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重慶電網輔助服務市場化,促進清潔能源消納,華中能監局、重慶經信委聯合印發《重慶電網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規則提到當網外清潔能源消納困難需要購買重慶調峰輔助服務時,開展深度調峰交易。市場主體包括重慶市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直調及許可調度的發電企業(火電、水電、風電、光伏)以及向重慶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
國網西南分部、重慶市電力公司,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華能、大唐、國家能投、國家電投集團重慶分公司,重慶市能源集團,重慶市各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要求,進一步推進重慶電網輔助服務市場化,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現將《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調峰責任在不同類型電源間的公平合理分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電監市場〔2006〕43號)、《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華中電監市場價財〔2011〕20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重慶電網內開展的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即機組深度調峰和機組啟停調峰交易。《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補充文件中有關條款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以下簡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對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監管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五條 參加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重慶市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重慶市調”)直調及許可調度的發電企業(火電、水電、風電、光伏)以及向重慶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現階段,網外發電企業為三峽水電站、四川省二灘水電站、錦屏梯級和官地水電站(參與電量暫按80億千瓦時計)。
第六條 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包括:
(一)按要求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調峰服務的能力,或提供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二)負責電力設備的運行與維護,確保能夠根據電網指令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調峰等輔助服務;
(三)按規則參與調峰市場交易,根據電網指令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結算;
(五)及時獲取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七條 電網企業權利義務包括:
(一)按規則傳輸和配送電能,保障輸電通道等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二)具體管理、運營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
(三)保障電力系統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電力交易平臺;
(四)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調度交易機構權利義務包括:
(一)重慶市調主要職責包含:建立、維護發電側調峰市場的技術支持平臺、擬定相關技術服務標準;依據市場規則組織交易,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向交易中心提供調峰市場出清結果;發布、報送市場信息;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對本規則提出修改意見;緊急情況下中止市場運行,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組織參與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二)重慶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職責包含: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負責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發布、報送有關市場信息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章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
第九條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是指在日內并網運行機組主動調減出力至負荷率小于有償調峰基準時,以機組調減出力為標的交易。負荷率大于等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輔助服務屬于機組承擔的基本義務,由重慶市調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無償調用。
第十條 交易開展初期,賣方暫為在運燃煤火電機組,買方為在運機組及向重慶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交易時段暫為0:00-8:00,23:00-24:00。
第十一條 機組參與深度調峰成交的售出電量根據成交結果獲得經濟補償,不影響機組年度基數計劃電量。
第十二條 根據《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和重慶電網機組實際情況,燃煤火電機組基本調峰標準為其額定容量的50%。
機組類型
有償調峰基準
燃煤火電機組
負荷率50%
燃煤火電機組負荷率以機組額定容量為基準進行計算。
