數)的傳統能源乘用車。”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是指新能源汽車不參與核算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對核算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
企業2021年度至2023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達到4%以上的,其達標值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放寬60%;下降2%以上不滿4%的,其達標值放寬30%。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四、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時,低油耗乘用車的生產量或者進口量按照其數量的0.2倍計算。”
五、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六、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依據本辦法自由交易。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下列規則向后結轉,結轉有效期不超過三年:
(一)2019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至2020年度使用;
(二)2020年度存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傳統能源乘用車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與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許其當年度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向后結轉,每結轉一次,結轉比例為50%。只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汽車的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50%的比例結轉。
七、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中的“質檢總局”修改為“市場監管總局”。
八、對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詳見附件1)。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