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蘇州市政府發布了《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細則明確了省、市兩級財政給予補貼的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的50%。其中,純電動乘用車型按照續駛里程的不同,分別補貼0.1萬元、0.9萬元和1.3萬元;插電式混動乘用車補貼0.7萬元。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為鼓勵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市區內限制物流車輛進入的區域,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
市經信委(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對2017年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為保證補貼資金及時兌付和補貼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市級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為市區范圍內(除吳江區外)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以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關于印發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省、市兩級財政給予的補貼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車輛和閑置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蘇州市范圍內申請江蘇省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單位以及申請蘇州市級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由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各所在地區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做好實地驗收工作。(2016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參照此項規定執行)
三、材料申報和資金撥付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2018年3月底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局聯合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審查通過的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清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附件3-1);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5-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2);
6.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車輛運行情況表(附件6);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需生產廠家蓋章);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是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附件3-2);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購車者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5-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2);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2018年3月底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和財政局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審查通過的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3);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相關檢驗機構提供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資金撥付程序。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查后,按規定程序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其中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市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汽車銷售機構(4S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格,處理結果抄送車輛制造商并向社會公告。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年撥付并由充電設施建設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資金撥付方式。
市級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撥付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據實撥付剩余資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審核機制
市經信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專業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五、信息報送
從發文之日起,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入蘇州地區銷售,應將企業相關信息報送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主要內容為:
(一)銷售機構基本情況;
(二)銷售車輛的型號和規格;
(三)車輛的相關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
(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情況,質保承諾;
(五)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六、加強新能源汽車管理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蘇州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依法整合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將信息報送至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且只能在蘇州市區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在蘇州市范圍內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并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 33017)要求,申報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將其有關數據上傳蘇州市充電設施監測平臺。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對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并通過企業監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 32960)國家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安全狀態信息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及時通知用戶說明遠程安全監測的必要性,盡快將其納入監測平臺。
七、建立懲罰機制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市級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八、為鼓勵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市區內限制物流車輛進入的區域,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具體通行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市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先行墊付,年終按照各區新能源汽車購置數(公共交通領域、企業法人、私人消費者)由市級財政與各區進行財力結算。
十、各縣(市)、吳江區應按照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當地補貼政策。
十一、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為鼓勵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市區內限制物流車輛進入的區域,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
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府辦〔2017〕317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蘇府辦〔2017〕317號
市經信委(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要求,我市對2017年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和充電設施建設給予補貼。為保證補貼資金及時兌付和補貼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市級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為市區范圍內(除吳江區外)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以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符合《關于印發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省、市兩級財政給予的補貼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金額的50%,對閑置車輛和閑置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予以補貼,直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600元,交流充電樁每千瓦補貼4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蘇州市范圍內申請江蘇省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資質的單位以及申請蘇州市級充電設施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由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各所在地區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做好實地驗收工作。(2016年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參照此項規定執行)
三、材料申報和資金撥付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2018年3月底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財政局聯合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審查通過的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資金清算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是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公共領域)(附件3-1);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5-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2);
6.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車輛運行情況表(附件6);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需生產廠家蓋章);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是汽車銷售機構(4S店)申請私人領域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私人領域)(附件3-2);
2.汽車銷售機構(4S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購車者戶口簿或居住證復印件;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書(附件5-1)、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5-2);
7.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需生產廠家蓋章);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充電設施按建設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2018年3月底前,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和財政局向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審查通過的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3);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相關檢驗機構提供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三)資金撥付程序。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聯合審查后,按規定程序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其中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市級補貼資金由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須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汽車銷售機構(4S店)如未按此規定執行,經查實,將取消下一年度申報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資格,處理結果抄送車輛制造商并向社會公告。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按年撥付并由充電設施建設所在地區級財政部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四)資金撥付方式。
市級財政根據年度預算安排據實撥付資金,本年度預算不足的,在下年度預算安排后,據實撥付剩余資金。
四、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審核機制
市經信委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第三方專業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五、信息報送
從發文之日起,凡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進入蘇州地區銷售,應將企業相關信息報送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的主要內容為:
(一)銷售機構基本情況;
(二)銷售車輛的型號和規格;
(三)車輛的相關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
(四)售后服務保障能力情況,質保承諾;
(五)相關安全保障措施。
六、加強新能源汽車管理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營運原則上限于蘇州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購買者因企業破產、依法整合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將信息報送至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且只能在蘇州市區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實時監控新能源汽車的運行狀態,在蘇州市范圍內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要建立完善企業監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并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技術規范》(NB/T 33017)要求,申報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將其有關數據上傳蘇州市充電設施監測平臺。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要對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安裝車載終端,并通過企業監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和管理,按照《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GB/T 32960)國家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安全狀態信息上傳至蘇州市新能源汽車監測平臺。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議等相關監測系統的升級改造服務,及時通知用戶說明遠程安全監測的必要性,盡快將其納入監測平臺。
七、建立懲罰機制
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消費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市級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八、為鼓勵在城市物流配送特別是社區物流配送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市區內限制物流車輛進入的區域,允許純電動物流車進入。(具體通行細則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九、市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由市級財政先行墊付,年終按照各區新能源汽車購置數(公共交通領域、企業法人、私人消費者)由市級財政與各區進行財力結算。
十、各縣(市)、吳江區應按照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當地補貼政策。
十一、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