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獲悉,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征求《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則從參與的主體、交易品種和類型、市場組織和競價、交易結果執行、計量和結算信息披露、市場監管和干預等六個方面進行了闡述。
本規則所指調峰服務是指并網發電機組、可中斷負荷或電儲能裝置,按照電網調峰需求,平滑、穩定調整機組出力或改變機組運行狀態或調節負荷提供的服務。
詳情如下:
附件1
編制說明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將“建立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作為推進電力體制改革的重點任務,目前,電網調峰的困難與矛盾十分突出,通過計劃手段和調度指令要求發電企業提供深度調峰等輔助服務的潛力和效果愈加有限,亟需建立市場化的電力輔助服務新機制。
為進一步貫徹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精神,落實自治區電力體制改革方案要求,推動新疆區域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建立適合新疆電網運行特點,能夠體現輔助服務市場價值,調動和兼顧各市場主體參與輔助服務的積極性和利益,有效緩解熱電矛盾,促進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和新能源消納的目標,借鑒其他省市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經驗,本著充分考慮公用電廠、自備電廠、局域電網、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需求和新疆電力市場的承載能力,在多次與自治區和兵團政府相關部門、各類型市場主體進行了深入地溝通和討論基礎上,制定《新疆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從參與的主體、交易品種和類型、市場組織和競價、交易結果執行、計量和結算信息披露、市場監管和干預等六個方面進行了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