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為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工信部對2015年9月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簡稱“《規范條件》”)和2015年12月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政策將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后的政策提到,鋰電池企業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申請2年內不再受理。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對比之前發布的文件,修訂后的《規范條件》和《管理暫行辦法》在技術、材料,以及管理等多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企業從事范圍中刨除了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
全國乘用車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表示,電池技術路線很重要。如果技術方向正確,其未來發展就會很順利。同樣的,政策也會使其受益。
取消規模要求,提升技術要求
《規范條件》中取消了此前的電池年產能不低于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等多項生產規模的相關要求。但針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指標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為以下兩點,一是企業對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銅等金屬有害雜質檢測的精度由此前的不低于1ppm改為不低于10ppb,也就是說,相較此前精度提高了100倍;二是規定企業研發經費不得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
此外,《規范條件》中也不再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而是改為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鼓勵智能制造、綠色制造
另外,相較而言,《規范條件》中還新增了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的相關規定。在智能制造方面,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在綠色制造方面,提出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建立廢棄鋰離子電池回收處理體系,上述規定均是此前沒有的。
修訂后的鋰電池行業規范管理暫行辦法中加強了監管力度。《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出,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停產超過1 年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而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申報材料2年內不予受理。相比此前經整改合格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來看,監管力度有所提升。
此前暫行辦法規定工信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而《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取消了“一年之內”的時間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規范條件》還是《管理暫行辦法》,都對適用企業范圍進行了修改,鋰電池生產企業從事的電池組中刨除了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
但有業內人士認為,由于《規范條件》中對電池四大材料都列明了嚴格的質量檢測標準要求,所以即便范圍中不包含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但對其同樣具有促進質量提升的作用。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對比之前發布的文件,修訂后的《規范條件》和《管理暫行辦法》在技術、材料,以及管理等多方面有了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企業從事范圍中刨除了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
全國乘用車信息聯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表示,電池技術路線很重要。如果技術方向正確,其未來發展就會很順利。同樣的,政策也會使其受益。
取消規模要求,提升技術要求
《規范條件》中取消了此前的電池年產能不低于1億瓦時,正極材料年產能不低于2000噸等多項生產規模的相關要求。但針對技術創新和技術指標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為以下兩點,一是企業對電池正負極材料鐵、鋅、銅等金屬有害雜質檢測的精度由此前的不低于1ppm改為不低于10ppb,也就是說,相較此前精度提高了100倍;二是規定企業研發經費不得低于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3%。
此外,《規范條件》中也不再強制要求企業必須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而是改為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
鼓勵智能制造、綠色制造
另外,相較而言,《規范條件》中還新增了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的相關規定。在智能制造方面,鼓勵企業加強頂層設計,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推動自動化水平提高;積極開展智能制造,降低運營成本,縮短產品生產周期,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產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
在綠色制造方面,提出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建立以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為導向的采購、生產、營銷、回收及物流體系,建立廢棄鋰離子電池回收處理體系,上述規定均是此前沒有的。
修訂后的鋰電池行業規范管理暫行辦法中加強了監管力度。《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出,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停產超過1 年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而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申報材料2年內不予受理。相比此前經整改合格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來看,監管力度有所提升。
此前暫行辦法規定工信部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公告企業產品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內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而《管理暫行辦法》則規定抽查不合格的企業,將通報并責令其予以整改;連續兩次抽查不合格的企業,視為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取消了“一年之內”的時間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不論是《規范條件》還是《管理暫行辦法》,都對適用企業范圍進行了修改,鋰電池生產企業從事的電池組中刨除了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
但有業內人士認為,由于《規范條件》中對電池四大材料都列明了嚴格的質量檢測標準要求,所以即便范圍中不包含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但對其同樣具有促進質量提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