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物流車輛應用推廣中心從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獲悉,深圳市地方財政補貼政策終于在近日公布。正如推廣中心之前在公布的信息中所提到的,深圳市地方補貼政策仍然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并且為了保證領取深圳補貼的車輛長期在外地從事經營業務,補貼政策提出“獲得我市地方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兩年(含)內車輛牌照不得轉出深圳市(以車輛注冊登記時間為準)”。補貼額度按照國補上限,即50%發放。
對于貨運車輛,要求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并將數據接入公共運營平臺接受監管,以公共運營平臺提供的數據為核準依據。
另外,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較以往提高了一倍,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
通知原件:
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財政支持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和《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等文件精神,現制定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支持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對深圳轄區范圍內的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給予購置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以及經市政府審定的其他推廣應用政策。具體包括:
(一)購置補貼
對于在深圳市轄區范圍內銷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由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購車方進行結算,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撥付給生產企業。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對于深圳市轄區范圍內符合標準的充電設施,在其竣工驗收后,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按程序對投資方給予補貼。
(三)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負責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對按要求專項計提動力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按程序對生產企業給予補貼。
(四)其他應用推廣政策
逐步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分行業推廣應用政策:
1. 積極推廣新能源汽車,以節能減排為導向,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碳賬戶積分減排激勵政策;
2. 公交車、出租車全面實行純電動化,逐步提高新能源物流車、環衛車、港口場內拖車等使用比例。公交車、出租車、物流車、港口場內拖車、環衛車行業的新能源車應用推廣補貼政策結合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由市交通運輸委、市財政委、市城管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 擴大新能源分時租賃車、網約車應用規模,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投放獎勵機制,推動分時租賃車、網約車于2020年底前全部實現純電動化。
二、補助對象條件
(一)對車輛的要求
1. 納入推薦車型目錄
財政補助的車輛應是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 達到行駛里程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
3. 限定在深圳使用
獲得我市地方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兩年(含)內車輛牌照不得轉出深圳市(以車輛注冊登記時間為準)。
(二)對車輛生產和銷售企業的要求
1.完成備案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向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2.達到基本條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符合《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對企業和產品基本條件的要求:一是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3.建立監控平臺
生產企業應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對2017年1月1日后新出廠車輛,必須安裝車載終端等遠程監控設備;2016年及以前已出廠或銷售車輛,應為用戶提供無償加裝服務;對銷售給個人消費者的車輛,在信息采集和管理上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4.在我市備案銷售系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必須按要求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充電設施(站、樁、裝置)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技術標準和安全運營技術規范;已建成的充電設施需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服務運營監控平臺;對外開放運營的,還應當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新建建筑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補貼。
單個運營商在我市建設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提出補貼申請。
(四)對動力電池回收的要求
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試點體系。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及具備資質的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組織建立廢舊電池回收網絡,統計并發布回收信息,確保廢舊電池規范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應當按相關標準實行產品編碼,建立市級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系統。
三、補助標準
根據財建〔2016〕958號文有關要求,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
(一)購置補貼
1.純電動乘用車
100≤R<150公里(R為標準工況續駛里程,單位:公里,下同)1萬元/輛,150≤R<250公里1.8萬元/輛,R≥250公里2.2萬元/輛。
2.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
R≥50公里1.2萬元/輛。
3.純電動客車
按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類純電動客車的電池系統能量密度、快充倍率和車輛長度給予補助。
4.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
對取得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營運許可的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中央單車購置補貼標準的50%,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
5.燃料電池汽車
燃料電池乘用車20萬元/輛,燃料電池輕型客車、貨車30萬元/輛,燃料電池大中型客車、中重型貨車50萬元/輛。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按照充電設施(站、樁、裝置)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千瓦補貼,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千瓦補貼。
(三)動力電池回收補貼
對于在我市備案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本地生產企業和已備案的外地生產企業在深圳的法人銷售企業),本地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電池回收再利用企業建立動力電池回收體系的,分類給予動力電池回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補助標準具體詳見附件1。
四、補貼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
(一)申請
1.購置補貼
按新能源汽車獲得行駛證年度享受財政補貼政策,應當由經市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按注冊所在地向市發展改革委或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3萬公里后再申請;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按車輛登記注冊時間每季度申請一次,在上季度結束后次月前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頒布的汽車產品公告目錄、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購置稅免稅目錄車型清單;
(3)車輛銷售價降價承諾函;
(4)購車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或車主身份證)、購車合同、發票及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車主為非本市戶籍的須提供居住證復印件,經市公安交警部門核查的車輛注冊登記信息明細表;
(5)購車企業(個人)的新能源汽車扣減相關補助價格的確認函;
(6)提供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企業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審計報告;
(7)市市場監管委、公安交警部門對車輛一致性的抽檢結果;
(8)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提供由本政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行業協會出具并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核實的累計行駛里程數據等信息;
(9)企業申請地方補助信息真實性承諾書,并要求取得地方補助資金的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核查。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按建設完工驗收時間享受財政補貼政策,由充電設施投資企業在完工驗收后6個月內(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視為放棄)向市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補貼資金申請報告;
(2)建設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3)充電設施現場核查報告;
(4)消防、氣象等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有關文件;
(5)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及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6)根據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市經貿信息委、財政委、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等部門建立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資金審核信息系統(2017年7月底前完成),采用多部門聯動、信息共享等機制,開展對有關信息的審核工作。各區(新區)應當認真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有關文件要求,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明確本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在龍崗區、龍華區、坪山區開展由區相關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地方補助審核試點,試點區審批程序為: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審查核實,經公示無異后,通過信息共享系統提交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委及其他有關部門。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并會同市經貿信息委、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等對各區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向市財政委出具審核意見,市財政委審核后按程序向各區(新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指標。由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區財政聯合下達補貼計劃。
對于非試點區,審批程序為:市發展改革委組織第三方機構并會同市經貿信息委、交通運輸委、公安交警局等對注冊在其他區的企業上報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征求市財政委等部門意見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對外公示,公示無異后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委聯合下達補貼計劃。
待條件成熟后,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由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三)資金撥付
市發展改革委、試點區新能源汽車推廣和充電設施建設牽頭部門根據下達的扶持資金計劃,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支付補貼款。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
(一)建立完善市場抽檢機制
由市市場監管委、公安交警局強化驗車環節管理,按政府采購方式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在車輛上牌驗車環節對新能源汽車進行抽查,確保車輛交付使用時整車及電池等核心零部件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技術參數一致。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及責令整改、暫停該車型地方補助、取消該車型地方補助、取消該企業備案等措施。由市市場監管委牽頭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重大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二)建立健全監管平臺
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委托經認可的行業協會建設地方新能源汽車運營監管平臺(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委報送累計行駛里程數據等信息。
(三)及時調整政策標準
市財政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國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準。
(四)有效范圍
本政策適用范圍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和完工驗收的充電基礎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視為放棄。
(五)實施期限。
本支持政策自2017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基礎設施清算完畢。
附件:1.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深圳市財政補
助標準
2.納入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附件1
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深圳市財政
補助標準
納入補助范圍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
2.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對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3.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 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4.工況純電續駛里程低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70%。工況純電續駛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二、純電動客車技術要求
1.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續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電池系統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于3C。
三、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1.裝載動力電池系統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 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3kWh。
四、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1.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6000元/kW給予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駛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新能源汽車所采用的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標準要求:
1.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度傾倒試驗暫不執行)、車用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 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4-2015,6.5工況循環壽命暫不執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行)。
2.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