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信息司1月2日在其官網表示,“為進一步加強鋰離子電池行業管理,推動產業加快轉型升級,工信部(電子信息司)組織修訂完成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現公開征求意見”。
什么?工信部又出臺鋰電行業規范條件了?又要進行公告目錄管理了?
圖為《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截圖
莫慌,想必大家對《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印象深刻,對年產能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的高要求仍心有余悸!當然,2017年的《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僅僅是征求了一下意見,結果業界反響較為激烈,且規范條件超出市場實際情況較多,最終也沒有發布,一直沿用2015年版的行業規范條件。
那么2018年版本又是如何要求呢?
小編特意看了下,不小心留意到這幾個關鍵字:
圖為《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截圖
“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除外”。所以,看到這個文件時原先神經緊張的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企業就不用眉頭緊鎖了。但也不意味著就可以完全對這個文件不管不顧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指出儲能鋰電池是否除外!同時,對于動力電池的上游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和電解液生產企業都有明確要求,所以,仍需要認真了解一下!
既然不是針對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的規范條件,所以2017年“年產能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的要求自然不會出現。
小編先針對與新能源車用動力電池密切相關的內容做一梳理。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新舊版本對比——鋰電池材料部分
和2015年公布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相比,《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除刪除了對鋰離子電池企業的產能要求,和對各種技術路線所進行的詳細規定外,對鋰電四大材料企業的產能和工藝技術參數也予以簡化,進一步將“技術的主動權”歸還給企業。
同時,針對鋰電池上游材料生產企業質量檢測的標準要求,無疑也將對包括新能源車用動力電池在內的相關鋰電原材料質量提升有著重要意義。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要求,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據悉,較2015年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還有如下變化:
新增內容
企業需符合“條件”中,2015年發布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而在《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則調整為“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不再做強制要求。
此外,《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提出“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要求,包括:鼓勵企業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采集,推動企業數字化建設,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制造;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鼓勵建設綠色工廠;不得使用落后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這也比2015年版本更為細致和具體。
根據《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工信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應不低于實際產能的50%。
同時,《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要求,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論證,論證通過可予以實施。
什么?工信部又出臺鋰電行業規范條件了?又要進行公告目錄管理了?
圖為《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截圖
莫慌,想必大家對《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7年)》(征求意見稿)印象深刻,對年產能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的高要求仍心有余悸!當然,2017年的《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僅僅是征求了一下意見,結果業界反響較為激烈,且規范條件超出市場實際情況較多,最終也沒有發布,一直沿用2015年版的行業規范條件。
那么2018年版本又是如何要求呢?
小編特意看了下,不小心留意到這幾個關鍵字:
圖為《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部分內容截圖
“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除外”。所以,看到這個文件時原先神經緊張的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企業就不用眉頭緊鎖了。但也不意味著就可以完全對這個文件不管不顧了。《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指出儲能鋰電池是否除外!同時,對于動力電池的上游正極材料、負極材料、隔膜和電解液生產企業都有明確要求,所以,仍需要認真了解一下!
既然不是針對新能源汽車用動力電池的規范條件,所以2017年“年產能不低于80000套或40億瓦時”的要求自然不會出現。
小編先針對與新能源車用動力電池密切相關的內容做一梳理。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新舊版本對比——鋰電池材料部分
和2015年公布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相比,《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除刪除了對鋰離子電池企業的產能要求,和對各種技術路線所進行的詳細規定外,對鋰電四大材料企業的產能和工藝技術參數也予以簡化,進一步將“技術的主動權”歸還給企業。
同時,針對鋰電池上游材料生產企業質量檢測的標準要求,無疑也將對包括新能源車用動力電池在內的相關鋰電原材料質量提升有著重要意義。
《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要求,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安全穩定、自動化程度高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應達到以下要求:
據悉,較2015年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還有如下變化:
新增內容
企業需符合“條件”中,2015年發布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要求企業“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而在《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則調整為“鼓勵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或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技術中心。”不再做強制要求。
此外,《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提出“智能制造”和“綠色制造”、“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要求,包括:鼓勵企業促進自動化裝備升級,鼓勵企業推動生產設備聯網與數據采集,推動企業數字化建設,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智能制造;企業應持續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鼓勵企業打造綠色供應鏈,鼓勵建設綠色工廠;不得使用落后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等。這也比2015年版本更為細致和具體。
根據《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工信部負責全國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工作,組織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抽檢、公示及公告,發布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名單并實施動態管理。企業申報時上一年實際產量應不低于實際產能的50%。
同時,《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8年本)》(征求意見稿)要求,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技術水平低的鋰離子電池(含配套)項目。對促進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組織論證,論證通過可予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