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浙江省寧波市物價局印發《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提到,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照充電電量收取。充電服務費(含電費)基準價為每千瓦時1.40元,允許上浮15%,下浮不限,具體價格由經營者在上限范圍內自主確定。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征求《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及充換電服務行業發展,近日,根據有關工作要求,我們起草了《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若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2月6日前反饋我局,聯系人:李獻增,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座收費管理處 郵編:315040;傳真:89186861,電子郵箱:lxz@nbdpc.gov.cn。
寧波市物價局
2018年11月27日
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市)物價局,“六區二島”經濟發展局,各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及充換電服務行業發展,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新能源電動汽車(不含電動公交車,下同)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照充電電量收取。充電服務費(含電費)基準價為每千瓦時1.40元,允許上浮15%,下浮不限,具體價格由經營者在上限范圍內自主確定。
二、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本通知2019年 月 日起實施。《市物價局關于明確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費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甬價費〔2016〕33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物價局
2018年 月 日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征求《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和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及充換電服務行業發展,近日,根據有關工作要求,我們起草了《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若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2月6日前反饋我局,聯系人:李獻增,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和濟街118號發展大廈A座收費管理處 郵編:315040;傳真:89186861,電子郵箱:lxz@nbdpc.gov.cn。
寧波市物價局
2018年11月27日
寧波市物價局關于核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區縣(市)物價局,“六區二島”經濟發展局,各充換電設施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促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及充換電服務行業發展,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新能源電動汽車(不含電動公交車,下同)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充電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按照充電電量收取。充電服務費(含電費)基準價為每千瓦時1.40元,允許上浮15%,下浮不限,具體價格由經營者在上限范圍內自主確定。
二、充電設施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明碼標價,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明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本通知2019年 月 日起實施。《市物價局關于明確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費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甬價費〔2016〕33號)同時廢止。
寧波市物價局
201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