第十三條 市場啟動條件:一是在日前或日內進行負荷預測和計算負備用,當預計重慶電網負備用小于裕度值,需要將一臺及以上并網機組降至有償調峰基準值以下時;二是有網內棄水電廠需要購買輔助服務時;三是網外清潔能源消納困難需要購買重慶調峰輔助服務時,開展深度調峰交易。
第十四條 機組在有償調峰基準的基礎上,采用下調容量比率形式分檔報價。燃煤機組以5%容量作為一個報價檔位,由第一檔至第五檔按照價格遞增的原則逐段申報,最大下調功率自行確定。市場初期,對每檔申報價格設置價格上限,并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必要時設置價格下限。
報價檔位
燃煤機組負荷率下調區間
申報價格M(元/兆瓦時)
第一檔
(0%,5%]
M≤200
第二檔
(5%,10%]
M≤300
第三檔
(10%,15%]
M≤400
第四檔
(15%,20%]
M≤500
第五檔
20%以上
M≤600
第十五條 以15分鐘為一個單位計費周期,計算深度調峰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深度調峰市場開啟后,重慶市調在日前對系統阻塞情況進行預測,如果出現因阻塞導致深度調峰資源無法交易的情況,應依據預計的線路阻塞情況對電網劃分阻塞分區,在各阻塞分區內分別開展深度調峰交易。
第十七條 按照“按需調用,按序調用”原則,在系統負荷下降過程中,優先降低報價低的機組出力;在系統負荷爬坡過程中,優先加大報價高的機組出力;相同報價的按時間優先原則。
第十八條 按照“日前報價、實時出清”的交易機制,機組單位計費周期內結算價格為其所在下調功率區間內的出清價。
第十九條 交易期間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 K×單位計費周期內深度調峰電量×單位計費周期內機組下調負荷率區間對應的出清價
為合理調控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總盤子范圍,設置調節系數K,取值范圍0–2。在市場運行初期K暫取1,可根據市場運行實際情況對K進行調節。
第二十條 深度調峰服務費用由市場內深度調峰交易時段運行的火電機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風電、光伏)、水電機組以及網外發電企業按各自在單位計費周期內的上網電量比例進行分攤,外送至重慶電網外的電量不參與分攤。具體計算公式為:
機組深度調峰成本分攤金額=∑((單位計費周期內該機組上網電量或網外發電企業送重慶電網電量/單位計費周期內所有參與分攤的上網電量)×單位計費周期內系統深度調峰服務費)
系統深度調峰服務費等于各機組的深度調峰服務費之和。
考慮水庫最小生態下泄流量要求,有此要求的水電站(廠)對應的生態流量發電上網電量不參與分攤;因電網約束需要開機的發電上網電量不參與分攤。
第二十一條 對由于開、停機,非計劃停運或自身原因影響出力至有償調峰基準以下的機組,不視為提供深度調峰服務,不予補償。重慶市調和電廠將原因詳細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 由于電網安全約束對出力有特殊要求的機組,不參與分攤系統深度調峰服務成本,但應將詳細原因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對已出清且在實際運行中無法提供相應深度調峰服務的機組,根據計費周期內機組的中標調峰電量和實際發電量計算電量偏差。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電廠不承擔違約金。
電量偏差率=(中標調峰電量-實際調峰電量)/中標調峰電量
其中,中標調峰電量按照計費周期內有償調峰基準功率發電量減去計劃電量來計算;調峰實際電量按照計費周期內有償調峰基準功率發電量減去實際電量來計算。
如果電量偏差率小于5%,并且調峰實際電量大于調峰中標電量,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按照調峰實際電量和中標電價結算;如果調峰實際電量小于調峰中標電量時,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按照調峰實際電量和實際出力對應的檔位報價結算。
如果電量偏差率大于5%,除了按上述原則結算外,還進行違約考核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單位計費周期內調峰中標電量×市場平均出清價格×0.2
第二十四條 電廠違約考核費用由被調用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機組獲得。當有多個電廠機組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時,分攤按機組額定容量計算,公式如下:
機組獎勵費=∑(電廠違約考核費用×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機組額定容量/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機組總額定容量)
第二十五條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流程如下:
(一)工作日10:00前,水電站、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制定本廠(站)次日發電計劃報送市調。重慶市調可根據調峰需求要求水電站優化次日發電曲線或申報購買輔助服務。
(二)工作日11:00前,有意愿提供深度調峰服務的火電在調峰交易平臺上向重慶市調申報次日機組有功出力下調區間及對應報價。
(三)工作日19:00前,重慶市調根據機組申報信息、負荷預測和電網運行情況編制并發布次日發電計劃,并公布是否將啟動調峰市場;若遇特殊情況,時間可由19:00推遲至22:00。
(四)重慶市調可在節假日前集中組織多日調峰申報,節假日期間按需開展調峰交易。
第四章 機組啟停調峰交易
第二十六條 機組啟停調峰交易是指根據調度指令,機組在48小時內通過啟停以緩解電網調峰壓力的交易。參加機組啟停調峰交易的電廠范圍為市調直調及許可調度電廠,單機容量不低于50兆瓦。交易開展初期,賣方為燃煤火電機組及燃氣機組,買方為計算時段內在運機組及網外發電企業。
第二十七條 48小時內,燃煤及燃氣電廠啟停調峰1次及以上作為市場啟動條件。
第二十八條 按照機組類別對應啟停調峰服務報價區間浮動報價。
重慶電網啟停調峰市場電廠報價上限表
機組類別
報價上限M
燃煤機組
M≤2萬元/萬千瓦
燃氣機組
M≤1000元/萬千瓦
第二十九條 每個工作日11:00前,有意愿提供啟停調峰服務的電廠在調峰交易平臺上申報次日機組啟停報價。節假日前,電廠可申報多日的機組啟停報價。
第三十條 機組有償啟停調峰資源根據機組報價由低到高依次調用,報價相同則優先調用容量大的機組。報價相同和容量相等的機組按報價時間優先原則調用。
第三十一條 啟停調峰交易根據機組日前報價按臺次結算。
第三十二條 機組啟停調峰服務費用由當日市場內所有運行的機組和網外發電企業按各自的上網電量(或送重慶電網電量)比例進行分攤。具體計算公式為:
機組啟停調峰成本分攤金額=∑[(對應時段內的該機組上網電量或網外發電企業送重慶電網電量/對應時段內的所有參與分攤機組上網電量)×機組啟停調峰服務費)]
