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于“煤改電”輸配電價執行有關情況的通知
黑價格〔2018〕16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省墾區、森工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為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保障“煤改電”用戶市場化交易順利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煤改電”用戶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按“煤改電”相應用電類別和電壓等級的購售價差執行,即輸配電價=“煤改電”平時段銷售電價-燃煤標桿上網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煤改電”用戶峰時段、平時段輸配電價按平時段輸配電價執行,谷時段輸配電價按平時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三、上述輸配電價的執行周期應與國家確定公布的我省輸配電價監管周期保持一致,執行標準為監管周期前一年末的購售價差。首個監管周期(2017—2019年)以2017年12月31日購售價差為執行標準。
特此通知。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黑價格〔2018〕16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省墾區、森工物價局,省電力公司:
為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保障“煤改電”用戶市場化交易順利開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煤改電”用戶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輸配電價標準按“煤改電”相應用電類別和電壓等級的購售價差執行,即輸配電價=“煤改電”平時段銷售電價-燃煤標桿上網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煤改電”用戶峰時段、平時段輸配電價按平時段輸配電價執行,谷時段輸配電價按平時段輸配電價的50%執行。
三、上述輸配電價的執行周期應與國家確定公布的我省輸配電價監管周期保持一致,執行標準為監管周期前一年末的購售價差。首個監管周期(2017—2019年)以2017年12月31日購售價差為執行標準。
特此通知。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