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
財政部、科技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已通過統一招標的方式,確定金太陽示范工程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示范工程采用的晶體硅光伏組件、并網逆變器以及儲能鉛酸蓄電池等關鍵設備中標企業、中標產品和中標協議供貨價格(詳見附件1)。同時,確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等13個開發區或工業園區作為太陽能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區,一期規劃項目83個,規模170兆瓦;確定國電光伏(江蘇)有限公司等34個項目為單體金太陽示范項目,規模92兆瓦;確定青海省祁連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且末縣、西藏自治區班戈縣作為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地區用電問題示范縣,規模10兆瓦;決定取消已列入2009年金太陽示范工程目錄但無法實施的項目39個,規模54兆瓦(詳見附件2)。為加快推進金太陽示范項目建設和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抓緊做好金太陽示范項目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并提交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一)項目業主單位要抓緊完成項目立項審批、環評、電網接入許可等各項工作,并與中標企業以招標確定的產品規格、協議供貨價格、質量性能等為基礎簽訂供貨合同。
(二)項目業主單位采用本企業或關聯企業提供的光伏組件,價格不得高于國家統一招標確定的最低中標協議供貨價格;采用非晶硅薄膜組件的,價格不高于7元/峰瓦。
(三) 對《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金太陽示范工程實施工作的通知》(財建[2009]718號)中已確定,但無法實施的金太陽示范項目予以取消;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業主單位必須選擇本次中標企業和中標產品。
二、加強示范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確保示范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示范效果。
(一)太陽能光伏發電集中應用示范區管委會要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編制本開發區或工業園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集中應用規劃,加強對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的組織協調,保證示范工程順利實施。光伏發電解決無電地區用電問題示范縣所在省(區)政府部門要明確項目實施和管理方式,制定詳細的建設方案和資金籌措方案,落實運行管理機制,確保示范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二)督促示范項目加快實施,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地方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要對示范項目建設情況進行日常監督,保證按進度建設。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將組織對項目進行專項檢查,對整體項目完工情況達不到70%的省份,暫停新項目申報。
(三)項目完工后,要督促業主單位抓緊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及時提出補助資金清算申請。國家能源局、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財政部根據驗收報告清算補助資金。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