對應時段認定原則:對于先解列后并列的機組,啟停調峰費用計算時段為機組解列時間至機組再次并網時間之間。對于先并列后解列的機組,啟停時間在24小時(含)內的,啟停調峰費用計算時段為機組解列時間至機組并網時間加上24小時對應的時間之間;啟停時間在24至48小時之間的,啟停調峰費用計算時段為機組解列時間至機組并網時間加上48小時對應的時間之間。
第五章 計量與結算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按照調度管轄范圍記錄所轄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交易、調用、計算和結算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統(EMS)、發電機組調節系統運行工況在線上傳系統、廣域測量系統(WAMS)等調度自動化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采集計費系統(TMR)的電量數據等。網外發電企業送重慶電網電量計量點為省間聯絡線重慶側,交易開展初期,送重慶電網電量暫取聯絡線計劃值。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調將發電側深度調峰交易執行結果傳遞至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并由交易中心負責出具結算依據。
第三十六條 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實行統一管理,按照服務費用實際發生日和收支平衡原則實行“月度結算,年度清算”。
第三十七條 輔助服務費用采取電費結算方式,與當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市場主體在當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額度,按照電費結算關系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當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六章 信息發布
第三十八條 調峰市場結算信息分為日信息、月度信息以及年度信息,內容應體現所有市場主體的調峰服務補償和分攤情況,包含且不限于補償/分攤對象、時段、電力、電量、價格、費用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啟停調峰交易當日信息由重慶市調和電力交易中心分別在交易發生日的下一個工作日、下三個工作日12時前發布。各市場主體如對日信息有異議,應于發布之日的15時前向市調、交易中心提出核對要求。市調、電力交易中心每日17時前發布確認后的統計結果。
第四十條 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應在每月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發布上月市場月度信息。
第四十一條 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發布上一年調峰市場年度分析報告,針對上一年各類調峰交易的執行、補償、分攤以及市場監管情況進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市場監管
第四十二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對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進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場交易主體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的情況;
(二)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情況;
(三)市場交易主體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場力情況;
(四)市場交易主體的運營情況;
(五)執行調峰市場運營規則的情況;
(六)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和違規交易行為;
(七)市場履約等信用情況;
(八)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
(九)市場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維護、運營和管理的情況;
(十)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必要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按照華中區域“兩個細則”要求,將輔助服務交易結果、結算情況隨同“兩個細則”執行情況報華中能源監管局審核。
第四十四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本規則實施情況開展檢查,依法依規對市場主體和調度交易機構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進行市場干預,也可授權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臨時干預: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違規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電力系統或交易平臺(包括而不限于報價系統、日前計劃系統、日內計劃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三)因電網故障需要事故支援需要緊急升機組出力,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四)因重慶市電力系統發生故障需要調整機組出力,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五)因惡劣天氣、節假日等原因造成負荷突變、電網運行方式發生變化,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六)第四季度因“三公”調度發電進度平衡需要,對調峰市場機組進行限定時;
(七)其它必要情況。
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應詳細記錄干預的原因、起止時間、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因電力輔助服務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市場主體、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可向華中能源監管局提出申請,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依法協調或裁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電網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的通知
