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發布了《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
對于補貼對象及標準,該公告指出:
對于補貼對象及標準,該公告指出:
我市新能源汽車地方配套補貼,由注冊在本市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注冊登記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統一申領。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價格按照扣除中央及我市補助后的價款支付。
本市新能源汽車購車按照中央財政同期補助標準的50%給予地方財政補助。地方補貼資金由市財政統籌安排,待國家補貼清算完成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清算。
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行駛里程尚不達標的新能源汽車,應在達標后申請,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新能源汽車中央補貼資金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充換電設施的補貼對象為公用、專用(含公交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對新建的公用、專用充電設備,按直流充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充電設施150元/千瓦給予補助;對新建的公用、專用換電設備,給予設備投資額30%的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標準不超過:直流換電設施495元/千瓦、交流換電設施150元/千瓦。