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有關直屬機構,中國科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科技獎勵)是指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獎勵為促進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的科學技術獎。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精神,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現就進一步鼓勵和規范社會科技獎勵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主席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主席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緊緊圍繞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構建既符合科技發展規律又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科技獎勵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科技獎勵在激勵自主創新中的積極作用,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成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注入正能量。
(二)總體目標。
探索建立信息公開、行業自律、政府指導、第三方評價、社會監督、合作競爭的社會科技獎勵發展新模式;引導社會力量設立定位準確、學科或行業特色鮮明的科技獎,規范社會科技獎勵的運行,努力提高社會科技獎勵的整體水平;鼓勵若干具備一定資金實力和組織保障的獎勵向國際化方向發展,培育若干在國際上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名獎勵。
(三)基本原則
1. 堅持依法辦獎。設立社會科技獎勵的組織或個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我國科學技術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設獎勵應符合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有利于科學技術進步和人類社會的發展。所設獎勵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2. 堅持公益為本。社會科技獎勵應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堅持以促進學科發展或行業科技進步為目的,嚴禁商業炒作行為,不得使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評選對象的任何費用。
3. 堅持誠實守信。社會科技獎勵應加強自律、誠實守信,如實向社會公開獎勵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僅使用簡稱或擅自變更獎勵名稱,誤導社會公眾。
二、設立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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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一定的周期連續開展授獎活動并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獎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承辦機構是獨立法人;
3. 資金來源合法穩定;
4. 規章制度科學完備;
5. 評審組織權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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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辦機構是社會科技獎勵的責任主體,應熟悉獎勵所涉學科或行業領域發展態勢,具備開展獎勵活動的能力,并配備人力資源和開展獎勵活動的其他必要條件。
境外的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國內社會力量在我國境內設立社會科技獎勵,須遵守我國對境外組織或個人在境內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委托我國境內法人機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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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名稱應當確切、簡潔,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帶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的組織設獎并在獎勵名稱中使用組織名稱的,應當使用全稱。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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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會科技獎勵須制訂獎勵章程并明確以下事項:
1. 明確獎勵名稱、設獎目的、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等基本信息;
2. 明確獎勵范圍與對象,重點獎勵重大原創成果、重大戰略性技術、重大示范轉化工程的突出貢獻者,重點鼓勵青年科技人員;
3. 科學設置獎項,明確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及評審方式;設立獎勵等級的,一般不超過三級;
4. 明確獎勵的受理方式,鼓勵實行候選人第三方推薦制度;
5. 明確授獎數量和獎勵方式,鼓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授獎前須征得授獎對象的同意;
6. 明確爭議處理方式和程序,妥善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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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會科技獎勵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設立由本學科或行業權威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獨立開展獎勵評審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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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會科技獎勵應當在相對固定的網站如實向全社會公開獎勵相關信息,包括獎勵名稱、獎勵章程、資金來源、設獎時間、設獎者、承辦機構及其負責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及時公開每一周期的獎勵進展、獲獎名單等動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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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辦機構應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凡涉及關鍵技術、生物安全、人文倫理等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獎勵,應當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經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開展獎勵活動。
三、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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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全國或跨國境的社會科技獎勵由科學技術部負責監管和指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區域性社會科技獎勵由承辦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監管和指導。
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要定期組織對所監管的社會科技獎勵進行工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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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科技獎勵設立后,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遇變更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辦公場所或修改獎勵章程等重大事項,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1個月內書面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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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對社會科技獎勵進行科學合理、信息公開的評價,逐步建立科學公正的社會科技獎勵第三方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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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暢通舉報渠道,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科技獎勵進行監督。對于獎勵管理、評審結果等出現爭議并引發不良影響的獎勵責令限期整改;對于不及時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情況的,予以警告批評;對于存在違規收費、虛假宣傳等嚴重違反設獎基本原則行為的,予以公開曝光;對于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堅決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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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安全審查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獎勵,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須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審查,也可會商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定期組織安全風險評估。
四、服務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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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落實相關政策,規范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立和運行;引導民間資金支持科技獎勵活動,幫助社會科技獎勵拓寬資金渠道;鼓勵有條件的獎勵建立獎勵專項基金,實行基金化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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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對社會科技獎勵的業務指導。重點加強政策咨詢服務,在制定獎勵章程、優化評審程序、專家庫建設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業務幫扶,推動社會科技獎勵的規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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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統一的社會科技獎勵信息公開平臺,及時發布科技獎勵相關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公布社會科技獎勵信息及變更情況,公開獎勵評審進展,接受監督舉報,曝光社會科技獎勵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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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社會科技獎勵規范化和常態化的宣傳報道機制,對運行規范、社會影響力大、業內認可度高的獎勵進行重點宣傳或專題報道,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提高社會科技獎勵的整體水平。
本意見頒布后,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制訂相關規定。新設立的獎勵要嚴格按照本意見執行。已經設立的獎勵,要抓緊對照檢查,對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要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