華中監能市場〔2019〕111號
關于印發《重慶電網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的通知
華中監能市場〔2019〕111號
國網西南分部、重慶市電力公司,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礱江流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華能、大唐、國家能投、國家電投集團重慶分公司,重慶市能源集團,重慶市各有關發電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要求,進一步推進重慶電網輔助服務市場化,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現將《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9年4月26日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9年4月26日
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電力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實現調峰責任在不同類型電源間的公平合理分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電監市場〔2006〕43號)、《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和《華中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華中電監市場價財〔2011〕200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7〕67號),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重慶電網內開展的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即機組深度調峰和機組啟停調峰交易。《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補充文件中有關條款與本規則不一致的部分,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以下簡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對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監管本規則的實施。
第二章 市場主體
第五條 參加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調峰)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重慶市電力調度控制中心(以下簡稱“重慶市調”)直調及許可調度的發電企業(火電、水電、風電、光伏)以及向重慶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現階段,網外發電企業為三峽水電站、四川省二灘水電站、錦屏梯級和官地水電站(參與電量暫按80億千瓦時計)。
第六條 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包括:
(一)按要求提供基礎技術參數以確定調峰服務的能力,或提供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
(二)負責電力設備的運行與維護,確保能夠根據電網指令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調峰等輔助服務;
(三)按規則參與調峰市場交易,根據電網指令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則參與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結算;
(五)及時獲取電力輔助服務交易相關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七條 電網企業權利義務包括:
(一)按規則傳輸和配送電能,保障輸電通道等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二)具體管理、運營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
(三)保障電力系統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電力交易平臺;
(四)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調度交易機構權利義務包括:
(一)重慶市調主要職責包含:建立、維護發電側調峰市場的技術支持平臺、擬定相關技術服務標準;依據市場規則組織交易,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向交易中心提供調峰市場出清結果;發布、報送市場信息;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對本規則提出修改意見;緊急情況下中止市場運行,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組織參與跨省跨區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二)重慶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職責包含:負責市場交易主體的注冊管理,負責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發布、報送有關市場信息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權利和責任。
第三章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
第九條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是指在日內并網運行機組主動調減出力至負荷率小于有償調峰基準時,以機組調減出力為標的交易。負荷率大于等于有償調峰基準的調峰輔助服務屬于機組承擔的基本義務,由重慶市調根據系統運行需要無償調用。
第十條 交易開展初期,賣方暫為在運燃煤火電機組,買方為在運機組及向重慶電網送電的網外發電企業,交易時段暫為0:00-8:00,23:00-24:00。
第十一條 機組參與深度調峰成交的售出電量根據成交結果獲得經濟補償,不影響機組年度基數計劃電量。
