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以及國家能源局關于電力業務行政許可“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南方能源監管局率先對發電企業許可申請材料涉及環保驗收的條款作出調整,進一步規范電力業務許可,減輕企業負擔。
一是從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請發電業務許可的申請人提供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報告,不再要求燃煤發電項目提供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先期驗收的證明材料。發電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情況不再作為“特別規定事項”在許可證中備注,原“特別規定事項”中有關環保驗收內容同時取消。
二是發電企業在申請電力業務許可時,只需提供企業投產機組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自評報告,以及有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文件。
三是在許可信息系統中對許可辦理指南進行修訂,對申請人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表、單進行了刪減、規范。
下一步,南方能源監管局將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有關工作,切實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進一步加強與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動,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對于不符合電力業務許可管理規定以及環保排放超標的企業,堅決撤銷許可,維護法律法規權威。
一是從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請發電業務許可的申請人提供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驗收合格報告,不再要求燃煤發電項目提供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脫硫、脫硝、除塵設施先期驗收的證明材料。發電項目環境保護驗收情況不再作為“特別規定事項”在許可證中備注,原“特別規定事項”中有關環保驗收內容同時取消。
二是發電企業在申請電力業務許可時,只需提供企業投產機組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自評報告,以及有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文件。
三是在許可信息系統中對許可辦理指南進行修訂,對申請人申請許可需要提交的表、單進行了刪減、規范。
下一步,南方能源監管局將持續推進“簡政放權”“優化服務”有關工作,切實做好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進一步加強與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動,引入社會監督、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對于不符合電力業務許可管理規定以及環保排放超標的企業,堅決撤銷許可,維護法律法規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