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近日發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兩種形式。其中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的,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每千瓦時0.25元補貼電價組成。
《試行辦法》作為《可再生能源法》配套法規之一,規定水力發電價格暫按現行規定執行;風力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實行政府指導價,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招標形成的價格確定;太陽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實行政府定價,其電價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制定。
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電價,在項目運行滿15年后取消。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補貼電價比上年批準項目遞減2%。發電消耗熱量中常規能源超過20%的混燃發電項目,不享受補貼電價。通過招標確定投資人的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按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所在地區的標桿電價。
《試行辦法》還明確了可再生能源的費用分攤機制,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等費用,通過向全國電力用戶統一征收電價附加的方式解決。各省級電網企業按其銷售電量占全國的比例,分攤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額,其實際支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與其應承擔的電價附加的差額,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調配。
國家能源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馬富才表示,國家將落實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價格、稅收、投資、強制性市場配額等措施。我國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方面具有廣闊空間,大陸水力可開發裝機容量超過4億千瓦,目前僅開發了約1億千瓦;可利用的風能資源,陸地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而建成裝機量不超過100萬千瓦;生物質能資源可轉換為能源的潛力可達10億噸標準煤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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