第十二條 根據《華中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要求和重慶電網機組實際情況,燃煤火電機組基本調峰標準為其額定容量的50%。
機組類型
有償調峰基準
燃煤火電機組
負荷率50%
燃煤火電機組負荷率以機組額定容量為基準進行計算。
第十三條 市場啟動條件:一是在日前或日內進行負荷預測和計算負備用,當預計重慶電網負備用小于裕度值,需要將一臺及以上并網機組降至有償調峰基準值以下時;二是有網內棄水電廠需要購買輔助服務時;三是網外清潔能源消納困難需要購買重慶調峰輔助服務時,開展深度調峰交易。
第十四條 機組在有償調峰基準的基礎上,采用下調容量比率形式分檔報價。燃煤機組以5%容量作為一個報價檔位,由第一檔至第五檔按照價格遞增的原則逐段申報,最大下調功率自行確定。市場初期,對每檔申報價格設置價格上限,并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必要時設置價格下限。
報價檔位
燃煤機組負荷率下調區間
申報價格M(元/兆瓦時)
第一檔
(0%,5%]
M≤200
第二檔
(5%,10%]
M≤300
第三檔
(10%,15%]
M≤400
第四檔
(15%,20%]
M≤500
第五檔
20%以上
M≤600
第十五條 以15分鐘為一個單位計費周期,計算深度調峰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深度調峰市場開啟后,重慶市調在日前對系統阻塞情況進行預測,如果出現因阻塞導致深度調峰資源無法交易的情況,應依據預計的線路阻塞情況對電網劃分阻塞分區,在各阻塞分區內分別開展深度調峰交易。
第十七條 按照“按需調用,按序調用”原則,在系統負荷下降過程中,優先降低報價低的機組出力;在系統負荷爬坡過程中,優先加大報價高的機組出力;相同報價的按時間優先原則。
第十八條 按照“日前報價、實時出清”的交易機制,機組單位計費周期內結算價格為其所在下調功率區間內的出清價。
第十九條 交易期間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的計算公式如下:
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 K×單位計費周期內深度調峰電量×單位計費周期內機組下調負荷率區間對應的出清價
為合理調控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總盤子范圍,設置調節系數K,取值范圍0–2。在市場運行初期K暫取1,可根據市場運行實際情況對K進行調節。
第二十條 深度調峰服務費用由市場內深度調峰交易時段運行的火電機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風電、光伏)、水電機組以及網外發電企業按各自在單位計費周期內的上網電量比例進行分攤,外送至重慶電網外的電量不參與分攤。具體計算公式為:
機組深度調峰成本分攤金額=∑((單位計費周期內該機組上網電量或網外發電企業送重慶電網電量/單位計費周期內所有參與分攤的上網電量)×單位計費周期內系統深度調峰服務費)
系統深度調峰服務費等于各機組的深度調峰服務費之和。
考慮水庫最小生態下泄流量要求,有此要求的水電站(廠)對應的生態流量發電上網電量不參與分攤;因電網約束需要開機的發電上網電量不參與分攤。
第二十一條 對由于開、停機,非計劃停運或自身原因影響出力至有償調峰基準以下的機組,不視為提供深度調峰服務,不予補償。重慶市調和電廠將原因詳細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 由于電網安全約束對出力有特殊要求的機組,不參與分攤系統深度調峰服務成本,但應將詳細原因記錄備查。
第二十三條 對已出清且在實際運行中無法提供相應深度調峰服務的機組,根據計費周期內機組的中標調峰電量和實際發電量計算電量偏差。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電廠不承擔違約金。
電量偏差率=(中標調峰電量-實際調峰電量)/中標調峰電量
其中,中標調峰電量按照計費周期內有償調峰基準功率發電量減去計劃電量來計算;調峰實際電量按照計費周期內有償調峰基準功率發電量減去實際電量來計算。
如果電量偏差率小于5%,并且調峰實際電量大于調峰中標電量,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按照調峰實際電量和中標電價結算;如果調峰實際電量小于調峰中標電量時,機組深度調峰服務費按照調峰實際電量和實際出力對應的檔位報價結算。
如果電量偏差率大于5%,除了按上述原則結算外,還進行違約考核收取違約金,違約金=單位計費周期內調峰中標電量×市場平均出清價格×0.2
第二十四條 電廠違約考核費用由被調用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機組獲得。當有多個電廠機組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時,分攤按機組額定容量計算,公式如下:
機組獎勵費=∑(電廠違約考核費用×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機組額定容量/參與聯絡線功率調整的機組總額定容量)
第二十五條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流程如下:
(一)工作日10:00前,水電站、風電場以及光伏電站制定本廠(站)次日發電計劃報送市調。重慶市調可根據調峰需求要求水電站優化次日發電曲線或申報購買輔助服務。
(二)工作日11:00前,有意愿提供深度調峰服務的火電在調峰交易平臺上向重慶市調申報次日機組有功出力下調區間及對應報價。
(三)工作日19:00前,重慶市調根據機組申報信息、負荷預測和電網運行情況編制并發布次日發電計劃,并公布是否將啟動調峰市場;若遇特殊情況,時間可由19:00推遲至22:00。
(四)重慶市調可在節假日前集中組織多日調峰申報,節假日期間按需開展調峰交易。
第四章 機組啟停調峰交易
第二十六條 機組啟停調峰交易是指根據調度指令,機組在48小時內通過啟停以緩解電網調峰壓力的交易。參加機組啟停調峰交易的電廠范圍為市調直調及許可調度電廠,單機容量不低于50兆瓦。交易開展初期,賣方為燃煤火電機組及燃氣機組,買方為計算時段內在運機組及網外發電企業。
第二十七條 48小時內,燃煤及燃氣電廠啟停調峰1次及以上作為市場啟動條件。
第二十八條 按照機組類別對應啟停調峰服務報價區間浮動報價。
重慶電網啟停調峰市場電廠報價上限表
機組類別
報價上限M
燃煤機組
M≤2萬元/萬千瓦
燃氣機組
M≤1000元/萬千瓦
第二十九條 每個工作日11:00前,有意愿提供啟停調峰服務的電廠在調峰交易平臺上申報次日機組啟停報價。節假日前,電廠可申報多日的機組啟停報價。
第三十條 機組有償啟停調峰資源根據機組報價由低到高依次調用,報價相同則優先調用容量大的機組。報價相同和容量相等的機組按報價時間優先原則調用。
第三十一條 啟停調峰交易根據機組日前報價按臺次結算。
第三十二條 機組啟停調峰服務費用由當日市場內所有運行的機組和網外發電企業按各自的上網電量(或送重慶電網電量)比例進行分攤。具體計算公式為:
機組啟停調峰成本分攤金額=∑[(對應時段內的該機組上網電量或網外發電企業送重慶電網電量/對應時段內的所有參與分攤機組上網電量)×機組啟停調峰服務費)]
對應時段認定原則:對于先解列后并列的機組,啟停調峰費用計算時段為機組解列時間至機組再次并網時間之間。對于先并列后解列的機組,啟停時間在24小時(含)內的,啟停調峰費用計算時段為機組解列時間至機組并網時間加上24小時對應的時間之間;啟停時間在24至48小時之間的,啟停調峰費用計算時段為機組解列時間至機組并網時間加上48小時對應的時間之間。
第五章 計量與結算
第三十三條 電網企業按照調度管轄范圍記錄所轄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交易、調用、計算和結算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輔助服務計量的依據為:電力調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統(EMS)、發電機組調節系統運行工況在線上傳系統、廣域測量系統(WAMS)等調度自動化系統采集的實時數據,電能量采集計費系統(TMR)的電量數據等。網外發電企業送重慶電網電量計量點為省間聯絡線重慶側,交易開展初期,送重慶電網電量暫取聯絡線計劃值。
第三十五條 重慶市調將發電側深度調峰交易執行結果傳遞至重慶電力交易中心,并由交易中心負責出具結算依據。
第三十六條 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實行統一管理,按照服務費用實際發生日和收支平衡原則實行“月度結算,年度清算”。
第三十七條 輔助服務費用采取電費結算方式,與當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市場主體在當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支付)的輔助服務補償(分攤)費用額度,按照電費結算關系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當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六章 信息發布
第三十八條 調峰市場結算信息分為日信息、月度信息以及年度信息,內容應體現所有市場主體的調峰服務補償和分攤情況,包含且不限于補償/分攤對象、時段、電力、電量、價格、費用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機組深度調峰交易、啟停調峰交易當日信息由重慶市調和電力交易中心分別在交易發生日的下一個工作日、下三個工作日12時前發布。各市場主體如對日信息有異議,應于發布之日的15時前向市調、交易中心提出核對要求。市調、電力交易中心每日17時前發布確認后的統計結果。
第四十條 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應在每月開始的5個工作日內發布上月市場月度信息。
第四十一條 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發布上一年調峰市場年度分析報告,針對上一年各類調峰交易的執行、補償、分攤以及市場監管情況進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市場監管
第四十二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對重慶電網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交易進行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一)市場交易主體履行電力系統安全義務的情況;
(二)市場主體參與交易的情況;
(三)市場交易主體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場力情況;
(四)市場交易主體的運營情況;
(五)執行調峰市場運營規則的情況;
(六)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和違規交易行為;
(七)市場履約等信用情況;
(八)市場信息披露和報送情況;
(九)市場相關技術支持系統建設、維護、運營和管理的情況;
(十)其他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必要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重慶電力交易中心按照華中區域“兩個細則”要求,將輔助服務交易結果、結算情況隨同“兩個細則”執行情況報華中能源監管局審核。
第四十四條 華中能源監管局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方式對本規則實施情況開展檢查,依法依規對市場主體和調度交易機構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政府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進行市場干預,也可授權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進行臨時干預:
(一)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違規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
(二)電力系統或交易平臺(包括而不限于報價系統、日前計劃系統、日內計劃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三)因電網故障需要事故支援需要緊急升機組出力,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四)因重慶市電力系統發生故障需要調整機組出力,導致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五)因惡劣天氣、節假日等原因造成負荷突變、電網運行方式發生變化,市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六)第四季度因“三公”調度發電進度平衡需要,對調峰市場機組進行限定時;
(七)其它必要情況。
重慶市調、電力交易中心應詳細記錄干預的原因、起止時間、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華中能源監管局、重慶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因電力輔助服務交易、調用、統計及結算等情況存在爭議的,市場主體、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可向華中能源監管局提出申請,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依法協調或裁決。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由華中能源監管局會同重慶市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國家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綜合處
2019年4月26日印發
2019年4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